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擬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立法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4-11-27 |
現在各個監管部門對農藥的看管不斷加強,今日浙江擬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立法,亂用農藥可罰款5萬元。 在昨天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省農業廳廳長史濟錫在做關于《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說明時指出,通過地方立法形式,制定一部切合浙江實際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和迫切。 農產品流通從生產源頭,到流通,到加工,到最后進入百姓的餐桌,環環相扣,安全質量步步都不能出錯,草案是如何嚴把浙江農產品安全關的呢? 源頭 產地環境監測: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農產品產地環境監測制度,對產地土壤、水體、大氣狀況進行定期監測,分析產地環境變化動態,建立產地環境監測檔案,并以適當方式將監測結果告知農產品生產者。 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管理: 規模農產品生產者對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進行記錄,比如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等具體信息,而且農產品生產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明確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職責,要求對農業投入品使用進行監督抽查,并建立預警機制和特定農產品限制使用制度;農業投入品經營者建立購銷臺賬制度和提供安全使用服務。 規范農產品生產: 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不得使用;不能超范圍、超標準使用農業投入品;農業投入品使用時,通常有安全間隔期或休藥期,不能違反規定收獲、屠宰、捕撈農產品;對農產品生產、清洗、保鮮、儲存時,不能使用人用藥品、原料藥或者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違反以上規定者,將面臨2000-50000元的罰款。 加工 添加劑管理: 農產品的標識應當標明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產地、生產日期、聯系方式等內容。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應當標明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名稱。 流通 儲存運輸: 運輸工具和包裝材料,容器等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衛生條件。 銷售者及采購者責任: 對進入市場銷售的農產品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上傳至當地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服務平臺;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公示牌,對農產品檢測結果,違法經營行為等內容進行公示等。 市場舉辦者責任: 與銷售者簽訂民事合同,對進入市場的農產品要分別進行登記,抽查檢測等,違反者將面臨最高2萬元的罰款。 追溯制度 監督管理 規模農產品生產者、農產品銷售企業和批發商,要附加標簽、標識牌、標識帶,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附加標識;散裝的農產品也不能例外,標識可以直接標在農產品上,也可以掛牌。鼓勵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利用條形碼,二維碼等電子信息技術對農產品進行標識。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檢測計劃,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監測評估,提出監督管理和處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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