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巧辯假冒農藥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4-12-30 |
在現在的農業生產中,農藥的使用范圍不斷擴大,但有一些農戶因買到假冒偽劣的農藥而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失,據農藥管理的有關法規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5年規定14種情況下的商品為偽劣商品的原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假農藥:
1、所含有效成分名稱與核準的標簽不符。2、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以他種農藥冒充此種農藥。3、假冒、偽劣造、轉讓農藥登記證或農藥標簽。4、國家正式公布禁止生產或撤消登記的農藥(因其已不能作為農藥使用)。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劣質農藥: 1、產品質量與農藥標準要求嚴重不符合。2、超過質量保證期并失去使用價值的,或限時使用而未能標明失效時間的。3、混有能夠導致藥害或其他損失的有害成分的。4、包裝或標簽嚴重損壞的。 凡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的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的處分,并會同有關部門封存未售出的產品,責令追回已售出的產品。必要時,由農業行政部門吊銷農藥登記證,由化工行政部門吊銷生產許可證(準產證)。造成經濟損失和人蓄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企業法人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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