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獲取本省登記證異地銷售無需再備案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5-10-26 9:51:00 |
10月14日,國務院公布《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全文內容。其中第27項表明,國務院決定取消“外省肥料登記產品備案核準”。 在此之前,在本省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異地銷售一直需要辦理備案手續。農業部《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登記的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只能在本省銷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區銷售使用的,須由生產者、銷售者向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2009年,農業部《關于切實做好肥料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農農發〔2009〕2號)又對異地備案申請書格式、要求、程序、辦理時限、不得收費等事項進行了規范。 國家取消省級登記肥料產品異地銷售備案核準,可以減輕企業負擔。這是繼9月初農業部對肥料登記行政審批改革以來的又一簡政放權之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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