劣質化肥案審理有點難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1-3-28 |
此案是最高法發布的第三批5件侵犯知識產權及制售偽劣產品典型案件中的一例。 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遠民注冊成立一家公司后,在沒有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生產不合格化肥,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49萬余元。被告人孫言峰明知該公司化肥為不合格產品,仍將31噸化肥予以銷售,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6萬余元。 豐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遠民、孫言峰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規,故意在生產、銷售活動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分別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該行為尚未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不按生產、銷售偽劣化肥罪處理)。鑒于兩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豐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李遠民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判處孫言峰拘役4個月,緩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李遠民不服,提起上訴。 對于上訴人李遠民提出的上訴理由,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李遠民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規,在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故意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對外進行銷售,銷售金額達49萬余元的事實有證人張杭州、代文中、榮振強、殷洪文、王新生、劉順民等證人證言和其公司的出庫單、明細分類賬、產品銷售合同、豐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報告、公安機關關于本案的扣押物品清單、情況說明、現場查獲的偽劣化肥照片及同案人孫言峰的供述相佐證。李遠民提出銷售出去化肥不完全是不合格產品沒有證據證實。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李遠民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規,在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故意在生產、銷售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原審被告人孫言峰在銷售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原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徐州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徐州中院刑庭在審理李遠民、孫言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同時,還審理了徐州豐科旺肥業有限公司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亦使用類似手段,生產、銷售不合格化肥,價值高達480萬余元人民幣。 審理此類案件存在著三大審理難點:如何確認已銷售化肥為不合格化肥;如何確認不合格化肥的數量;如何確認被告人明知產品不合格而生產、銷售。 面對第一個審理難點,由于此類案件所涉不合格化肥均已售出,且基本上被農民實際使用,對已消耗的化肥幾乎不可能通過鑒定來最終確定其是否是為不合格產品。 我們首先對那些在企業生產場地扣押的化肥樣品進行鑒定,確定已查扣樣品是否為不合格產品;其次,審查涉案企業的生產資格,以確認涉案企業是否有能力生產合格產品。審查發現,這些企業均無生產許可證,不具有生產資質。而涉案企業的生產流程極為簡陋,主要設備為攪拌機,涉案被告人通過購買半成品原料經混合、攪拌后形成所謂的最終產品,而產品配方隨意性較大,其配比決定權由所謂的“技術人員”依經驗確定原料份額,而依此生產工藝流程不可能生產出合格產品。 面對第二個審理難點,由于多數偽劣化肥均被使用。在生產場地查獲的數量相對較少。我們主要通過審查生產企業的出庫單、明細分類賬、產品銷售合同等證據,并結合被告人供述來確定生產數量。 面對第三個審理難點,被告人上訴后一再辯解自己不知道產品不合格。事實上,化肥生產作為一種具有較高工藝和技術要求的生產行為,以被告人對本企業工藝流程、技術手段、生產設備的認知,可以最終確定被告人的主觀心理。顯而易見,在生產企業工藝流程、技術手段、生產設備均極為簡陋的情況下,被告人辯解其不知道產品不合格是不符情理的。 我們特別注意到:據被告人供述,如果生產時發現化肥成分不符合要求,他們為保證使用效果,就在偽劣化肥中加大了植物激素份量,此種生產方式已成為偽劣液態復合肥生產者眾所周知的潛規則,但他們卻懵然不知如此行為已經觸犯刑法。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液態復合肥國家標準缺失,這不僅對其生產、銷售造成了一定的技術障礙,也對法官在確定涉案液態復合肥產品是否合格時出現了一些困難。 審理此類案件時,我們依據產品成分不符合產品標識來確定產品不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從而最終確定涉案的液態復合肥產品為不合格產品。 如何有效防范生產、銷售偽劣化肥現象出現,我們認為要加強監管力度,規范監管環節,加強生產、銷售人員法制教育,讓人們了解生產、銷售偽劣化肥是犯罪,是要受到國家法律嚴厲懲處的。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 顏茂蘇黃保民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
相關閱讀 |
緊抓住焦炭跌出的行情 |
2014年磷銨市場利好頻頻推波助瀾 |
2012年7月尿素進出口數據統計 |
首頁 | 快訊 | 產品庫 | 廠家庫 | 圖譜 | 種植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