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在的農業生產中,農藥混用有許多優點,但并不是說所有的農藥品種都能混合使用,也不是所有的農藥都需要混合使用。混用是有嚴格要求的,必須依據藥劑本身的化學和物理性質,以及煙草病蟲草害發生的規律和生活史等,來判斷是否能混合或需要混合。各種農藥能否相互混合使用,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要明確農藥混合使用的目的。農藥混合使用主要應達到增效、兼治和擴大防治范圍的目的。如不能達到上述目的,就不宜混用,否則就會造成浪費,收不到應有的效果,甚至還會造成藥害。
(2)農藥混合后不應發生不良的化學和物理變化。如藥劑混合后不被分解,乳油不被破壞,懸浮液不產生絮聚或大量沉淀等。例如樂果、敵敵畏、馬拉硫磷、殺螟硫磷、甲萘威、混滅威、殺蟲雙等農藥是屬于中性農藥,它們之間可以相互混用。有不少的殺蟲劑、殺菌劑和除草劑遇到堿性物質很快分解失效。凡在堿性條件下極易分解的藥劑,都不能與堿性物質混合使用。
(3)混合后混合藥液對作物不應出現藥害現象,如出現藥害,就不能相互混合使用。
(4)藥劑混合后,應該是提高了混合藥液的藥效,至少不應降低藥效,也就是說,混配后要增效。
(5)藥劑混合后,其混合液的急性毒性一般不能高于各自原來的毒性,也就是說不能增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