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水功能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6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飲用水源區或漁業用水區陸域保護區內嚴禁新建生產農藥等項目,禁止向水功能區水體排放、傾倒、堆放、貯存和填埋含汞等劇毒物品、廢渣和農藥等物質。
據悉內蒙古區明確水功能區分為水功能一級區和水功能二級區,并禁止向水功能區水體排放、傾倒、堆放、貯存和填埋含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劇毒物品,廢渣和農藥;油類、酸液、濃鹽水、堿液和劇毒廢液;工業廢渣、城鎮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含病原體污水等物質。
同時,禁止在水功能區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有毒污染的車輛、船只、容器。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鉆孔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禁止使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池塘輸送、貯存上述物資。
飲用水源區或漁業用水區陸域保護區內嚴禁新建生產農藥、鉻鹽、鈦白粉、氟制冷劑的項目;生物發酵、放射性、煉油、煉焦、漂染、電鍍、冶煉、制革、化學制紙漿、拆船和氰化法提煉產品的項目;使用含汞、砷、鎘、鉻、鉛為原材料的項目;設置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等污染物、油庫和化工原材料堆放點的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