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令傳:完善品種管理制度的若干思考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5-8-11 11:35:00 |
關于完善品種管理制度的若干思考——孔令傳(2015年7月30日與伊春會議) 我國是農業大國和種業大國,農作物種業是國家戰略性、基礎性核心產業,是促進農業長期穩定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根本。 品種管理是種子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熱點、焦點問題。根據會議通知要求,結合種子管理工作實踐,就完善品種管理制度談一些不成熟的思考,僅供參考,不妥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1.完善品種保護制度,保護科技創新積極性 目前國際種業競爭,實質上是種業科技的競爭。世界種業巨頭美國孟山都公司、先鋒公司等,都是憑借強大的生物育種技術優勢,占領世界種業市場,也對我國民族種業發展帶來巨大挑戰。 我國農作物育種單位和人員數量龐大,遠超歐美發達國家,但絕大多數所從事的是模仿性育種,而非創新性或原創性育種,低水平重復,80%以上屬于同質化育種。究其原因,是沒有嚴格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致使大多數種業企業缺乏育種創新的意愿。種子是特殊的農業生產資料,是現代生物技術載體,競爭對手只要竊取一粒種子,就等于竊取了你潛心十幾年乃至幾十年的研究成果,只要稍加改變,“新成果”就出來了。 目前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采用的是《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78年版本;1997年國務院出臺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沒有對育種者的原創資源和技術實行嚴格保護,承認模仿性、同質化的品種權。由于資本逐利性,長此以往,從事原創性育種研發的人會越來越少,低水平重復性的育種越來越多,整個民族種業的創新能力得不到提升,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有逐步拉大的趨勢。這個事關民族種業核心競爭力的問題不解決,振興民族種業就是一句空話。 提升種業的核心競爭力,根本一條就是嚴格保護育種者的創新積極性,即嚴格保護育種者的權利,這是首要和根本的。這就需要完善現行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可以參照《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91年文本)相關規定,對植物新品種權追加到其派生品種(即模仿性、同質化品種)。做到這一條,就容易調動種業企業和育種者的創新積極性,大家就有意愿去進行創新性育種研發了,品種同質化問題也就迎刃而解,種業企業間的競爭就被引導向依靠技術進步和創新的正確軌道上來,民族種業的核心競爭力就會一天天提升。 2.改革品種審定制度,保障種企發展自主權 品種和種子構成種業企業的產品鏈。產品戰略是企業的核心戰略,決定著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一般需要十年左右的時間和投資幾百萬乃至千萬元才可能培育一個有市場價值的品種。 任何品種都有缺陷,都需要不間斷地進行改良、更新換代,提高農民用戶滿意度,使企業不斷發展壯大。正像風靡全球的蘋果手機,不停地更新換代,獲得了巨大成功。這些成功的關鍵是企業產品開發的自主權。但是,我國的種業企業缺乏這些自主權,所有育成的主要農作物品種都需經過品種審定這一關,主要由品種審定委員們用投票來決定,這個過程要3-4年。如果沒有通過品種審定,這十幾年的時間便付之東流,上千萬元的投入就打了水漂。更為要害的是企業戰略的實現沒有計劃性保障,這樣的企業難以做大做強。 品種審定制度出臺于上個世紀80年代初,已走過30多年的歷程,為我國種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今天我們冷靜分析品種審定制度,確實存在一些不可視而不見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品種審定方法科學性缺陷,第一是品種試驗方法科學性問題,過于強調試驗的統一性,對品種特異性和市場細分特性這些核心問題考慮不夠;第二是品種審定缺乏剛性的標準加以規范,主要由委員投票來決定,育種者缺少透明的信息,存在“恐懼”心理,品種審定難以發揮育種科研的“指揮棒”功能。二是品種試驗環節管理缺陷,主要是試驗數據的真實性問題。極端的看法是“花錢買產量”,這可能有些片面。但參試品種的利益攸關方頻繁到試驗點“跑點”的問題也是無可爭辯的事實,不可視而不見。如果引發了“劣幣逐良幣”的放大效應,使大部分的試驗數據水分較大,品種審定的公正性與合法性就不復存在了。 破解這個難題,關鍵是正確認識,抓手是深化改革。建議采用“登記+備案”制:“登記”由農業部統一進行,可以建一個體系來分工實施;標準是具備“三性”: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程序是DUS測試,申請主體不限制。“備案”由省、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種子管理機構實施,標準是品種的適應性、抗性、經濟性;程序是品種試驗與測試,經過登記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由種子生產商向擬推廣地區的省或市種子管理機構申請,在規定的“官方”品種試驗基地進行2年的試驗與測試,試驗與測試結果符合標準要求的直接予以備案。通過備案的品種可以進入市場銷售。 由“審定”制轉向“登記+備案”制,從“形”上看差別不大,但對困擾多年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管理卻找到了答案;其中最為關鍵的是實施的標準與程序,要簡單、實用、明了,把品種淘汰權交給市場,這方面完全可以借鑒DUS測試。 為保障品種管理制度改革成功,應當同時修改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建議取消種子經營許可,保留并完善種子生產許可。首先,擁有品種權是種子生產商的首要條件。一個品種只有一個品種權,就是轉讓,而只能轉讓給一家。有了這一條,種子生產商的數量自然就會大幅度減少,也就容易實現正本清源了。二是提高注冊資本和固定資產門檻,固定資產規模應當與其生產的規模相適應,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固定資產應該是自有。 有了這兩條,種子生產商源頭的問題就基本上解決了。至于種子市場銷售,放由工商管理部門去管理吧。 值得關注的是生產許可證的有效范圍問題,建議實行“許可+備案”制:生產許可證應該注重生產能力,不宜與具體的基地直接掛鉤;某企業在某省獲得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如果需要在其他省建安排種子生產,只要自行落實了生產基地,就可到基地所在省種子管理部門備案,進行種子生產。千萬不可搞成省省許可。 3.加大違法行為成本,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目前我國種業市場普遍存在的侵權、套牌、虛假宣傳以及市場主體過多、良莠不齊、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等問題不能忽視。沒有一個健康的市場秩序,就不可能孕育出強大的民族種業。市場秩序混亂,守法企業就難以生存發展,“馬太效應”就會消失,“劣幣逐良幣”效應就會放大,農民的權益和農業生產的安全性就難以保障。 造成我國種業市場秩序長期不佳的主要原因是違法成本太低(品種侵權入罪門檻高,行政處罰力度小,民事賠償不到位),守法成本太高,過低的違法成本在客觀上起到了“鼓勵”違法的嚴重后果,最終損害農民利益,危及農業生產安全。業界普遍流行兩句帶有諷刺的話頗耐人尋味:守法等死,違法找死。如果不在立法層面上解決這個長期困擾種業健康發展的問題,民族種業的振興也是一句空話。 解決問題的關鍵是借鑒法制國家的通行做法,對違法行為進行懲罰性處罰,對敢于以身試法者,無論涉及案值多少,都要進行懲罰性的高額處罰。就像“醉駕入刑”那樣,只有建立了法律的威力,才能震懾違法行為,健康的市場秩序才能逐步建立起來,種業企業自律才有法律保障,民族種企逐步發展壯大才有良好的環境與空間。 4.改革種子執法體系,切實落實依法治種 目前對種子生產經營主體違法行為的處理主要是行政部門處罰,以罰代刑、以罰代賠較為普遍,司法機關處理的侵權、套牌、涉嫌假冒、品種虛假宣傳造成農民損失等明顯違法事件少之又少。這樣的執法體系削弱了依法治種,并給違法行為發生者和受害者發去不正確的信息:違法者找政府擺平“鬧事”的農民,受害者找政府“鬧事”獲得賠償。長此以往,依法治種成了擺設,依法治種意識也難以建立,也更難以落實。 解決這個問題,關鍵是限制行政部門的管理事項,擴大司法部門管轄事項(如侵權、套牌、涉嫌假冒、虛假宣傳造成農民損失等)。這樣長期堅持下去,依法治種的理念才能深入人心,依法治種才能落到實處。 小平一句名言:“貧窮不是社會主義”。用在今天的種業上,可否理解為“落后不能固守”。我們上千家的種子企業,其銷售額還抵不過美國的一家孟山都,這足以使我們警醒了。大明的落日輝煌,晚清的鎖國挽歌,應以史為鑒啊。這些雖有些言重了,但種業興衰,我們責無旁貸;呼喚新法,萬眾翹首以待。我們應當緊緊抓住種子法修改這個難得的機遇,順應改革要求,順應產業發展要求,順應種子企業的迫切要求,以振興發展為目的,以市場主導為主線,以改革放開為抓手,敢于擔當,不辱使命。堅信再過10年,一個嶄新的、富有競爭力的現代中國種業必將驚艷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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