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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政策如此密集?農藥行業的倒逼效應今年將更加明顯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7-1-3 9:41:00 |
2016年,一批批高毒農藥逐步被禁限用,并不再登記續展,農藥零增長行動方案出臺,環保稅法出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制定,一系列圍繞食品安全、環境保護來制定的最嚴農藥新政將農藥行業改革的浪潮推到最頂尖。 不難看出,農業部給農藥行業釋放出強烈的信號,農藥行業在經歷瘋狂的野蠻生長期后,隨著食品安全、環境保護日益受到重視,農藥行業朝綠色、高效、環保發展的趨勢已成必然,這也勢必引起農藥行業大洗牌,劣質資源和落后生產方式被淘汰,優質資源得到整合和發展。 管控生產源頭保障食品安全 1月16日,農業部發出《農業部關于扎實做好2016年農業農村經濟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指出要提高農業標準化生產水平,大規模開展農業標準化創建活動,開展產地環境污染調查與治理修復示范;推行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實名購買制度,在龍頭企業和合作社、家庭農場推行投入品記錄制度,開展獸用抗菌藥綜合治理行動。擴大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生產規模,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著力打造一大批農業標準化生產基地。 解讀:“十三五”目標是要使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進一步提升,不僅要吃飽、吃好,還要吃得安全。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措施之一是管控生產源頭,同時控制藥殘。 保護資源修復生態 1月27日,2016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落實發展新理念加快農業現代化實現全面小康目標的若干意見》公布。文件指出,要加快農業環境突出問題治理。基本形成改善農業環境的政策法規制度和技術路徑,確保農業生態環境惡化趨勢總體得到遏制,治理明顯見到成效。實施并完善農業環境突出問題治理總體規劃。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實施化肥農藥零增長行動,實施種養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區域示范工程。 解讀:我國農業發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也付出了資源環境代價,出現耕地質量下降、地下水超采、農業面源污染加重等問題,資源與環境的緊箍咒越繃越緊。推動農業可持續發展,必須確立發展綠色農業就是保護生態的觀念,加快形成資源利用高效、生態系統穩定、產地環境良好、產品質量安全的農業發展新格局。 農藥專項整治行動 4月26日,為加強農藥監督管理,依法打擊制售假劣農藥和違規使用農藥行為,切實防控農藥安全風險,保障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農業部決定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農藥專項整治行動”,制定并印發了《2016年農藥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解讀: 方案將推進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和建立農藥電子信息追溯制度列為重點任務,特別強調要對農藥使用風險評估和突發輿情特別關注。以依法打擊制售假劣農藥、違規使用禁限用農藥為重點, 以加強農藥市場監督檢查、 推進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建立高毒農藥可追溯體系 、強化農藥使用監管及安全風險監控為抓手,加大力度, 強化措施, 全力保障農業生產安全、 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安全。 《農藥產品二維碼編碼規則》 5月18日,《農藥產品二維碼編碼規則》團體標準正式發布。這是我國第一個針對農藥產品追溯體系中的二維碼編碼規則進行規范而發布的標準。該《編碼規則》由中國農藥工業協會提出,由農藥行業專家、生產企業、二維碼技術相關企業等組成的起草委員會共同制定完成,其規定了農藥產品二維碼數據結構的特征、格式和符號質量要求,適用于農藥產品生產、運輸、儲存、銷售、服務、追溯等的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解讀:在不久的將來,企業能通過“二維碼”來追溯產品詳細的生產、倉儲、物流、消費者信息等,為企業的生產計劃提供真實科學數據,降低庫存風險和財務成本,同時為生產企業提供產品防偽、防竄貨、品牌宣傳、電子商務與市場促銷一體化移動互聯網解決方案。 《農藥工業“十三五”發展規劃》發布 5月31日,中國農藥工業協會發布《農藥工業“十三五”發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規劃》提出重要發展目標:1、農藥原藥生產進一步集中,到2020年,農藥原藥企業數量減少30%,其中銷售額在50億元以上的農藥生產企業5個,銷售額在20億元以上的農藥生產企業有30個。2、產品發展目標是優化產品結構,提高產品質量。產品結構更趨合理,提高對農業生產的滿足度。高效、安全、經濟和環境友好的新品種占據國內農藥市場的主導地位。3、到2020年,農藥創制品種累計達70個以上,國內排名前十位的農藥企業建立較完善的創新體系和與之配套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創新研發費用達到企業銷售收入的5%以上。 解讀:農藥工業的發展,必須堅持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強化企業主體地位,鼓勵通過兼并、重組、股份制改革等;實現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大型化,必須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發展高效、安全、經濟和環境友好的新品種,不斷開發新助劑和新劑型,支持生物農藥發展;必須加大環保投入,開發推廣先進適用的清潔生產工藝和“三廢”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排放量;必須進一步完善農藥創制體系,加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農藥創制品種的市場開發。 企業申請/換發批準證書不再要求提供質檢報告 6月30日,工信部發布公告,稱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有關要求,企業在申請農藥產品批準證書時,不再要求提供農藥產品質量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農藥產品質量檢測,即由工信部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質量檢測。故從2016年6月30日起,企業申請和換發農藥生產批準證書不再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解讀:在政策出臺以前,每次企業申請/換發批準證書,都要提供具備相應資質的省級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距申請日一年以內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取消這一要求后,可以縮短流程、節省成本。 修訂農藥行政審批申報材料要件 7月5日,工信部發布通知,對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審批和生產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已有企業標準的農藥審批申報材料要件進行修訂。通知指出,“十三五”期間,應進一步控制和減少農藥生產企業數量,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不再新增農藥生產企業,鼓勵有實力企業通過兼并重組、搬遷、幫退等方式進入農藥生產行業,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產業集中度,大幅減少農藥生產企業數量。同時,新增對農藥生產企業的環保要求:原藥企業環保投資不低于投資規模的15%;制劑(加工、復配)企業、病毒類和植(動)物源類生物農藥原藥企業、制劑(衛生用藥)企業環保投資應不低于投資規模的8%。 解讀:“十二五”期間,農藥生產企業的減量計劃沒有完成,以后會嚴格控制農藥生產企業的數量。此次審批重點突出了環保投資,盡管審批條件修改前,對環保的要求已經提出,但并非硬性規定。近年隨著國家對環保的重視,環保投資將成為農藥企業審批條件的必備資產。 《農藥登記田間藥效試驗區域指南(試行)》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組織研究制定了《農藥登記田間藥效試驗區域指南(試行)》,該《指南》自2016年8月1日起實施,適用于農藥登記田間藥效試驗點的選擇,包括我國20種主要農作物及140余種主要病蟲草害。同時,為方便企業更好的使用,農業部農藥檢定所還利用信息技術開發了輔助查詢系統,可以實現企業在線選擇田間試驗區域。 解讀:指導農藥登記申請人科學選擇農藥田間藥效試驗地點,增強農藥田間藥效試驗結果的科學性和代表性。 監測低毒農藥潛在風險 8月15日,農業部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7307號建議的答復中指出,農業部正在組織多菌靈使用風險監測,進一步開展安全性評估,對多菌靈的使用和管理提出針對性的措施。同時,組織科研單位和有關農藥生產企業成立農藥科技創新聯盟,進行聯合攻關,加快研制、篩選多菌靈替代產品,早日攻克多菌靈使用的技術瓶頸,徹底解決多菌靈殘留危害問題。 解讀:一方面,因懷疑多菌靈有“健康”風險,2007年美國撤銷該藥在食用農產品上登記,2009年將相關食用農產品限量標準調整為0.01mg/kg,即檢測方法的檢出限;另一方面,我國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大多文化程度不高,對科學用藥常識和病蟲害防控技術掌握不夠,盲目用藥、超范圍、超劑量用藥現象在一些地方或作物上比較普遍,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構成風險。對低毒農藥多菌靈進行風險監測,說明國家對食品安全問題已接近零容忍。 2443號公告 8月31日,為做好農藥登記管理工作,保證農藥登記試驗的科學性和準確性,農業部批準新增中國農業大學應用化學系農藥綜合分析室等12家單位為農藥登記試驗單位,相關試驗范圍符合GLP要求,有效期5年;認定北京依科世福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農藥登記試驗單位的相關試驗范圍符合GLP要求,有效期5年。同時,確認沈陽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農藥生物測定中心等5家試驗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相應試驗范圍及有效期不變。 解讀:實施GLP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試驗數據的真實性、重復性和可追溯性,為登記管理部門科學確定化學品的安全性提供準確、可靠的技術支持。目前發達國家在農藥、醫藥和其他精細化學品登記管理中普遍采用和實施GLP,經濟與合作發展組織(OECD)34個成員國實施統一的OECD GLP準則并相互認可,印度、巴西等6個非OECD成員國也加入其互認體系。我國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自2005年開始,與美國EPA開展農藥GLP交流與合作。 進一步禁限用8種農藥 9月7日,農業部發布第2445號公告,決定對2,4-滴丁酯、百草枯、三氯殺螨醇、氟苯蟲酰胺、克百威、甲拌磷、甲基異柳磷、磷化鋁等8種農藥采取嚴管措施,包括不再受理、批準2,4-滴丁酯(包括原藥、母藥、單劑、復配制劑,下同)、百草枯的田間試驗、登記和續展登記;撤銷三氯殺螨醇的農藥登記;撤銷氟苯蟲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的農藥登記;撤銷克百威、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的農藥登記;生產磷化鋁農藥產品應當采用內外雙層包裝。 公告同時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三氯殺螨醇銷售、使用;禁止氟苯蟲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禁止克百威、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禁止銷售、使用其他包裝的磷化鋁產品。 解讀:使用這8種農藥,對人或環境生物都有較大負面影響,且絕大多數已有相應的更安全的可替代產品。在目前大力發展綠色農業、保護生態基調下,這些“不合時宜”的農藥自然而然被強制淘汰。 鼓勵發展專業農事綜合服務 10月17日,國務院印發《全國農業現代化規劃(2016—2020年)》,提出要強化農業環境保護,開展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集成推廣水肥一體化、機械深施等施肥模式,集成應用全程農藥減量增效技術,發展裝備精良、專業高效的病蟲害防治專業化服務組織,力爭到“十三五”末主要農作物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綠色防控覆蓋率達到30%以上。 解讀:傳統勞動力效率低下,勞動力成本增加,而規模化農業發展快速,高品質農產品需求旺盛,這些因素催生了專業的農事綜合服務這片藍海。 2016版最大殘留限量 12月18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2016版正式頒布實施,這一農藥殘留的新國標,在標準數量和覆蓋率上都有了較大突破,規定了433種農藥在13大類農產品中4140個殘留限量,較2014版增加490項。新版農藥殘留限量標準具有三大特點:一是制定了苯線磷等24種禁用、限用農藥184項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為違規使用禁限農藥監管提供了判定依據;二是按照國際慣例,對不存在膳食風險的33種農藥,豁免制定食品中最大殘留限量標準,增強了我國食品中農藥殘留標準的科學性、實用性和系統性;三是除對標準中涉及的限量推薦了配套的檢測方法外,還同步發布了106項農藥殘留檢測方法國家標準。 解讀:目前我國農藥殘留膳食風險評估原則、方式、數據量需求等方面已與國際接軌。“十三五”農藥殘留標準制定已列出明晰的任務和規劃——新制定6000項農藥殘留限量標準,重點解決蔬菜水果和我國特色農產品的限量標準,完善與農藥殘留限量標準配套的檢測方法。逐步實施“進口限量標準”和“一律限量標準”,擴大我國限量標準的覆蓋面。同時,將以我國自主創新農藥為重點,積極參與制定國際食品法典標準,推動我國農藥自主創新。 環保稅 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習近平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十一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新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環保稅法》相較于此前的排污費制度,環保法主要有兩點不同:一是規定了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以10倍為限,大氣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2~12元,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4~14元;二是根據減排幅度增加一檔稅收減免的規定,即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 解讀:此次通過的環境保護稅法,將從稅收杠桿入手,令企業多排污就多交稅,少排污則能享受稅收減免,通過構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綠色稅制體系,形成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倒逼企業減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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