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添加“隱性成份”成趨勢,執法部門應進行規范與引導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6-10-17 16:11:00 |
近年來一些農藥生產企業在產品中添加“隱性成份”以是公開秘密,對此工商等農業執法部門高度重視,查處和打擊的力度在逐年加大。 然而,農藥產品中添加“隱性成分”的現象并未由此而有所收斂,只是在添加“隱性成分”的技術手法上進行了革新。此外,1+1、1+1+1、1+1+1+1等套裝產品也已成流行發展趨勢。 但現在問題是,為什么一些農藥生產企業,寧可被工商等農業執法部門處罰,也要加“隱性成份”、搞“1+1、1+1+1、1+1+1+1”等套裝產品?有很的多人都會認為生產企業這種做法完全是為了獲得高額利潤。事實非也,打這些“擦邊球”也是很多中小型農藥生產企業的一種無奈選擇! 前幾年有些企業在提供取得農藥登記的產品同時,提供與之配套的“大瓶加小瓶、大袋套小袋” 的農藥“聯體包裝”,大瓶、大袋為正規產品,小瓶小袋為贈品。注:贈品就是沒取得農藥登記的產品。經過近幾年的演變與提升,目前除了少數產品添加“隱性成份”外,大部分中小企業都在搞“1+1、1+1+1、1+1+1+1”等套裝產品,特別是除草劑套裝產品盛行,有些大企型業自己不敢搞就岀資與其它中小型企業聯營搞,但目前市場上“1+1、1+1+11+1+1+1”等套裝產品大多數都是三證齊全的。 那造成添加“隱性成份”與 “1+1、1+1+1、1+1+1+1”等套裝產品的真正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我認為不外乎以下幾種: 其一、新產品研發泛力,但企業需要生存與發展、需要一定的利潤支撐。 其二、病、蟲、草害的抗性速度要比到農業部門領三證的速度快,等三年農藥三證辦下來“黃花菜都已經結冰了”。 其三、產品登記時,指定的植保部門做大田試驗的施藥方法與種田農戶的實際施藥方法有很大的區別。因為植保部門施藥時,對氣溫、濕度、用藥量、用水量、用藥時間等都進行嚴格的科學掌控。而普通的種田農戶施藥隨意性非常大、甚至胡亂用藥,如:防治水稻二化螟,按規定一畝田要用30公斤水兌藥進行噴施,結果有些種田農戶15公斤水兌藥噴施三畝田。 其四、地區差異性,尤其是除草劑的施用十分講究,它要根據不同的草相、不同的墑情等情況進行科學合理用藥,否則不僅雜草化除不掉還會產生藥害。 綜上所述,本人認為: 第一、 企業為什么要在農藥產品中添加“隱性成份”, 為什么要搞“大瓶加小瓶、大袋套小袋” 的“聯體包裝” ? 第二、這些“隱性成份”與“大瓶加小瓶、大袋套小袋”的“聯體包裝” 有沒有侵害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有沒有對農作物造成傷害? 如果有,那毫無疑問必須進行打擊。如果沒有,就有待商榷。 第三、 在農藥施用實踐中,很多正規登記的農藥產品,防治效果很不理想,迫使一些企業添加“隱性成份”,或搞“大瓶加小瓶、大袋套小袋”的“聯體包裝”,以此來提高農藥的綜合防效,這是一些中小型農藥生產企業為了適應市場競爭的一種方法與手段,它也是中國農藥必須要承擔的陣痛。 眾所周知:產品賣的是技術、賣的是效果、 賣的是信心、賣的是服務、賣的是性價比、 賣的是解決方案。 就農藥產品而言,大企業產品與中小企業產品在賣點上是有一定的區別。 大型企業的農藥產品“賣的是實力、賣的是資本、賣的是形象、賣的是期望值”。而中小型企業的農藥產品“賣的是服務、賣的是特色、賣的是靈巧、賣的是性價比”。 大型農藥生產企業好似大型綜合三甲醫院, 以資源技術、實力規模來引領市場。 而中小型農藥生產企業尤如專科特色醫院,以某些專長特色來拓展市場。 放眼當今中國農藥市場,國外產品品牌以其絕對的技術優勢幾乎壟斷了中國農藥產品高端市場,他們賺得是盆滿缽滿。 如:杜邦“康寬”、日本“稻騰”、先正達“福戈”、巴斯夫“艾法迪”等產品,被業內稱為水稻殺蟲劑市場“四大天王” 壟斷了水稻殺蟲劑的高端市場 。 如:巴斯夫的“吡唑醚菌酯”、“嘧菌胺”,拜耳的“肟菌酯、氟嘧菌酯”,杜邦的“啶氧菌酯”等高檔殺菌劑產品,可謂獨領風騷,大有“星星之火,燎原華夏” 之勢! 如:陶氏益農的“優先”(啶磺草胺)、德國拜耳作的“世瑪” (甲基碘磺隆鈉鹽)和“闊世瑪” (甲基碘磺隆鈉鹽·甲基二磺隆)等等產品正在秒殺中國除草劑市場! 而中國至今沒能研發出高品質的尖端農藥產品,完全靠吃別人剩下的“饅頭”、給人家“當買辦”來維持生存與發展,這只是其一。 其二、所謂拿市場換技術,結果技術沒有換到,市場卻讓人家給占領了。 其三、一些所謂的專家學者在利益的驅動下,已經淪為了國外品牌掃蕩中國市場的急先鋒! 而作為要領先技術沒有領先技術、要實力沒實力中小型農藥生產企業怎么辦?生產國外產品吧,人家保護期還沒有過,等到國外產品保護期過了再登記,那時黃花菜都已經涼了,再說,等你登記成功人家又有新產品出來橫行了。 在如此被動的情況下,一些中小型農藥生產企業“劍走偏鋒”,在產品中添加安全增效的“隱性成份” 、搞“大瓶加小瓶、大袋套小袋” 的“聯體包裝” ,完全是一種無奈的選擇,也是一種自我修復與提升方法。 最后希望工商等農業執法部門,對這些添加低毒、高效、安全“隱性成份”的農藥生產企業進行規范與引導,不能打擊處罰。而對那些唯利是圖添加高毒或明令禁止的巨毒“隱性成份”的農藥生產與銷售企業進行嚴懲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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