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年農藥市場政策法規回顧與盤點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5-12-30 10:45:00 |
2015年即將成為歷史,今年的農藥市場機遇與挑戰并存,2016年的農藥市場我們并不清楚,但是我們可以來回顧和盤點一下今年的政策法規都有哪些,也許可以窺探出明年農藥市場的行情呢! 這一年,“零增長”奠定了未來農藥行業發展的基調,農藥進入微利期;這一年,21家企業自愿放棄農藥生產資質;這一年,新環保法的實施加大處罰力度;這一年,國家對高毒高風險農藥的監督和管理不斷加強;這一年,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具體政策法規如下: 1、零增長。2015年1月16日,農業部在關于印發《2015年種植業工作要點》的通知中指出,2015年種植業工作要點之一就是開展農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力爭2020年農作物農藥使用總量實現零增長,推進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替代高毒高殘留農藥和高效大中型藥械替代低效小型藥械,擴大低毒生物農藥示范補貼試點范圍。2015年1月28日下午,農業部部長韓長賦主持召開部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農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方案》、《化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方案》和《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 2、放棄農藥生產資質。2015年,為鼓勵農藥生產企業兼并重組,淘汰落后,調整產業結構,工信部共公示了7批自愿放棄農藥生產資質企業名單,涉及湖南南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綠邦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四川泰杰植保技術有限公司等21家企業。 3、新環保法實施。2015年1月1日,新《環境保護法》正式施行。為配合新法實施,環保部抓緊制定了《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環境保護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暫行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4個便于操作的實施細則。這4個暫行辦法中,除了備受關注的按日連續處罰和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外,還包括對違法企業采取查封、扣押乃至限產及停產措施。這意味著,環保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將不再局限于經濟手段,更有震懾力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運用使“環保之劍”更加鋒利。 4、2203號公告。為加強對進出口農藥的監督管理,2014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第2203號公告,公告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管理名錄》進行調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農藥進出口單位應按照新名錄中的商品編碼及其對應的商品名稱向農業部申請辦理農藥進出口管理放行手續。2012年12月2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管理名錄》同時廢止。 5、調整出口退稅率。2014年12月31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調整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14〕150號)。對2甲4氯異辛酯、乙羧氟草醚、麥草畏、24-滴、禾草靈、氟蟲腈等481種農藥產品出口退稅率進行了調整。 6、2186號公告。2015年1月14日,農業部發布第2186號公告,公布了《農藥正式登記審批規范》、《新農藥、新制劑農藥田間試驗審批規范》、《農藥正式登記審批標準》和《新農藥、新制劑農藥田間試驗審批標準》。對農藥正式登記,新農藥、新制劑田間試驗審批中審批依據、審批程序、審查內容、辦理時限、收費標準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并表示,農業部第971號公告中相應事項的辦事指南與第2186號公告不一致的,以第2186號公告為準。 7、企業開放日。2015年1月21日,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決定,自2015年1月起設立“面向企業服務開放日”,每月最后一個周四,安排相關領導、專家和登記評審人員與企業面對面進行專題研討,著重研討、解決農藥產品研發與登記中遇到的重要技術問題。 8、《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2015年2月27日,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工信部、公安部、環保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質檢總局、鐵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號)、《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8部門公告2003年第2號)同時廢止。 9、乳油生產批準。自2009年8月1日起,工信部不再頒發農藥乳油產品批準證書,乳油產品的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發證大門關閉長達5年之久。2015年4月17日,工信部發布2015年頒發第四批農藥制劑產品生產批準證書備案的函,河北三農農用化工有限公司的75%噻唑磷乳油、東部福阿母韓農(黑龍江)化工有限公司的5%嘧啶肟草醚乳油、南京九康生物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的0.6%印楝素乳油、先正達(蘇州)作物保護有限公司的5%唑啉草酯乳油、四川國光農化股份有限公司的288 g/L氯氟吡氧乙酸異辛酯乳油等5個乳油產品新獲得生產批準證書,加之前安徽美蘭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10%氰氟草酯乳油、30%氰氟草酯乳油、60%苯醚甲環唑·丙環唑乳油等3個乳油產品新頒發農藥生產批準證書,共有8個乳油產品新獲得了生產批準證書。至此,業界普遍關注的乳油新頒發農藥生產批準證書問題塵埃落定,發證大閘重新開啟。 10、打假與監管。2015年3月20日,為切實做好農資打假和監管工作,嚴厲打擊各類制售假冒偽劣農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在總結前幾年農資打假工作經驗基礎上,針對當前的新形勢和新任務,農業部、工信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共同制定了《2015年全國農資打假和監管工作要點》。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版)》。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并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12、環保罰單。2015年5月,浙江金帆達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處置危險物質重大污染環境案依法公開宣判,金帆達公司被一審判處罰金7500萬元,公司主要負責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至6年不等。這是迄今為止農藥生產企業因環境問題被開出的最大一筆罰單。整個農藥工業都應吸取教訓,盡快從以犧牲環境、犧牲資源為代價的代加工中走出來。 13、微生物農藥。由于同種微生物的不同菌株在生物活性、安全性等方面存在差異,根據第三屆農業部農藥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第九十五次會議精神,未來對微生物農藥將按菌株進行管理,新申請登記的微生物農藥的通用名稱后應標注菌株代號,不同菌株的同種微生物農藥,按不同有效成分進行管理。 14、安監總局修規,經濟處罰加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6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作出修改,加大了處罰力度,并從7月1日起實施。在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輸送管道安全管理、使用許可證管理等方面均修改或新增了條款。 15、登記評審會議紀要。2015年7月28日,農業部發布關于印發《第八屆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第十七次全體會議紀要》的通知,紀要對如下問題給出建議:① 對于既可用于食用作物、又可用于觀賞花卉、草坪、非耕地和林業的農藥產品,應當先登記在食用作物上使用,再登記在其他作物上使用(僅適用于此類作物或場所的農藥產品除外);或者同時登記在食用作物和觀賞花卉、草坪、非耕地、林業上使用。② 不再受理、批準氟苯蟲酰胺在水稻上的登記申請(包括續展登記申請),撤銷已登記產品在水稻上使用的登記。③ 撤銷殺撲磷的農藥登記;撤銷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克百威在甘蔗上使用登記;變更溴甲烷、氯化苦的使用范圍為土壤熏蒸,撤銷溴甲烷、氯化苦除土壤熏蒸的其他用途。④ 根據百草枯急性經口、經皮和吸入毒性試驗結果,將百草枯毒性級別修訂為劇毒。 16、2289號公告。2015年8月22日,農業部發布第2289號公告,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撤銷殺撲磷在柑橘樹上的登記,禁止殺撲磷在柑橘樹上使用;自2015年10月1日起,將溴甲烷、氯化苦的登記使用范圍和施用方法變更為土壤熏蒸,撤銷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登記,溴甲烷、氯化苦應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使用。 17、2290號公告。為做好農藥登記管理工作,保證農藥登記試驗的客觀性和科學性,2015年8月26日,農業部發布第2290號公告,新增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綜合檢測中心等27家單位為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批準中國科學院動物研究所等17家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擴大試驗范圍。規定藥效(包括室內活性驗證)、殘留和環境試驗單位有效期3年,毒理學試驗單位有效期5年。 18、氟蟲腈登記管理。鑒于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中氟蟲腈殘留檢出率高,存在較大的食品安全和環境風險,農業部農藥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建議開展氟蟲腈使用管理專題研究;從嚴把控高含量含氟蟲腈農藥產品登記;暫停受理、批準含氟蟲腈成分的農藥產品田間試驗申請。 19、集中評審。集中評審試點于6月1日開始,8月31日結束,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在總結試運行的基礎上,決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對農藥登記申請進行集中評審。凡屬境外企業農藥登記田間試驗及境內企業新農藥田間試驗、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等申請,都納入集中評審范疇。集中評審后,原則上每月公示1次和上報1次擬批準登記產品。為提高評審質量,確保公平、公正,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將按照不同登記申請類別和受理時間順序進行評審、公示和上報。 20、2308號公告。2015年10月8日,農業部發布第2308號公告,公布并實施《食品中農藥殘留風險評估指南》和《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制定指南》。在《食品中農藥殘留風險評估指南》中,規定根據毒理學評估、殘留化學評估和膳食攝入評估結果,進行分析評價。在《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制定指南》中,規定了我國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制修訂的一般程序、再評價、周期評價、臨時限量、豁免殘留限量等標準。 21、農藥管理新準則。2015年11月25日,聯合國糧農組織發布新的農藥管理準則,呼吁各國及時更新農藥監管框架。糧農組織官網發布消息說,新準則詳細論述了完善的國家農藥法律框架所包含的要素,各國政府在起草、審查、更新現有農藥立法時可作為參考。糧農組織上一部農藥管理準則發布于30年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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