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開封:農藥工廠污染環境12人被判刑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5-10-7 9:27:00 |
綠油油的麥苗莫名其妙枯死。9月28日,記者在市人民檢察院獲悉,尉氏縣人民檢察院根據這一線索,順藤摸瓜,查微析疑,深挖案中案,監督公安機關立查趙某等污染環境、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共3件15人,發現并移交瀆職犯罪線索兩件,其中一人已被提起公訴。經過法院審理,最終以污染環境罪對被告人卜某、宮某等9人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拘役4個月至有期徒刑3年,兩萬元至10萬元罰金;以生產、銷售、運輸危險物質罪對被告人許某等3 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判處罰金10萬元。12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訴。目前,劉某等兩名涉案人員正在審理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在逃。 一 尉氏縣邢莊鄉蘆館村位于該縣縣城北邊賈魯河畔,緊鄰開許公路。去年5月,蘆館村群眾紛紛到尉氏縣人民檢察院反映:該村東頭有一農藥化工廠,占用耕地面積5畝,2014年3月建成,5月開始生產,其間排放的廢水、廢氣氣味異常難聞。由于受到污染,村里的上百畝農作物和樹木枯死。村民要求關閉該化工廠,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但是,公安機關以沒有污染方面相關鑒定為由,遲遲不予立案。 二 尉氏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劉金威接到群眾反映后,指示該院偵監部門及時與環保部門聯系,要求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意見。經環保部門對該廠滲坑中水質進行檢測,發現該水含有大量農藥前體物質——鉀硫醇鈉,該物質屬于《國家廢物名錄》HWO4類別,被污染的土壤同屬有毒物質。5月7日,尉氏縣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對該化工廠污染環境案說明不立案理由,并附環保部門鑒定意見。5月9日,尉氏縣公安局立案偵查。6月9日,尉氏縣公安局以趙某涉嫌環境污染罪向尉氏縣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尉氏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時發現,趙某等6人購進的原料為硫酸二甲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案例管理條例》,硫酸二甲酯在《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序號為61116號,屬高毒物質,案發時,趙某等已從山東林立遠博化工有限公司購進80多噸,且在買賣、運輸過程中無任何相關手續。 污染環境犯罪和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犯罪是尉氏縣人民檢察院首次辦理的新罪名案件,又是事關民生民利的重大案件,群眾關注度高,影響面大,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難以挽回的后果。經過查詢有關資料,報經市人民檢察院同意,該院啟動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危險物質一案的監督立案程序,向公安機關下發立案通知書,監督公安機關對秦某及山東林立遠博化工有限公司的許某等3人涉嫌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立案偵查。 與此同時,尉氏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在辦案時敏銳發現,該化工廠在蘆館村建廠前,曾在卜家村生產。經鑒定:尉氏縣小化工廠所建的地方及離化工廠三里外的卜家村土壤已被污染。對于這種情況,該院及時向公安機關下發監督立案通知書,通告公安機關對已掌握涉案的卜某、宮某、郝某等5人涉嫌污染環境犯罪立案偵查。 三 事情要從2014年春節說起。秦某是山東林立農民,初中畢業后一直在當地化工廠打工,掌握了一些化工生產技術和銷售渠道,后自己投資近百萬元在老家開辦了一家公司。因嚴重污染環境,該公司受到當地環保部門多次查處,并被責令關停。但秦某舍不得高額利潤,計劃把化工廠轉移到外地繼續生產。2014年2月,秦某通過網絡聊天認識了長葛人劉某,并成為朋友。秦某便將辦化工廠的想法告訴了他,兩人一拍即合。隨后劉某找到尉氏縣朋友李某、郝某,幾經聯系后,在卜家村一廢棄養豬廠內建廠,后因群眾反應強烈無法繼續生產,劉某等決定將該廠遷至蘆館村。 在案件偵辦過程中,此案得到了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楊中立的高度關注和重視。楊中立指派該院主管偵查監督工作的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邱愛玲赴尉氏縣,指導檢察機關加強與公安辦案部門的溝通銜接,引導公安和行政執法部門調查取證,達成共識,形成合力,確保把案件辦成訴得出、判得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考驗的鐵案。 在檢察機關的監督下,這個白天歇業、晚上開工的污染化工廠被責令關停,相關責任人也受到了相應的法律制裁。據悉,趙某等15人污染環境、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已經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評為檢察機關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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