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淡儲管理出現新變化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5-10-16 14:54:00 |
10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下發通知,為規范化肥經營企業做好淡季商業儲備工作,緩解化肥常年生產、季節使用的矛盾,保障春耕用肥供應,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對2005年制定的《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及《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補充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新的管理辦法,今后化肥淡儲管理將會發生以下一些新變化: 一是管理范圍擴大。將地方淡儲也一并納入化肥淡儲。化肥淡儲規模控制量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報請國務院批準后確定,在國務院批復的規模控制量范圍內,根據全國化肥市場形勢和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年度淡儲總量,以及中央承儲企業儲備任務量和分區域地方承儲企業儲備任務量。 二是明確復合肥為淡儲品種。明確提出淡儲化肥以尿素、磷酸二銨、優質復合肥等高濃度化肥為主,并要求各區域淡儲量中尿素所占比例不應低于40%。 三是承儲企業資質提高。要求企業總部或聯合體牽頭企業上一年度的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000萬元(青海、西藏承儲企業承儲本區域淡儲任務的,上一年度的注冊資本(金)不低于1000萬元)。聯合體參與企業要求上一年度的注冊資本(金)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 四是確定了招標辦法。對于化肥淡儲招標,明確提出了對承儲企業實行一次招標、3年穩定、獎優汰劣的辦法。經招標確定的承儲企業,承擔儲備任務的有效期原則上為3年,委托單位與承儲企業分年簽署委托協議。在此期間,完成當年淡儲任務并有意承擔下年度淡儲任務的承儲企業,應向委托單位提交上年度承儲任務完成情況報告及下年度承儲任務申請,由委托單位認可后與其簽署下年度承儲協議書。 五是淡儲考核指標細化。對淡儲考核指標進行了細化,提出主要考核3個指標:標的區域內的累計調入量、平均庫存量和峰值庫存量。并要求淡儲期間在標的區域內累計調入量不少于淡儲任務量的1.4倍;淡儲期間平均庫存量不少于淡儲任務量;淡儲期間后3個月中至少有一個月月末庫存達到淡儲任務量的120%。 六是處罰更為嚴厲。規定承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銷售假冒偽劣化肥、所銷售化肥實際含量及重量與標準含量及重量不符等問題的,終身不得承擔化肥淡儲任務,并根據違規程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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