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毒農藥”缺的不是法律 執行力是關鍵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5-4-24 |
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提出:國家鼓勵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動劇毒、高毒農藥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加快淘汰劇毒、高毒農藥。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 其實,《刑法》《食品安全法》再加上《農藥管理條例》《農業部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及地方實施的《農藥管理條例》辦法,足以在法律上禁止制售高毒農藥行為。但從多年實踐來看,監管“毒農藥”似乎總有“干打雷不下雨”之嫌。由是觀之,禁用“毒農藥”缺的不是法律,而是執行力關鍵在于監管不力與有法不依。目前更應加強對監管部門的監督和追責,否則即使制定再多嚴格的法律,沒有人去認真執行,也只是一紙空文。 從2011年起,農業部就要求“高毒農藥經營單位核定規范化、購買農藥實名化、流向記錄信息化、定點管理動態化”,做到“高毒農藥100%信息可查詢、100%流向可跟蹤、100%質量有保證”。可事實是,高毒農藥依然能夠比較容易買到,有效監管無疑缺位。特別是在利益驅動下,一些生產廠家往往擅自作為,違規銷售“毒農藥”,因為其價格低廉,容易被一些中小型農藥廠家“相中”,加之“毒農藥”的生產商、銷售商從地上轉到地下,監管難上加難。 農藥管理事關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關乎農民利益和百姓食品安全。為此,近年來各地均采取措施,加強農藥管理工作,為農業生產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也不可否認,一些地方農藥市場秩序較混亂,違法生產、銷售禁限用高毒農藥行為屢禁不止,因農藥殘留造成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時有發生。加強“毒農藥”的監督執法,徹底整頓農藥市場秩序,已顯得刻不容緩。 尤其是市場上仍存在著不少假冒偽劣農藥產品。有的企業為降低成本,謀取高利潤,在農藥產品中加入未登記成分,有的甚至在低毒農藥中摻雜高毒、劇毒農藥,屬于一種故意的、嚴重的違法行為。有的農民使用后懷疑是假劣產品,因未造成太大損失,大都“一忍了事”,也為偽劣“毒農藥”提供了市場空間。 竊以為,禁用“毒農藥”除了立法,更需相應的配套支撐。首先是加強高毒農藥市場抽查力度,對農藥經營戶全面摸底調查,實行可追溯管理,提高監管到位率;其次,完善農藥經營體系,加強農藥使用的安全管理,構建以農藥經營者信用分類監管為基礎的新監管模式;第三是完善信用懲戒機制,積極探索農藥市場監管辦法;第四要集中力量打擊制售劇毒農藥的違法行為,順藤摸瓜,從源頭上切除潛伏在農產品安全上的這顆“毒瘤”。 一言蔽之,禁用“毒農藥”,既需要一部剛性的法律制約,更要在執行力上見功夫。只有法律法規與執行力雙管齊下,才能有效保護好百姓菜籃子。 以上信息均由好農資招商網小編整理而成,僅供參考。更多信息,請關注好農資招商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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