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環保署(EPA)近日將完成對出口農藥標簽法規的修訂。該版本修正了2013年1月修訂版中意外刪除的有關規定。EPA正欲恢復有關規定,允許農藥產品運輸容器上黏貼的附屬標簽(如公告、宣傳單、通告、小冊子、數據表或海報)替代法規所要求的信息,而不需黏貼在裝船的每個產品的單獨包裝上。
僅供出口的農藥產品和設備生產商可通過在即用產品容器上黏貼標簽,或者提供附屬標簽(直接貼在即用的出口產品上,或在美國運輸或裝運過程中始終貼在出口產品的運輸容器上)來滿足EPA的標簽要求。附屬標簽將確保所需標簽信息的可用性,同時允許僅供出口的農藥產品和設備的使用完全符合進口國對產品標簽和產品應用的要求。
2013年1月18日,EPA修訂了有關僅供出口農藥產品和設備的出口標簽標注規定(40CFR第168部分D章)。這些修訂于2013年3月19日生效,并于2014年1月21日起執行。行業的利益相關者隨后向EPA提出,某些以前的條款未在本章出現,致使登記者無法使用此前規定的標記方法,可能造成貿易壁壘和增加成本。EPA采納了這一意見,并于2014年4月30日發布了直接的最終規定以取代被意外刪除的規定。由于EPA收到了對直接最終規定的書面反對意見,EPA對上一版最終規則進行撤回,并發布了新的擬議規定并進行公眾評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