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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農藥捕魚售賣 夫妻被判刑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5-3-23 |
1月5日上午9點,某縣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了我縣一對夫妻用農藥毒魚販賣案件。這對夫妻,為了多捕些魚,丈夫王某將農藥投入溪水中捕魚,妻子朱某把毒來的魚拿到菜場賣。 3月12日,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此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和朱某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銷售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兩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判處朱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6000元。 聽到判決后,被告席上的王某悔恨交加:“我很后悔,當初不知道這樣做會犯法,太對不起我的孩子了。” 承辦法官張鑫偉解釋,根據《刑法》第144條的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屬于行為犯,不管是否發生嚴重后果,只要實施了行為就構成犯罪,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就會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而且,近年來司法機關對該類案件越來越重視,根據省高院、省檢察院發布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分子嚴格適用緩刑、免刑,對其依法適用主刑的同時,處以銷售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為此,張鑫偉提醒市民提高法律意識,不要鋌而走險。 以上信息均由好農資招商網小編收集整理而成,更多資訊,請關注好農資招商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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