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復配需遵循的原則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3-5-27 |
農藥復配是指,兩種或兩種以上具有不同殺蟲(病)原理的農藥,按一定比例混合加工生產出新的農藥品種。 實踐證明,農藥復配可以延緩抗藥性的產生;但也并不是說隨便兩種農藥復配都能達到這個目的。農藥復配必須要遵照以下標準: 一是混劑中的各種有效成分不能起化學或物理變化。許多農藥可以在田間隨混隨用,但不能制成商品出售,原因是混合后各種成分相互作用而發生變化,影響藥劑的穩定性。商品化的混劑應當是在工廠中通過特定的工藝流程制造出來的,而不是把幾種現成的農藥簡單地混合。 二是混劑中的各有效成分單獨使用也能殺死要防治的害蟲。 三是混劑中的有效成分在土壤、地下水和植物體內的降解速度應盡量一致,不能相差太遠;而且降解過程中的中間產物不能起不良的化學反應。 四是各有效成分的殺蟲(病)原理不能完全一樣。 五是各有效成分混合后,對哺乳動物的毒性不能有太大的提高。 六是各有效成分混合后增效作用越明顯越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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