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秋—種子生產經營“兩證合一”有“兩利”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5-7-21 11:30:00 |
種業健康發展,離不開高效的監管體系。4月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訂草案)》,從簡化管理環節、強化全程監管、加大法律處罰力度等方面著手,推動簡政放權,完善監管體系,在業界引發關注。近日,中國種子協會副會長李立秋說就對此發表看法,他提出種子生產經營“兩證合一”有“兩利”。 這次《種子法》修改草案中,將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兩證合一”,即企業只辦一個證——在注冊地辦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即可在適宜的地方開展種子生產和經營。 這樣改的目的,一是減少行政許可,減少企業麻煩。如一個玉米種子的經營企業,要在甘肅的張掖制種,可以自己持生產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和農民租地制種;也可以直接委托當地的種子生產企業制種。這個種子生產企業不用先到縣區種子管理機構申請,審核通過后再到省里的種子管理局辦許可證,省去很多時間。但生產種子前應向所在地縣級種子管理機構備案,也就是要告知當地,我在你縣的哪個鄉鎮哪個村、受何企業委托、生產多大面積的哪個品種。受委托制種的企業,備案時應出示委托書。這樣備案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制種市場的管理。 二是便于控制私繁濫制。單純的種子生產型企業不用辦理許可證,但要制種就要和有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簽訂委托生產合同。如果制種者自己沒有生產經營許可證,又沒有委托書,就是私繁濫制。現行種子法對生產許可證申領者的硬件要求很全面,但對所生產種子的來源要求不嚴,只要求“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一些沒有品種權的品種,容易被私繁濫制侵權。 在《種子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時,對“兩證合一”也提了一些意見。一種是種子企業提的,認為“兩證合一”,還要到種子生產地去辦生產經營許可證,豈不更麻煩了?這是一種誤讀,沒有認真讀修改草案。另一種意見是種子管理機構提的,認為不辦種子生產許可證,加大了管理難度。這對種子生產重點縣、省的種子管理機構來說,是減少了審核權和許可權。權力小了,但責任還在,應把力量重點放在市場監管上,查處私繁濫制,打擊侵權套牌。 如果這個修改草案獲得通過,中國種子協會應制發一個種子生產委托書標準樣本,統一格式,以便于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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