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生產絕不能以犧牲環境為前提!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7-3-18 9:27:00 |
2015年,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環境保護法》啟動實施,國家對環保進行了嚴查,環保對傳統制造行業的影響日益顯著。2016年12月開始,第二批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全面啟動,用綠色方式生產綠色產品已經成為化肥行業發展的必由之路。兩會現場,記者采訪全國人大代表、甕福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金鋼,探討分析化肥企業如何實現綠色升級。 化肥行業需要嚴格執行環保政策 金鋼認為,國內化肥行業為糧食增產做出了巨大貢獻,但也給環境帶來了一系列問題。“化肥生產絕不能以犧牲環境為前提。”金鋼說:“對于符合環保要求的化肥企業來說,環保設備投入相對較大,且環保項目費用逐年遞增,例如污水處理裝置、深度除塵裝置、煙氣脫硫脫硝裝置等,僅污水處理設備投入就要上千萬,而小復混肥企業投入相對較少,在環保方面的投入則更少,而受制于成本的壓力,小企業也往往會生產假冒偽劣產品去擾亂市場。這些不符合環保要求的企業在環保嚴查中被關停,但督察過后,生產照舊。” 金鋼還認為,如果加大環保方面的治理力度,對環保不合規的小企業當停就停、當關就關,對于化肥行業來說,有利于加速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節能減排,促進行業技術更新,有利于行業轉型升級發展。“我們希望讓環保督察成為常態,通過環保手段去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企業,給環保投入力度較大企業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對此,金鋼建議相關部門細化執法原則,加大對企業環境治理項目環保資金和手續辦理的支持力度,加大對資源綜合利用的扶持力度,為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建立綜合補償機制,加大對資源綜合利用專項資金扶持和金融貸款貼息力度。 磷石膏問題必須妥善解決 隨著生態環境容量及資源承載力約束日益趨緊,磷肥生產過程中副產的磷石膏如何安全堆存成為一道亟待解決的難題。 磷石膏(CaSO4·2H2O含量在80%以上)本質為優質的石膏資源。金鋼介紹說:“據貴州省放射衛生監督檢驗所等權威機構檢測,磷石膏中重金屬、放射性極低,以其為主要原材料的建材產品不僅內照射指數和外照射指數均小于0.3,完全滿足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標準A類(無使用范圍限制)建材要求,而且具有高強度、輕質、隔熱、防火、保溫、隔音、調節室內溫濕度等特性,是天然石膏無可爭議的最佳替代品。目前,德國、日本等國的磷石膏綜合利用率已近90%,我國因受生產和物流成本高、市場價格低、市場半徑小(300公里內)等影響,磷石膏綜合利用率不足10%,且磷石膏制品的市場競爭力不高,難以直接轉化為經濟收益,大部分綜合利用項目未真正實現持續性的規模化、產業化發展。” 我國磷石膏的堆存量現已超過7億噸,按每生產1噸磷酸副產4—4.5噸磷石膏計算,磷石膏每年新增量達8000多萬噸,全國在用的磷石膏堆場近百個,占用上萬公頃堆存土地且在不斷增加,而絕大部分磷石膏堆場未采取科學有效的安全堆存手段,存在較大的安全環保隱患。 對此,金鋼表示:“基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需要,解決資源化綜合利用問題已刻不容緩。當前磷肥行業持續低位運行,而磷石膏安全堆存資金投入較大,我希望國家對按國家標準《磷石膏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59-2016)已建設和正在建設磷石膏庫的企業,按其實際投資額給予一定比例的政策補助,以減輕磷肥企業的負擔。同時,我建議國家將磷石膏制成品及半成品納入高速公路綠色通道優惠政策范圍,享受免收過路費的便利待遇,享受鐵路運輸降價優惠政策,以擴大產品應用市場半徑。加大對磷石膏資源化綜合利用企業的稅費減免的政策扶持,稅費減免力度與實際綜合利用量掛鉤,并免征磷石膏制成品及半成品稅收,給予磷石膏資源化綜合利用企業融資優惠,享受低息或貼息的政策扶持,同時對磷石膏綜合利用項目建設用地給予特殊優惠政策,享受土地費用由財政補貼的政策扶持。” 轉型升級需要政策扶持 目前,增值稅的納稅鏈條常因政策原因中斷,這部分中斷的增值稅成為了納稅人的負擔。 金鋼介紹說:“磷礦山是磷化工企業生存、發展、轉型的資源支撐,以甕福集團為例,目前甕福集團支付的礦權價款、土地出讓款、征地補償款等與礦山、礦權獲得相關的成本,在總成本中占比較高。但由于該部分成本出讓方是政府,按照現行營改增政策的規定,除了房地產行業能夠扣除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其余類型企業向政府支付的權屬購買價款均不能抵扣進項稅,客觀上增加了企業負擔。此外,利息費用不得抵扣進項稅,部分金融行業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較窄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業成本。目前實體經濟低迷、企業盈利艱難,磷化工行業的轉型升級需要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我建議國家出臺政策優化增值稅抵扣鏈條。如將企業購買政府出讓權屬的進項稅納入抵扣范圍,選擇性允許部分利息費用抵扣進項稅,拓寬部分金融行業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 而對于固定資產凈值進項稅的抵扣問題,金鋼表示:“2015年9月1日,國家對化肥產品恢復征收增值稅,在考慮從免稅到應稅的遺留問題時,只考慮了產成品的過渡政策,對于發生了用途改變的化肥產品生產裝置,未考慮固定資產凈值進項稅的抵扣問題。在征稅之后投入建設的化肥生產裝置,其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可抵扣,不再像免稅時期那樣以折舊的形式轉入化肥的生產成本,導致征稅前建設的化肥裝置的生產成本高于征稅后建設的化肥裝置的生產成本。所以我建議國家給予化肥企業按照化肥產品恢復征稅時點固定資產凈值抵扣進項稅的同等待遇。” 此外,金鋼還認為,目前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與產品、技術更新銜接度尚存不足。他說:“以磷化工行業為例,在當今磷化工行業嚴峻的大環境下,轉型升級的落地成為關鍵,目前行業推出的磷酸三鈣、磷酸一二鈣等新型高端飼料型產品,是優于現有列舉的免稅飼料磷酸氫鈣、磷酸二氫鈣的升級產品,因飼料類稅收優惠目錄更新滯后,導致前述產品雖包含在免稅飼料的大范圍內,但因不屬于明確列示名稱的產品而未能享受免稅政策。磷化工自2013年起前述新型飼料投產后,一直向各級部門反映磷酸三鈣、磷酸一二鈣的免稅問題。截至目前,磷酸三鈣、磷酸一二鈣仍未享受到免稅政策。為提高企業提質增效,轉型升級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盡快提高稅收優惠政策與產品、技術更新銜接度必須提上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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