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五項細則出臺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5-1-13 |
被稱為“史上最嚴環保法”的新環保法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環保部今天公布的五項細則包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實施查封、扣押辦法》、《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和《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規定,排污者有五種行為之一的,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這五種行為包括: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實施查封、扣押辦法》規定,排污者有六種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查封、扣押。這六種行為包括,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化工、制藥、石化、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工業污泥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違法排污行為。對于扣押期間設施、設備的保管費用,《實施查封、扣押辦法》規定,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新環保法出臺之前,環保部門無權決定對違法排污企業實施限產、停業,只能報請地方政府批準。 依照《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的規定,以往媒體所報道的排污企業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等行為,都會被環保部門實施限產停產處罰。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強制公開和自愿公開相結合的原則,及時、如實地公開其環境信息。該辦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公開企業基礎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否則將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 《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規定,對于連續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地區,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約談下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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