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以后百草枯水劑國內禁止銷售使用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6-4-22 9:42:00 |
按照規定,2016年7月1日以后停止百草枯水劑在國內的銷售和使用,作為管理農藥質量和使用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能懈怠,必須做好停止銷售和使用后的監管工作。農藥經銷單位、農民朋友也要記住“7月1日”這一時間節點,不要違規經營和使用,造成不可彌補的嚴重后果。 為維護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質檢總局于2012年5月10日發布了第1745號公告,公告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銷百草枯水劑登記和生產許可、停止生產,保留母藥生產企業水劑出口境外使用登記、允許專供出口生產,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劑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去年7月28日,農業部辦公廳印發了《第八屆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第十七次全體會議紀要》,將百草枯毒性級別修訂為劇毒。山東省農業廳于2015年10月16日,印發《高風險農藥目錄》,將百草枯列入高風險農藥目錄。 百草枯無特效解毒藥,服用后很危險,病程漫長痛苦,危及人的生命安全。山東省每年生產百草枯原藥1.5萬噸(折百),占全國總量的28%左右,制劑使用0.8萬噸(折百),占全國的10%左右。所以,山東省生產、使用百草枯量大面廣。 2016年7月1日以后國內仍可銷售使用的百草枯只有:山東綠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50%百草枯可溶粒劑(農藥臨時登記證LS20120374,有效起始日:2014-11-8,有效截止日:2015-11-8),即山東綠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8日以前生產的50%百草枯可溶粒劑在其有效期內可合法銷售、使用;南京紅太陽生物化學有限責任公司20%百草枯可溶膠劑(農藥登記證PD20131912,有效起始日:2013-9-25,有效截止日:2018-9-25)是目前唯一農藥登記證在有效期的百草枯產品,其產品可以銷售、使用。 百草枯生產企業,從2014年7月1日起停止生產百草枯水劑,其他百草枯劑型登記證不在有效期的也不得生產,如果再生產均為違法。一旦發現,將按照“兩高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定罪。 各地農業行政部門必須在6月30日前,撤銷所告知公示的百草枯水劑產品,7月1日以后不得再受理百草枯水劑的告知申請。 農藥經營門市部要在6月30日前將所有百草枯水劑產品下架,不得再經銷;對剩余百草枯水劑進行退貨,或者財政補貼,收繳集中銷毀。7月1日以后再經銷百草枯水劑產品,購買后引起人員死亡的,要按照“兩高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定罪處罰。與此同時,7月1日后也不得使用百草枯水劑,如果使用,引起飄移,或者廢棄物污染造成人中毒死亡,使用者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同樣可以按照“兩高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處罰。 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一定要加以重視,親自召集會議,布置告知、檢查、執法、宣傳、收繳和廢棄物處理等各項工作,分管領導要督促檢查落實。 農藥管理部門要利用報刊、電視、廣播和12316信息,做好停止百草枯水劑經銷、使用的宣傳,做到農民家喻戶曉。并且給農民推介草甘膦、草銨膦、敵草快等替代農藥品種,培訓經銷人員,做到持證上崗。植保部門做好替代農藥的試驗示范工作,培訓農民用好農藥,不能因為停止經銷、使用百草枯而影響農業生產。 據統計,近幾年每年全國因服用百草枯而死亡的達五萬人左右,如果工作不力,7月1日以后再發生經銷、使用百草枯水劑,引起人員誤用或服用中毒死亡的惡性案件,按照屬地管理和農藥管理主體責任的原則,農業部門相關負責人可能被追究瀆職責任。所以,特別是農藥管理部門,應該防微杜漸,采取有效措施,盡職盡責做好工作,一定要規避風險,確保人民生命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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