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藥管理條例》下,這一實刑案會頂級宣判嗎?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7-6-21 10:34:00 |
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已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對于原條例的變化已經有較多的過往分析,但是關于假劣農藥的違規、違法案件的處理變化上,可能引起的重視程度仍顯不足。為此,筆者以去年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所宣判的業內少有的實刑案例,根據新條例分析下將會如何處罰,并以此警醒那些仍有意挺而走險者,也提醒業內人士要充分利用新條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實刑判決制售假劣農藥案的背景 實際負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辦公室主任殷某,先以35000元的價格向他人購得原藥配方氯蟲苯甲酰胺31公斤,后于2013年11月和2014年3月份,私自組織多名工人在公司生產車間內生產棉鈴蟲核型多角體病毒、蘇云金桿菌農藥。其中棉鈴蟲核型多角體病毒農藥包含5 種商標7種規格,分別為“金蛾敵”232 箱、“廣治”134 箱、“白將”109 箱、200毫升的“天打”120 箱、25毫升的“天打”35 箱、200毫升的“福特”47 箱、25毫升的“福特”16 箱,另外生產“金蟲瘟”蘇云金桿菌農藥 110 箱。 2013年11月,殷某將生產的“金蛾敵”以180元/箱、“廣治”以150元/箱,全部寄存于東臺市東臺鎮朱某經營的農藥店內銷售,后于2014 年3 月,將 “白將”以 180 元/箱、200毫升的“天打”以 150元/箱、25毫升的“天打”以 300 元/箱、200毫升的“福特”以 150 元/箱、25毫升的“福特”以 300 元/箱、“金蟲瘟”以 200 元/箱全部銷售給朱某。被告人殷平生產、銷售的上述農藥總金額達143830元。 但經湖北省農藥檢定管理所檢驗,上述商標為“金蛾敵”、“廣治”“白將”、“天打”、“福特”、“廣治”的棉鈴蟲核型多角體病毒農藥均含有非標示成分氯蟲苯甲酰胺,另經農業部微生物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武漢)檢驗,上述商標為“金蟲瘟”的蘇云金桿菌農藥毒素蛋白含量為零。 案發后,殷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原《農藥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規定,以及殷某的供述,證人朱某等人的證言和檢驗報告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殷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銷售金額達五萬元以上,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其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殷某對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當庭表示認罪。但其辯護人以“自首且沒有使生產造成損失”為由,提出的“適用緩刑”建議,因殷某作為公司生產的實際負責人,卻私自利用公司的設備生產偽劣農藥并銷售,社會危害性較大,不宜對其宣告緩刑,故對辯護人提出適用緩刑的意見,2016年9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的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不予采納,而是直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的實刑,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且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完畢。 二、新條例下,此案將會如何判罰? 6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版《農藥管理條例》,對制售假農劣以及侵權農藥又有了新的規定。其中第44條和第45條分別明確了假農藥和劣質農藥的定義。以非農藥冒充農藥,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以及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農藥都為假農藥,而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或超過質量保證期的農藥則都將按劣質農藥處理。 很明顯,此案中殷某私自生產銷售的產品,因以氯蟲苯甲酰胺冒充棉鈴蟲核型多角體病毒、蘇云金桿菌,并且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可直接歸入假農藥之列。 根據6月2日,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副司長陳友權在中國農藥工業協會理事會上對新《農藥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解讀,依據第19條規定,委托加工、分裝假農藥、劣質農藥,雙方均按生產假農藥、劣質農藥進行處罰。比如生產假農藥者,將面臨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及設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 萬元的,處5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 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 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即面臨著停業、關閉的風險。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將根據實際情況追究生產偽劣農藥罪等的刑事責任。如果有農藥相關企業10年內錄受此處罰之人,則錄用企業也面臨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的重罰。生產經營劣質農藥的處罰相對假農藥來說有所減輕,但除罰款比例外,也基本相似。 由上可知,如果依據新條例,雖系殷某私自組織生產,可能與生產企業無關,但其作為企業生產的實際負責人,也可能代表著企業的行為,根據新陳友權司長的解讀,即殷某和其組織的生產工人(或生產車間所屬的生產公司,生產公司不管是殷某所代表,還是生產車間所代表,可能都會牽連在內),都要并罰,所有違法所生產的所得、產品及設備將會被沒收,如果判定生產公司有責任,此某生物科技公司也將會面臨吊證的風險。此外,殷某有可能面臨10-20倍貨值即至少1438300元罰款的基礎上,領取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實型,并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此案如果發生在現今,則有可能成為新《農藥管理條例》實施下頂級處罰的典型。 根據新《農藥管理條例》,違規違法的責任包括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罪、生產偽劣產品罪、偽造證照罪、玩忽職守罪等刑事責任,吊銷許可證、罰款、沒收非法財物、行政拘留、禁業,以及最高罰款可達貨值的20倍的行政責任,此外還可能涉及侵權賠償、先行賠償等民事責任。此案僅涉及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因無賠償等事項并不涉及,但這種假劣農藥非常容易引發藥害或相關的民事責任,希望能引起業界人士的充分重視。而只有整個行業足夠理解和重視新條例下對制售假劣農藥等違規違法行為的重罰,制售假劣農藥者才能感受到生存空間被壓縮或消失的震懾,類似殷某的案件才會直線減少或不再發生,整個農藥行業才有可能完全走上健康的發展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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