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5年3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8號發布 為了保證農藥廣告的真實、合法、科學,制定本標準。
一、發布農藥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國家有關農藥管理的規定,符合國家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制定的《農藥廣告審查辦法》規定的程序。
二、未經國家批準登記的農藥不得發布廣告。
三、農藥廣告內容應當與《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登記公告》的內容相符,不得任意擴大范圍。
四、農藥廣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如:"無害"、"無毒"、"無殘留"、"保證高產"等。 農藥廣告不得貶低同類產品,不得與其他農藥進行功效和安全性對比。
五、農藥廣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獲獎的內容。
六、農藥廣告中不得含有農藥科研、植保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用戶我名義、形象作證明的內容。
七、農藥廣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兩可、言過其實的用語,使人在產品的安全性、適用性或者政府批準等方面產生錯覺。
八、農藥廣告中不得濫用未經國家認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學的詞句、術語。
九、農藥廣告中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
十、農藥廣告中不得出現違反農藥安全使用規定的用語、畫面。如在防護不符合要求情況下的操作,農藥靠近食品、飼料、兒童等。
十一、農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十二、違反本標準的農藥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設計、制作,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za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