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經營者有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不履行將受嚴懲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7-6-7 10:35:00 |
農產品質量安全與民生息息相關,農藥作為主要的農業投入品,其使用安全備受關注。6月1日,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正式實施。昨日,淄博市召開新聞發布會,從農藥經營許可制度、農藥使用者的義務、制售假冒偽劣農藥的處罰規定等方面進行解讀。據悉,淄博市近3,000戶農藥經營者今后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農藥管理條例》是在1997年頒布實施的《農藥管理條例》基礎上進行修訂,對農藥管理的體制、制度、措施等進行重大調整,包括將農藥生產管理職責統一劃歸農業部門、取消臨時登記、實施農藥經營許可、明確使用者義務、加大違法懲罰力度、建立質量可追溯制度、健全召回退出機制等。 在經營管理上,規定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對高毒等限制使用農藥實行定點經營制度,要求經營主體建立采購、銷售臺賬,并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實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不得加工、分裝農藥,不得在農藥中添加物質。 在監管處罰上,對無證生產經營、制售假冒偽劣農藥等違法行為在原有處罰措施外,提高了處罰貨值額度,實行農藥登記證吊銷后不受理制度、違法人員禁業制度、列入“黑名單”等處罰措施,大大提高了企業的違法成本,將對違法行為形成有效震懾。 在農藥使用上,首次明確了農藥使用者的義務,包括不得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明確生產經營者對農藥安全和有效性負責。要求農業部門加強用藥指導、服務工作,實施農藥減量計劃,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要建立農藥使用記錄。 記者特別梳理《農藥管理條例》發現,其中專門提出農藥減量使用計劃和農藥廢棄物包裝制度。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通過推廣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進施藥器械等措施,逐步減少農藥使用量。對實施農藥減量計劃、自愿減少農藥使用量的農藥使用者,給予鼓勵和扶持。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鼓勵農藥使用者妥善收集農藥包裝物等廢棄物;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回收農藥廢棄物,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的發生。第五十八條規定,農藥經營者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據悉,《農藥管理條例》實施后,還要出臺相關的配套規章。目前,農業部已經制定了《農藥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5個配套規章,今后,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將更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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