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以前庫存化肥的增值稅問題,8月2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按該通知規定,庫存化肥在未來10個月內增值稅稅率為3%。此規定的出臺,使得生產廠家和經銷商不急于在9月1日前清空庫存,有助于化肥市場的平穩。
《補充通知》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庫存化肥,允許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也就是說,2015年8月31日前生產廠家生產的化肥或經銷商購進的尚未銷售的庫存化肥,到明年7月1日后銷售的才征收13%增值稅。在此之前銷售的,仍按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稅率征收增值稅。存放在港口用于出口的庫存化肥,也參照此規定執行。
另外,《補充通知》還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做了部分修改。按照后者的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為保證化肥征收增值稅政策的一致性,這次《補充通知》對這一規定進行了修改,決定第三條關于“化肥”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也就是說,即使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化肥,也同樣要征收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