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草枯行業自律倡議,對善后工作提出措施建議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6-7-9 9:40:00 |
根據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745號公告要求,2016年7月1日停止百草枯水劑在國內銷售和使用。為落實公告要求,妥善處理百草枯水劑退市后的善后工作,2016年7月6日,中國百草枯生產企業產品管理和社會責任關懷工作組在北京化工大廈9樓中國農藥工業協會會議室召開組長會議,提出如下處理措施建議: 1、妥善處理庫存產品 農業部、工信部和國家質檢總局1745號聯合公告未對退市產品處理做出安排,國內各地行政處理方法不一,會議形成建議認為:7月1日后仍未銷售的市場庫存百草枯水劑產品,原渠道退回生產企業,誰生產誰負責處理。批發商負責將分銷商、零售商的庫存產品集中,生產企業負責將集中的產品運回本廠。鑒于農藥無害化處理的專業性和特殊性,在沒有處理條件和處理經驗的地區,不建議就地封存或銷毀處理,以免造成新的環境污染和意外傷害風險。同時各地運輸管理部門應為企業召回產品和運輸提供便利條件。 2、準確理解百草枯毒性問題 最近,多地基層執法部門,將百草枯按“劇毒農藥”對待,給市場庫存水劑產品召回和百草枯其他劑型的正常運輸、銷售帶來不便,也給公眾和社會輿論造成誤導。農業部辦公廳第八屆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第十七次全體會議紀要提出的“將百草枯毒性級別修訂為劇毒”,只是一個會議紀要,沒有以公告的形式發布,目前農業部正在征求有關部門和公眾意見,尚未形成法律文件,百草枯產品毒性仍以農藥登記證登記毒性級別為準,有關執法部門和管理部門應該準確理解和對待。 3、加強母藥生產與銷售管理 1745號公告保留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水劑專供出口登記和母藥出口生產,為了從源頭控制國內水劑生產和使用,建議:1、母藥生產企業不要將百草枯母藥銷售給國內制劑企業。2、現有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不得再擴大母藥生產規模。3、現有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不得隨意轉讓百草枯母藥生產資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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