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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農藥專利的保護制衡與補償機制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5-9-15 9:02:00 |
1.如何看待農藥專利的特殊性 這里有必要對農藥的專利做一個分析,探討下農藥專利的特殊性。 首先,農藥市場的特殊性,很容易讓專利所保護的產品壟斷,轉化成市場壟斷。 農藥產品主要用于防治各種有害生物的危害,這些生物的生物學特性也在不斷變化中。因此,受藥效、抗性和施用技術等多方影響,一種新型農藥往往在幾年內可以橫掃以往的產品,成為市場壟斷產品。專利法保護的,只是某個產品的壟斷,并不保護其市場壟斷。一些國外大公司,憑借自身的專利優勢在市場上進行“合法”的壟斷。這不僅損害了公眾利益,也損害了其他農藥商,尤其是國內企業的利益。 國外大公司成熟的市場策略和營銷投入,使得市場操縱變得異常容易。而且他們之間默認彼此的市場空間和份額,這樣對市場的控制,已經構成實質性的市場壟斷。因此,有必要在理論和實踐上探討如何消除國外大公司在市場上的壟斷,尤其是消除農藥專利產品的市場壟斷,利用《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證其他同類產品在市場上的存在。 其次,由于農藥產品受公共利益的約束,很容易在專利期內被禁用。 其他領域的發明創造,如一個金屬物品,一段程序,或者一個玩具設計獲得專利授權后,通常情況下不會面臨國家的強制禁用,最多是被棄用。農藥產品則不同,它的使用涉及社會、環境、人文、農業等諸多因素,有可能因為某種因素,如新的毒理學特性,或者環境毒性而突然被禁用。這時候就會造成前文所提到的國內企業無法分得專利產品一杯羹的局面,出現該專利的利潤都被國外大公司獲得的情形。 因此,對于這些市場份額達到一定程度的專利產品,要考慮其特殊性,在對其禁用的同時,應當考慮專利權人的市場利益和被替代產品生產商的停產成本,由前者對后者進行一定程度的法律救濟。 再次,鑒于農藥專利產品的市場規模,有必要將農藥專利保護從單一的20年保護期,轉變為時間期限與銷售額并存的方式。 目前的專利法對專利的保護,只有一個時間界限:20年。這個規定根本沒有考慮市場因素,而現在的很多類似的市場行為,都不僅僅考慮時間這一個因素。 舉個例子,我們去買新車的時候,4S店都會通告這樣一段話:“現在的新車輛保修期限,是兩年或6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也就是說,即保修期的條件有兩個,一個是時間限制,行駛時間2年;另一個是里程限制,行駛公里數6萬公里。只要在這兩個條件任意達到一個,就表明車輛的保修期已過,車輛再出現的正常維修保養都不在免費之列。 我們對農藥專利的保護期限,是否也能參考下車輛的保修期限,變為時間與銷售額并存,以先到為準。這樣是不是更加合理? 2.探討對農藥專利的救助,制衡與補償機制 專利法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是為平衡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而設。中國專利制度不過20多年歷史尚有許多不甚完善的地方。專利權的過度保護尤其農藥專利的過度保護,對國內農藥企業的傷害,通過氟蟲腈禁用這段往事已經顯露端倪。 對于農藥的專利,要根據國內農藥行業發展的特點,不僅僅要加強保護力度,更要宣傳救濟及制衡的理念。 首先要建立產品銷售額制度:一個專利產品應當有個市場銷售額的上限,抵達上限后,該專利自動無效,其他企業可以立刻進入市場。因此,我們應當允許專利產品在保護期屆滿前完成在ICAMA的登記手續,并獲得農藥登記證。當然完成登記并不意味著可以在市場銷售,只是完成了的市場準入手續。 其次,引入價格管理機制:如果國外大公司聲稱在專利保護期內銷售的專利產品價格,是純粹的市場行為,那么對于專利期屆滿后的產品價格,就應當有個降價限制,比如在專利到期后5年內,其銷售價格不能低于專利期的最低價格,這樣可以避免國外大公司在專利到期后依據價格優勢與國內企業繼續競爭。如果國外大公司不愿意聲稱產品定價是純粹的市場行為,那就涉嫌價格操縱,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三,建立市場份額共享機制。也就是說當新產品獲得專利權后,該產品已經取得了中國專利法的保護,而專利產品進入中國市場,還需要在ICAMA進行登記。我們可以在新產品市場準入這部分,建立一個市場份額共享機制:如果想取得農藥登記證,就要與國內企業簽訂市場共享協議。 這是因為,一個新產品的推出,總是要沖擊老產品的市場份額。新專利產品進入國內市場,就應當給予被替代的老產品一定的補償,允許國內幾家被替代產品銷售額最大的國內生產企業制造或者銷售該專利產品,當然這種銷售是有限制的,只能占據少量的市場份額。這樣即便某個專利產品(如氟蟲腈)突然被禁用了,國內企業也不會一無所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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