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棗莊農業局近日公布了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通知。記者獲悉,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通知中對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擅自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生產、經營已撤銷登記的農藥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被處10萬元罰款。
棗莊農業局此次公布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通知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違法表現形式等做以詳細闡述,對實施含裁量權的行政處罰69項,經細化后69項。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從棗莊農業局發布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表上記者看到,對于違法行為情況概述主要包含四類:對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擅自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生產、經營已撤銷登記的農藥的;對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展登記,擅自繼續生產該農藥;對生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農藥。而裁量檔次,分為輕微、一般、較嚴重、嚴重、特別嚴重等。其中,針對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擅自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生產、經營已撤銷登記的農藥的,裁量檔次特別嚴重,違法行為體現為擅自生產、經營農藥貨值金額4萬元以上,屢教屢犯,造成嚴重危害的,裁量基準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0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0元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