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藥管理條例6月1日正式實施,國產農藥將面臨更大挑戰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7-4-24 10:19:00 |
今年6月1日,新的農藥管理條例將正式實施,新條例在法律層面明確了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法律責任。在農藥使用范圍的法律層面,較之進口農藥,國內產品將面臨更大的挑戰。 在過去和現行的法律框架下運行的國內農藥生產企業的產品登記的使用范圍很窄,絕大多數產品只有一個防治對象。而將要執行的新條例不僅延續了對生產者產品標簽的限定,還增加了對經營者和使用者的法律限定。 需要注意的是,新條例對經營者在使用范圍方面的限定用詞是“正確說明”,而對使用者的限定則是“嚴格按照”。也就是說,經營者對農藥使用范圍的法律責任是明確合理的解釋,經營者沒有諸如超范圍使用這樣的具有創造性的拓展權利。而對于使用者,“嚴格按照”這樣的法律用詞就嚴厲多了。這無疑給超范圍使用的運轉增加了很大難度。 新條例即將到來,面臨即將執行的新條例和國內農藥產品登記范圍窄的局面,業內一些人士指出新條例不符合國情,不現實,很難操作。 俺老人家提醒各位同仁,法律就是法律。當年法律規定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的時候也出現過同樣的反對聲,但沒有影響這個法律一直執行幾十年,當然也沒有阻止至今還有人剝奪女兒的繼承權。但是,剝奪女兒繼承權的一個基本前提是私下和解,絕不可對博公堂。否則,……,你懂的。 那么,超范圍在6月1日之后和剝奪女兒繼承權的情況完全一樣,絕不可對博公堂喲。各位看官,違法的事情是不能公開當理說的呀。 超范圍就完全不可以嗎?非也!!! 上帝每關上一扇門,必定會打開一扇窗。法律也如此。農藥管理條例嚴格要求按照登記的使用范圍使用農藥,農業技術推廣法給了超范圍使用的法律依據。法比條例大呀。 依據農業技術推廣法,把超范圍的部分做為農業技術推廣出去,一樣是有法可依的。但是,應該注意的是,適用的法律變了,行為主體也要跟著變呀。 例如:先正達的阿米西達最初在國內只登記了一個防治對象。現在的十幾個作物,三十個左右的防治對象是逐年增加的。在梨樹上阿米西達已經使用十幾年,并且帶動國產嘧菌酯紛紛進入梨樹市場,但阿米西達至今尚未在梨樹取得登記,所以在先正達的官方資料中也很難找到阿米西達在梨樹使用的痕跡,這是為了遵守現行的農藥管理條例。在梨區,阿米西達是依據農業技術推廣法,以推廣法賦予法律責任和權利的推廣主體為主導做的市場工作。在登記范圍之外的超范圍使用農藥由農藥生產企業主導做推廣和銷售必定是違法的行為。 在農藥使用范圍方面,農藥管理條例關上了超范圍這扇門,同時打開了農業技術推廣這扇窗。否則,有些作物真的是無藥可用了。 走窗和走門的途徑不同,農藥超范圍使用是作為農業技術范疇運作的,農藥生產企業應該依法退出農藥超范圍使用宣傳推廣的主體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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