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農藥同質化比例超過90%!農藥檢定所公開我國農藥行業大數據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7-6-30 9:38:00 |
新條例自4月1日發布以來,業內圍繞條例內容展開了種種討論,并期待實施細則的出臺。上周,5個配套規章正式公布,新時期農藥管理的整體框架已經清晰。為了讓業內對新條例的具體細則有更加全面的了解,6月29日,由中國農藥工業協會、中國農藥發展與應用協會和植保(中國)協會聯合舉辦的新《農藥管理條例》培訓班在北京舉行。據了解,參加這次培訓班的企業多達300多家,還有部分省所和省里有關協會,參加人數超過700人。 在培訓班上,農藥檢定所所長周普國指出,我國農藥行業供需關系結構性失衡問題突出,集中表現為“兩多、兩少”。即登記產品多,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少,各類企業多,具有國際影響的企業少。我國現有登記產品35000多個,同質化比例超過90%;產量全球第一,但全球農藥企業前20強國內企業僅占4席。 但同時,我國農藥行業也比任何時候都更接近“中國農藥夢”。一是我國生產能力全球領先,可生產近500種有效成分的原藥和制劑,農藥產量居世界第一。二是我國企業規模不斷壯大,規模企業數量822家,上市農藥公司數量近60家。 周普國表示,新條例的實施順應大勢,在農藥管理體制上進行了重大突破和創新,并提高了準入門檻。在農藥登記方面,強化風險評估和經濟性評價的要求,及時淘汰落后的配方和劑型。 將原來單制劑五個含量梯度減少為三個,增加混配制劑配比和含量梯度的限制,減少同質化。在生產許可方面,農藥生產企業要符合產業政策,實現自動化生產,管理制度要完備,新增化學農藥廠址要在省級以上化工園區。在經營許可方面,經營者必須經過專業學習或培訓,要有可追溯電子碼掃描設備和管理系統,限制使用農藥經營條件更高,互聯網經營農藥應有實體店。 我國農藥行業基礎數據公開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監督管理處處長劉紹仁在培訓班上介紹了新條例的主要內容,并公開了我國農藥行業的一些基礎數據。據他介紹,我國農藥生產企業2130家;登記產品約650個品種,3萬個產品;經營者36.7萬個,62%為個體經營;經營人員:63.7萬人,近90%為高中以下文化;使用者2.5億家農戶,3億個從事農業生產人員,61%的依靠經銷商的推薦購買和使用農藥,80%以上的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由農民自己完成。 我國農藥行業的現實,以及我國管理政策的變化(主要是推行“放管服”,如減政放權、清理中介服務、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強調一件事由一個部門管)是新條例發布的主要背景。“我國農藥管理為系統工程,應上升為政府行為。”劉紹仁說。 新條例主要內容一:理順管理體制 劉紹仁指出,新條例的主要內容首先是理順管理體制,核心是減少重復管理,明確監管主體:誰許可誰監管,減政放權。一是強化地方政府責任。二是劃清部門職責。 新條例主要內容二:強化登記安全管理 新條例的另一主要內容是強化登記安全管理,注重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試驗管理,產品登記管理和已登記產品的監測和評價。登記試驗管理,一是減少登記試驗審批:許可范圍縮小至新農藥;審查主要內容為試驗安全風險;開展登記試驗前,要先到試驗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備案。二是實施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考核認定:依照《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范》進行。三是加強試驗樣品管理:應為研制成熟的產品;省級農業部門實施樣品封樣、留樣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保障與登記產品一致。 產品登記管理,一是鼓勵創新;二是取消農藥臨時登記制度;三是由農業部組建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四是強化政務公開。五是增加登記資料轉讓規定:新農藥研制者可以轉讓已獲得登記資料,農藥生產企業可以向具有相應生產能力的農藥生產企業轉讓登記資料,受讓人依照規定程序申請農藥登記。 已登記產品監測與評價,包括登記延續;登記后產品的有效性與安全性監測;對有嚴重危害或較大風險的,采取禁限用管理。 新條例主要內容三:合理設置生產管理 新條例的另一個主要內容是合理設置生產管理。 一是實施生產許可管理。將定點核準與生產許可、生產批準證書合并;許可要求:符合產業政策,有技術人員、生產設備設施、檢驗設備、農藥質量管理制度等;省級農業部門負責審批。 二是做好登記與生產許可的銜接。嚴把原材料關;按產品標準組織生產,確保生產產品與登記產品的一致性;細化農藥標簽管理:A 不得擅自改變經核準的標簽內容,不得標注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B 標簽標注的農藥名稱、有效成分名稱及其含量和毒性標識應當清晰醒目。C 限制使用農藥的標簽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注“限制使用”字樣。D、將電子追溯信息碼作為標簽內容之一。 三是適度放開委托加工、分裝。委托人應當獲得農藥登記證;受托人有農藥生產許可證;委托人應當對委托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 新條例主要內容四:強化經營管理 劉紹仁指出,新條例的另一個主要內容是強化了經營管理。包括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限用農藥定點經營、進貨查驗制度、進銷臺賬制度、告知制度、禁止有生產行為。 新條例主要內容五:突出使用指導 新條例的第五個主要內容是突出使用指導。 一是明確相關部門使用指導分工。比如農業,突出農藥使用的指導和服務;林業,突出林業用藥的技術指導;糧食突出糧食用藥的技術指導;衛生突出衛生用藥的技術指導;環境部門突出農藥使用過程中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技術指導;鄉鎮政府突出協助農藥使用指導服務。 二是健全培訓制度。農業部門:培訓使用者,提高本行政區域內農藥安全使用水平;鼓勵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及其專業人員為農民提供農藥使用等技術服務。 三是支持專業化使用。縣級農業主管部門鼓勵和扶持設立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并對專業化病蟲害防治和限制使用農藥的配藥、用藥進行指導、規范和管理,提高病蟲害防治水平;限制使用農藥的經營者應當為農藥使用者提供用藥指導,并逐步提供統一用藥服務。 四是明確農藥使用調查制度。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調查統計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的生產、銷售和使用情況,作為指導農民輪換使用的依據。 五是實施農藥減量行動。縣級政府制定和實施農藥減量計劃;通過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進施藥器械等逐步減少農藥的使用量;農業部門指導農藥使用者輪換使用農藥,減緩抗藥性。 六是明確農藥廢棄物管理。使用者妥善收集農藥包裝等廢棄物;農藥生產企業、經營者做好農藥廢棄物的回收工作,按規定集中處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會同農業、財政等部門制定。 七是建立農藥藥害事故報告與鑒定制度。發生農藥使用事故后,向農業部門報告;農業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通知有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有關部門依據職責組織查處。 在藥害事故處理分工上,也作了詳細分工。農藥中毒事故由農業部門和公安機關依照職責權限組織調查處理,衛生部門組織醫療救治;環境污染事故由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依法組織調查處理;儲糧藥劑使用事故由糧食部門組織技術鑒定和調查處理;農作物藥害事故由農業部門組織技術鑒定和調查處理。 新條例主要內容六:完善監督管理 新條例的第六個主要內容是完善監督管理,包括監管手段、監管制度、監管內容等。 在監管手段方面,進入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對生產、經營的農藥實施抽查檢測; 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查閱、復制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查封、扣押違法生產、經營的農藥,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查封有證據證明用于違法生產、經營農藥的場所。 在監管制度方面,一是建立農藥生產、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二是建立報告及召回制度。對嚴重危害或者有較大風險的農藥:生產企業停止生產,通知經營者和使用者,報告主管部門,主動召回產品。經營者停止銷售,通知生產、供貨和使用者,報告主管部門。使用者停止使用,通知經營者,報告農業部門。管理者監督或責令召回、停止生產經營。 三是實施索賠制度。使用者向生產企業索賠;使用者向經營者索賠;生產企業和經營者根據責任實行追償。四是擴大按假劣農藥查處的范圍。禁用農藥、未獲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按假農藥論處;未附標簽的農藥按假農藥論處;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按劣質農藥論處。五是明確假劣農藥的處置責任:生產、經營者承擔處置費用;生產經營者不明確的,處置費用由地方政府承擔。 監管的主要內容方面,對生產企業,主要監管:主體是否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或符合生產許可條件;產品是否取得許可或符合許可規定,標簽是否與登記核準相符,農藥質量;行為方面,是否建立臺賬制度,問題產品有無召回,廢棄物是否處置等。對經營者,主要監管:主體是否取得經營許可證或符合許可條件;產品是否取得許可或符合許可規定,產品是否有標簽或涂改,農藥質量;行為方面,是否有進貨查詢、臺賬、銷售告知、問題產品召回、廢棄物處置、生產行為等。對使用者,主要監管按標簽用藥;不得有禁止使用行為;專業化防治組織建立農藥使用記錄。 新條例主要內容七:加大處罰力度 新條例加大了處罰力度,總體原則是每項制度與罰責對應;按貨值處罰;規定最低處罰額;吊銷情節嚴重者的許可證件。 對于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的;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的;被吊銷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行為,將禁止營業。主要措施包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農業部公布具體人員名單;其他農藥生產企業、經營者招用禁業規定人員的,責令其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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