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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邦農農資公司倒賣假農藥坑農并打舉報人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1-12-16
    

  來源:中國輿論監督網/來自中華網社區 club.china.com/

  日前,記者接到投訴說,吉林市邦農農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邦農公司”)的老板智金山曾多次倒賣假劣農藥被舉報,當舉報人和工商局的執法人員在“邦農公司”的倉庫查看涉嫌偽劣農藥的時候,不曾想遭到了智金山的毒打,一旁的群眾氣憤的說,什么邦農簡直就是坑農!怎么倒賣假劣農藥坑農被揭發了還這么橫?!

  

  圖一、“邦農公司”門市部

  現場查到大批涉嫌假劣農藥

  “硝磺草酮” (商品名為米斯通,英文名:Mesotrione)是先正達公司的除草劑,已于2005年2月2日在中國獲得行政保護,他人不得侵權。“硝磺草酮+阿特拉津”是先正達公司的專利產品。自2005年11月開始,先正達公司在市場上發現標稱“大連松遼化工有限公司”生產的“福分”和“同慶”、“吉玉”等涉嫌假劣侵權,經執法機關抽樣、檢測,這些農藥的標稱農藥成分、含量為零或不足,為不合格產品;同時發現該產品含有先正達公司的“硝磺草酮”成分,內在成分與產品標準不符,為假農藥。經先正達公司投訴,2007年、2008年、2009年東北地區執法機關查獲了大量上述假劣、不合格產品,有關經銷商受到處罰,《中國輿論監督網》、《農資導報》、《中國民營經濟周刊》等有關媒體對此進行了曝光和報道。

  

  圖二、《農資導報》對查處假劣農藥的報道

  2008年9月11日,大連松遼化工有限公司、“邦農公司”等三被告因專利侵權被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先正達公司40萬元人民幣等(參見:(2008)吉民三終字第49號民事判決書)。

  

  圖三、吉林省高級法院(2008)吉民三終字第49號民事判決書

  2010年5月,先正達公司接群眾舉報:“邦農公司”經銷的農藥標稱成分、含量與實際成分、含量不符,為假劣農藥,同時侵權了先正達公司的農藥專利。2010年6月7日先正達(上海)公司派遣程先生、孫先生來到吉林市,于 6月8日上午到吉林市工商局投訴、舉報。考慮到“邦農公司”老板智金山曾多次威脅要對舉報人進行報復,舉報人希望工商局聯系公安部門對查處行動給予配合。吉林市工商局稽查局稽查一科科長鄭曉彬說:“現在沒有必要,如果被舉報方膽敢暴力抗法或者打擊報復,我一個電話公安部門的人就到了”。隨后,鄭曉彬等三名執法人員在程先生和孫先生的配合下,來到吉林市老農資公司的大院不遠處蹲守,這時汽車到“邦農公司”倉庫的必經之路。

  

  圖四、車號為吉B -J1355面包車,上印著“大連松遼”字樣.

  果然,不到一個曉時,一輛車號為“吉B –J1355”的微型面包,車身上印著“大連松遼”四個大字特別的顯眼。工商局的執法人員跟著這輛車一直來到“邦農公司”倉庫。

  舉報人告訴記者說:工商局的執法人員在庫房里仔細的查看,發現了許多涉嫌假劣農藥,如查到了倉庫中存放標稱為“乙莠”的涉嫌假劣農藥有兩種包裝,其中一個品種是483箱,另外一種有280多箱,同時還發現了37箱標稱為“莠去津”的涉嫌假劣農藥。這些涉嫌假劣農藥今年5月、6月初曾在遼寧省大量出現,經過檢測,它的實際成分、含量與標稱成分、含量不符,為假劣農藥。

  

  圖五、吉林市工商局現場查獲的涉嫌偽劣農藥“乙莠”、“莠去津”

  工商局的執法人員按照程序進行登記后,要讓倉庫的保管簽字,但遭到了拒絕,他對執法人員說,他要請示老板,說著就一邊打電話去了。回來后告訴執法人員,老板智金山馬上就回來。

  涉嫌假劣農藥成“商業秘密” 智金山大打出手

  大約過了一個多曉時,智金山帶著一個朋友來到了倉庫并聯合其手下共四人,他一邊向執法人員索要證件,一邊走到了先正達公司打假維權人員程先生的面前,一臉怒容的地說:“我的倉庫有商業秘密,你憑什么進去!?”說著就動起手腳,一邊拳打一邊腳踢,他高喊著讓自己的手下幫忙,其中一人還低身撿起磚塊向程先生拍去,“嗖”的一聲從程先生的耳邊飛了過去。

  程先生見事不好,一邊撤退,一邊打110報警。

  程先生撤了。智金山和他的人又奔著孫先生打去……

  

  圖六、上圖:程先生被打傷的胳膊肘 下圖:程先生被智金山撕壞的衣服。

  110的警察來到了現場,工商局的執法人員和打人者都已經不在現場了,倉庫的大門也鎖了起來。程先生打電話通知了工商局的執法人員。

  程先生和孫先生一起來到派出所做了筆錄,工商局的執法人員也來到了派出所做了筆錄,工商局執法人員告訴程先生:我們已經到倉庫取了三箱樣品。

  6月11日,記者撥打了大連松遼公司銷售部的電話,當記者問吉林市工商局查處了吉林市邦農農資有限公司的一批農藥“乙·莠”,上面的標注生產廠家是你們,請問是不是你們的產品,銷售人員回答說:領導都不在家,我不清楚。記者隨8點40分多次撥打了遼寧省營口三征農用化工有限公司的電話,電話里反復播送著“你好,三征公司歡迎你。我們愿意與你保持緊密聯系,共創更加輝煌的明天。”

  目前,吉林市公安機關已對此案進行調查。

  對于此案的進展情況,記者將做進一步的采訪報道。

  附:國家對倒賣假劣農藥的有關規定

  《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假農藥。下列農藥為假農藥:

  (一)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的;(二)所含有效成分的種類、名稱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注明的農藥有效成分的種類、名稱不符的。

  第三十二條 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劣質農藥。下列農藥為劣質農藥:

  (一)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的;(二)失去使用效能的;(三)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的。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責任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沒收假農藥、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由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

  第四十七條? 農藥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受賄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單位,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下,負責處理被沒收的假農藥、劣質農藥,拖延處理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生產、經營假農藥和劣質農藥的單位承擔。

  《產品質量法》

  第三十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二條 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三十七條 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包庇、放縱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二)向從事違反本法規定的生產、銷售活動的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三)阻撓、干預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十八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對依照本法規定沒收的產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銷毀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的;(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公通字〔2006〕12號,公安部2006年1月23日發布實施)

  八、關于詢問查證時間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3條第1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這里的“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是指本法第三章對行為人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設定了行政拘留處罰,且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可能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決定予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和第83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或者辦案部門負責人在審批書面傳喚時,可以一并審批詢問查證時間。對經過詢問查證,屬于“情況復雜”,且“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案件,需要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適用超過8小時詢問查證時間的,需口頭或者書面報經公安機關或者其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對口頭報批的,辦案民警應當記錄在案。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

  (公安部2007年1月26日發布實施)

  十一、關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的規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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