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藥條例做出了哪些修改?會產生哪些影響呢?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7-2-10 15:27:00 |
2017年2月8日是一個值得中國農藥行業紀念的日子,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農藥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盡管全文還未出臺,按照此前上報國務院的版本,一些新變化、新趨勢值得農藥管理、生產、研發和經營各個環節注意(實施以官方頒布的《農藥管理條例》版本為準)。 行業人士指出,此次最大的改變是多頭管理向“一件事情一個部門管”,將原由多部門負責的農藥生產管理職責統一劃歸農業部門,解決重復監管,監管盲區并存的問題。 另外一個特點就是條例對農藥安全有效使用,進行了更加嚴格的規定,農藥經營者門檻更高。如,明確生產經營者對農藥安全和有效性負責,要求及時召回有嚴重危害或較大風險的農藥。對制售假冒偽劣農藥等違法行為通過提高罰款額度,列入“黑名單”等加大懲戒。 細分來看,此次條例修訂主要方向是放活生產、提高經營門檻,寬進嚴出,生產方面的管理手續趨向簡明,而對于基層經銷商、零售商的要求更高,這與農藥行業從業人員80%以上是基層經銷商、零售商這一國情相對應。 對于新條例,記者采訪了部分專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行業管理者透露說,除了在生產許可、經營許可等方面進行修訂外,新管理條例公布后,主管部門還將盡快出臺實施細則,加快落地。比如,隨著國家對農藥產品安全性評價越來越高,不排除今后在登記評審環節中,提高對環境毒理試驗方法、數據等相關資料的要求。 新的管理條例通過為地方執法提供了依據。部分植保植檢站負責人介紹說,隨著國家版本的條例落地,地方農藥管理立法終于有了明確依據,并可以盡快推進,規范當地農藥市場經營秩序,也為地方植保部門、執法大隊等部門執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作為此次條例關注的核心之一,經銷商也在密切關注新條例的動向。老農資人袁鐵嶺從事了一輩子的農藥經銷工作,對于新條例的修訂,他表示,很長時間以來,只要能賺到錢,大家一哄而上都去賣農藥,容易導致市場魚龍混雜,希望新的管理條例能夠就經營主體這一部分提出較高的要求,讓不具備條件的人不能隨意賣農藥,規范市場。 農藥生產者:程序簡化,放活生產 1、 擴大農藥登記的申請主體(第7條第1款)。除農藥生產企業、國外出口企業外,允許新農藥研制者申請農藥登記。 小編:這對廣大新農藥科研工作者是利好消息,誰研發誰登記誰受益,這將有效激發農藥創制熱情,加快國內農藥品種創新。 2、允許轉讓登記資料(此前登記證禁止轉讓)。新農藥研制者、農藥生產企業:向具有相應生產能力的生產企業。 小編:有利于農藥企業簡化登記成本,也有助于擁有登記證的企業活化不良資產,一批擁有登記證的中小型企業可能加速退出行業。 3、 改革農藥登記試驗制度,新農藥登記試驗由農業部批準,其他報省級農業部門備案;與已登記農藥的組成成分、使用范圍和使用方法相同的農藥,免予殘留、環境試驗,但登記資料保護期內(登記之日起6年內)的農藥應經登記證持有人授權同意。 小編:登記權利向地方下放,簡化登記流程,節省一部分費用,同時對農藥登記證持有人也是一種保護。 4、取消農藥臨時登記國內企業:經省級農業部門提出申請報農業部;國外企業:直接向農業部申請;農藥登記證有效期5年。 小編:取消臨時登記后,提高了登記的門檻,使登記的產品更加科學,技術上更有保障。對正規的大型農藥生產企業十分有利。 5、 改革農藥生產許可制度取消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生產批準文件;將農藥生產企業核準改為農藥生產許可。 小編:對于生產核準變為生產許可,行業人士討論,生產核準變成許可,正規運行難度不會增加,所需材料會簡化,但管理會更嚴格。 農藥經營:門檻更高了,持“證”經營成為可能 1、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衛生用農藥除外)定點經營:限制使用農藥;條件:人員、場所和設施、制度;有效期:5年;設立分支機構: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農業部門備案,對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負責。 2、健全農藥經營管理制度采購查驗制度:包裝+標簽+合格證+有關許可證明文件,不再需質量檢驗;采購臺賬制度:保存2年以上;銷售臺賬制度(衛生用農藥除外):購買人,保存2年以上;推薦說明制度(衛生用農藥除外):詢問病蟲害情況(必要時實地查看)+科學推薦+正確說明;經營隔離制度:衛生用農藥分柜銷售,其他農藥的經營場所不得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境外企業不得直接銷售:設立銷售機構或委托代理機構;農藥進出口證明制度:依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3、強化農藥使用者的義務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不得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遵守安全間隔期的要求;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不得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4、完善農藥使用記錄制度主體: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內容:使用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期限:保存2年以上。 5、建立農藥廢棄物回收制度,回收主體: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 6、建立農藥誠信檔案制度主體: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要求:建立農藥生產、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農藥登記證吊銷后不受理制度被吊銷農藥登記證的,5年內不再受理其農藥登記申請。 7、欺詐獲證不受理制度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依法處罰,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8、對違法人員實行行業禁入行為:未取得許可證生產、經營農藥,或者被吊銷登記證、許可證;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招用此類人員的,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 小編:以后農藥不是想賣就能賣了,農藥經銷商準入門檻進一步提高,一批小經銷商或將清退,虛假經營的法律和誠信成本更高。技術營銷將進一步體現其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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