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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屆中國農藥高層論壇政策對話解答業內熱點問題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7-9-15 10:59:00
    

    “政策對話”是“第十屆中國農藥高層論壇”的重要環節,會場氣氛火爆如初。與會代表提問踴躍,權威專家釋疑解惑。精彩的互動環節有效發揮了“劃重點、敲黑板”的作用,不僅能使農藥企業更好地了解新政策、新要求,而且也使管理部門更多地明白行業的困惑所在,以便“對癥下藥”。

第十屆中國農藥高層論壇政策對話解答業內熱點問題

    由于《農藥管理條例》的修訂,配套的規章制度不斷出臺,而具體的實施細則目前尚未完全跟進,加之新舊政策變化較大,所以政策銜接和過渡期間,農藥行業一時難以適應,困惑頗多。基于此,“論壇”特別設置了“政策對話”環節,邀請農藥政策的制定者、行業內的權威專家,對目前業內遇到的熱點問題進行集中解答。

    4位答疑專家都來自于農業部農藥檢定所,他們是:監督管理處處長劉紹仁、國際交流與服務處處長吳厚斌、藥政管理處副處長孫艷萍、藥情信息處副處長李友順。

    與會代表的提問大多來自“實操”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或者未來大概率會出現的問題。涉及的內容包括農藥登記、生產許可、經營許可、進出口登記、農藥標簽等諸多方面。通過互動,大家相互學習,進一步加深了對新政策的理解,從而為順利、高效地開展日后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以下分類列出了現場提出的幾乎所有的問題,僅供參考。

    第一部分  農藥登記

    問1:登記證延續時是不是需要生產許可證?

    答:首先取決于是境內企業,還是境外企業。如果是境外企業,就沒有生產許可證。對境內企業而言,如果要保留登記證,除新農藥之外,企業一定要有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范圍不一定與申請登記產品一致,編者注)。只有有了生產許可證,才具備申請農藥登記的資格。取得登記證后,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加工。如果要自己生產這個產品,則需要有相應的生產許可范圍。原藥只能自己生產,不能委托加工。對制劑而言,如果既有登記證,又有相應的生產許可范圍,那就既可以自己生產,也可以委托加工。如果制劑產品只有登記證,沒有生產許可范圍,那只能委托其他具有相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加工。

    問2:如果企業有兩個原藥需要續展,但生產許可證上只有其中的一個產品,另一個產品是否可以續展登記?

    答:是可以的。企業只要有有效的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上至少要有1個范圍,那么登記證就可以申請延續。申請登記只能是3類主體:境外企業、新農藥研制者、農藥生產企業。而農藥生產企業就必須有一張農藥生產許可證。如果沒有生產許可證,那這個企業就不叫農藥生產企業,就不符合農藥登記的條件,不僅不能申請登記,也不能申請延續登記。生產許可證是“一企一證”,其中的范圍是,原藥按品種、制劑按劑型來列,所以生產許可證上至少有1個范圍。有了生產許可證,登記證和生產許可證就沒有關系了,即便是1個許可范圍的生產許可證,也可以申請100個登記證。如果是原藥,有了登記證,沒有相應范圍的生產許可證,那是不能生產的;但對制劑,可以委托加工。所以這時,登記和生產許可就分開了,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登記是評價一個產品有否有效、安全,生產許可是評價一個企業是否有能力生產出來。

    問3:根據要求,如果取得登記證,兩年之內沒取得生產許可證的話,就要重新提交申請資料。但目前省級農業部門尚未受理生產許可,一旦過期,登記證是否被注銷?

    答:這是《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第三十條第2款及第3款涉及的內容。對之前工信部、質檢總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只要在有效期內,農業部門全部認可,但一旦過期,就不能延續,要按照《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重新申請生產許可證。第3款中,有了登記證,兩年之內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這是指之前“未取得農藥生產批準證書或者農藥生產許可證”的情形,一旦過了兩年時間,則之前的登記證注銷。

    問4:之前工信部和質檢總局頒發的農藥生產批準證書和農藥生產許可證不再延續,但新的《農藥生產許可實施細則》仍未出臺,一旦生產許可證過期,企業申請登記時,是否會被否?被否后如何處理?

    答:企業只要有一個有效狀態的農藥生產許可證就算是農藥生產企業,符合農藥登記申請人的資格,至于這個申請登記產品有否有生產許可證是沒有關系的。如果標簽上標注的生產許可證號過期了,可以向農業部門說明情況。

    問5:有的原藥續展登記時,雖然企業有生產許可證(不一定對應這一原藥),但由于沒有生產,續展被否,如何處理?

    答:需要進一步與相關部門溝通。

    問6:新農藥提交登記資料時,需要原藥和制劑企業同時提交登記資料,原藥企業和制劑企業可以是兩個不同的企業一起提交登記資料嗎?

    答:可以。

    問7:新的農藥管理政策取消了田間試驗審批,企業申請立項時如何查詢已經立項了的產品,以便不超出配比和含量梯度的要求?

    答:企業在備案田間試驗時,可以根據現有的產品,參考946號公告的規定,如果目前的產品有了3個含量梯度,可以選擇其中1個;如果目前的產品含量梯度不足3個,可以自行申請1個新的含量梯度。那么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田試產品仍可能超過3個含量梯度,登記時農業部門將首先考慮先備案的產品。對于后備案的產品,將來農業部的公告出臺后,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可能會有一個說法,允許企業調整到已有的一個含量梯度上。至于被調整含量梯度的產品,其登記資料能否授權給其他企業,目前還不好回答。

    問8:登記試驗包括產品化學、毒理學等方面的試驗。如在產品化學試驗中,質量檢驗、方法驗證、常規貯存、理化性質等試驗單位,是否需要農業部的認可或認定?

    答:關于哪些登記試驗納入登記試驗單位管理,目前在農藥登記的討論稿中,是將質量檢驗、貯存穩定性、全組分分析及理化性質等,都是納入試驗單位管理的,但最終以農業部的公告為準。

    問9:《農藥登記資料要求》的征求意見稿中說,登記證延續時,需要提交農藥的生產和銷售情況,由于生產許可證和登記證是分開執行的,那么續展登記時,如果沒有生產和銷售,能延續嗎?

    答:實事求是。根據《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有其中6種情況的,農業部門不受理相關的登記申請。如果不符合這些情形,農業部原則上都會批準登記。

    問10:由于之前的殘留試驗是按老的規定準備的,年底即將完成,屆時新的《農藥登記資料要求》可能已經出臺,那時我們申報的殘留資料如何審理?

    答:這首先取決于新的《農藥登記資料要求》何時發布,其次,要看新的《要求》給的過渡期有多長。如果新的《農藥登記資料要求》還沒有正式實施,那么農業部肯定會按老的要求受理材料。如果新的《農藥登記資料要求》已經實施,而且沒有過渡期,或者超過了過渡期,則需要按新的《要求》辦理。

    問11:除草劑的三元混配,在比例上有什么要求?受不受單劑的3個含量梯度的限制?

    答:根據《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相同有效成分和劑型的單制劑產品,含量梯度不超過三個。混配制劑的有效成分不超過兩種,除草劑、種子處理劑、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過三種。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的混配制劑,配比不超過三個,相同配比的總含量梯度不超過三個。”

    對于混配制劑,是通過有效成分配方(即配比)進行比較,對于每個配方,有不超過3個含量梯度的規定。至于具體的配方,則是由企業自行研發。

    問12:《農藥登記管理辦法》中要求,新登記農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與現有產品相當,或具有明顯優勢。請問其針對的參照物是什么?

    答:《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指出,“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數據或者資料,應當能夠滿足風險評估的需要,產品與已登記產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當或者具有明顯優勢。”這是鼓勵企業創新,鼓勵企業開發高效、低毒、環境友好的農藥,這是行業的引導政策。如新登記的產品使用量更低,毒性更小,安全性更好。總之,要在有效性和安全性上相當于或明顯優于現有產品。

    問13:登記產品超過15年的,要進行周期性評價。周期性評價產品會不會公開發布,來引導農藥企業開發合適的產品?周期性評價資料是否可以有償使用?

    答:《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登記十五年以上的農藥品種,農業部根據生產使用和產業政策變化情況,組織開展周期性評價。”

    我國的再評價政策與國外不一樣,有些國家規定,農藥產品每登記10年,需按新的要求重新登記,所以工作量巨大。我國采取的措施是,先按事故報告;其次對產品進行檢測;第三是對登記超過15年的產品,針對這個化合物,利用現有的資料進行查缺補漏,如果發現還有風險,可能會要求或組織企業或行業,對這個品種重新進行風險評估。屆時會根據問題,以文件的形式來處理。

    問14:由于政策的拔高,有些企業的登記資料不符合將來出臺的《農藥登記資料要求》,能否通過補充、完善資料,供其他企業使用?

    答:根據《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登記證持有人擁有完整登記資料的,可以授權其他申請人使用。登記資料必須符合新的《農藥登記資料要求》,但能否通過完善和補充獲得完整登記資料,需要將該問題提交討論。

    問15:登記許可中的質檢報告需要由什么樣的機構出具?

    答:生產企業可以出,第三方機構也可以出,出具者對質檢報告內容負責。對報告內容,農業部采取事前相信,事后監督抽查的原則,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抽查不合格,將面臨前期試驗全部取消的風險。

    問16:今年6月1日前提交了制劑產品臨時登記申請被否。登記資料、原藥證明等一些材料已經上交。能否使用原臨時登記的資料復印件及臨時登記辦結通知書申請正式登記?

    答:可采取2種方式申請正式登記:①申請將資料取回;②寫個說明,明確產品原登記材料的申請號等相關內容,否則使用復印件來申請正式登記是不行的。

    問17:國內企業不能向國外企業轉讓登記資料,那么國外企業能否將登記資料轉讓給國內企業?

    答:《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農藥生產企業可以向具有相應生產能力的農藥生產企業轉讓其已取得登記的農藥登記資料。農藥生產企業是指國內企業。

    問18:目前2~3年常溫貯存試驗企業可以自己進行,未來登記試驗需要在資質單位完成。現在進行中的常溫貯存試驗,今后出具報告是否可用?

    答:主要取決于新登記資料實行時間,以及過渡期的長短。原則上應按照新規定來執行,但需要將該問題提交討論。

    問19:植物源或微生物源的一些產品發酵后可以直接加工為制劑,能否通過提供制劑的全組分分析資料替代原藥來源證明,而不刻意先登記原藥再登記制劑?

    答:對于植物源或微生物源的產品,企業希望降低提純成本,但管理部門希望盡可能了解發酵提取物,盡可能避免企業把工業生產的廢棄物通過混入制劑而轉加到農業生產環境中。企業和管理部門關注的方向不同。企業在申請登記時,需要對這個產品不能登記原藥只能登記母藥作出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供登記評審委員會對這個品種、這種情形作出減免原藥登記,只登記母藥的決定。

    問20:開具原藥來源證明的用意是什么?

    答:對1個農藥進行評價應該是全面的,包括對人類健康、殘留、藥效、環境等的評價。其中對人類健康、對環境影響等采用原藥來進行試驗,如慢性毒性試驗、化合物降解等。只有將原藥和制劑的安全性結合起來,才能對制劑進行真正科學的全面的評價。此外,原藥企業將其原藥資料供制劑企業使用,通過這種方式,杜絕一些非法生產農藥窩點。

    問21:一些原藥的生產企業較少,因此會采取開原藥來源證明收費的問題。若登記未過,這就是損失。是否可以用合同和發票來替代原藥證明?

    答:原藥來源證明的形式將會在新的《農藥登記資料要求》中進一步細化,最終要以出臺的政策為準。

    問22:新的條例規定,農藥必須在登記的作物使用,但很多小宗作物,如火龍果、百香果、地瓜等,無登記用藥或存在用藥明顯不夠的情況,如何解決實際使用問題?

    答:登記申請由企業來決定,因為經濟等原因,會導致部分小宗作物上登記產品不多,甚至沒有的情況。農業部和部分省份高度重視小宗作物用藥情況以及用藥安全性問題,通過政府和企業共同出資的方式加快小宗作物用藥登記。近些年來,小宗作物上登記明顯加快,但與需求還存在一定差距。這種情況下,農業部對小宗作物單獨制定了2條登記政策:①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農藥登記實行群組化登記,具體分組方式將在未來的《農藥登記資料要求》中進一步明確。②小宗作物上出現無藥可用或登記產品明顯不夠時,省級農業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確保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采取臨時用藥措施,并報農業部備案。

    第二部分  農藥生產

    問23:新農藥研制者有登記證,如何去生產?

    答:只有登記證,沒有生產許可證,新農藥是生產不出來的。新農藥研制者有了登記證,可以與其他企業合作,如技術轉讓等,讓其他企業登記,取得了登記證和生產許可證后,新農藥研制者可以委托其進行制劑加工。所以對新農藥,至少有一家企業必須有生產許可證。

    問24:之前申請生產許可證,是以殺蟲劑懸浮劑申請的,如果未來要生產除草劑懸浮劑,是否要重新申請生產許可范圍?

    答:對于制劑而言,現在的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是按劑型來標的,沒有分殺蟲、殺菌和除草劑等類別,所以不需要重新申請。如果增加除草劑,可能生產上有特珠要求,如相對隔離等。后期農業部門對企業監管時,如果發現問題,可能需要企業進行整改。

    問25:這是一個異地辦廠的問題。由于老廠滿足不了生產需要,在當地又不符合擴建的條件,所以新廠建在了市級以上的化工園區,請問新廠如何申請生產許可證?

    答:首先要看異地有沒有跨省,如果未跨省,屬于新設生產廠址,所以要在生產許可證上標明兩個生產地點,并標明兩個生產地點分別生產的農藥。按現行《農藥生產許可辦法》,對這種新設生產廠址的情況,其申請程序和資料要求需按新增生產企業去辦理。如果是化學農藥需要進省級以上的化工園區,如果是其他農藥要進市級以上的化工園區。

    問26:對于委托加工,要求標注委托企業的標準號,何時開始實施?

    答:現在就已經實施了。老的《農藥管理條例》沒有開放委托加工,分裝有分裝登記證,所以可以標分裝企業的產品標準號。新的政策取消了分裝登記證,過渡時期,如果有老的分裝登記證,可以延用。如果現在委托加工的,需要標注委托企業的農藥登記證號、標準號,以及受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號。

    問27:如果我們企業的可濕性粉劑和乳油的生產許可證仍在有效期內,而可分散油懸浮劑的生產許可證在過渡期內到期了,可以直接去辦理嗎?

    答:到省級農業部門重新去辦可分散油懸浮劑的生產許可證。新的《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并沒有限制劑型數量,所以可以準備好材料一次性辦理,而不是快過期一個辦一個。

    問28:辦理生產許可證時,企業是否需要提供安全、環保方面的相關材料?

    答:企業自愿提供,管理部門沒有強制要求。在《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中,并沒有要求提供其他管理部門的許可證。如果企業自愿提供,作為自己做得好的一個佐證,農業部門并不反對。

    問29:我們現在在縣級的化工園區(生產化學農藥),未來希望新增一個原藥品種,還可以在我們的縣級工業園內繼續嗎?

    答:根據《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現有的化學農藥原藥生產企業要新增原藥品種,要進市級以上的工業園區。而新增企業要生產化學農藥原藥,則要進省級以上的化學工業園。

    問30:農藥生產批準證書馬上要到期,而新的農藥生產許可證申請還沒有開始受理,未來產品上無生產批準證號標注怎么辦?

    答:《農藥生產許可審查細則》這兩天就會發布,生產許可的政策即將全部出臺。所以農藥生產企業可以按《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去準備材料,盡快到相應的省級農業部門去申請辦理農藥生產許可證。如果農藥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可以銷售;如果生產許可證已經過期,則不能生產產品,需要盡快去辦理生產許可證。

    問31:新增農藥生產企業是否有數量限制?是否只要滿足生產許可證申報條件,就能夠取得生產許可證?

    答:沒有數量限制。《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只要符合條件的農藥生產企業均可以申請農藥生產許可證,關鍵是要符合條件。

    第三部分  農藥經營

    問32:代理其他公司的產品,在全國范圍內銷售,如何辦理經營許可證?

    答:先看公司的注冊地,再看在多少地方設門店。經營許可證取決于營業場所,首先在注冊地的縣級以上農業部門申請經營許可證,銷售客戶可以遍及全國各地,甚至國外。如果異地有店,且跨省,則需要一個省一個省去辦理經營許可證。分支機構也限于本省范圍內,只要跨省,也需要在當地辦理經營許可證。

    問33:如果一家銷售總公司,跨省設立分公司,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有當地的營業執照,沒有門店,只有倉庫,這樣的分公司是否需要辦理經營許可證?

    答:如果分公司在當地能開發票,在當地就發生了經營行為,又因為是跨省經營,所以需要在當地辦理經營許可證。

    問34:現在網絡銷售農藥越來越多,但實際情況是,許多網絡銷售沒有經營許可證,請問農業部門如何實施監管?

    答:互聯網經營農藥是近幾年在我國興起的新的經營服務方式。農業部通過《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對這種服務方式的管理有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兩條:“限制使用農藥不得利用互聯網經營;利用互聯網經營其他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由于互聯網經營沒有地域概念,而限制使用農藥存在地域經營布局的情況,所以限制使用農藥不能通過互聯網銷售。

    至于監管,《農藥管理條例》寫了16條,分別對農藥生產、經營、使用者等的不同行為作了明確的法律規定,也對管理部門的監管行為作了規定,占了整個《條例》四分之一的篇幅。由于規定很細,所以農業部出臺的規章只是進一步加大了對管理部門在履行生產許可等過程中不作為的現象,作了明確的罰處規定,其他情況遵守《農藥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互聯網經營作為新生事物,管理部門會一邊按照現有規定辦理農藥經營許可,一邊高度關注互聯網經營農藥的狀態。根據發展現狀,不斷研究,如果時機成熟,也許會出臺互聯網經營農藥的管理辦法。

    問35:如果A企業將B企業的產品拿來一起銷售,有沒有什么限制?

    答:A企業既充當了生產企業,又是農藥經銷商,所以A企業既要辦農藥生產許可證,也要辦農藥經營許可證。

    問36:農藥貿易公司是否需要辦理經營許可?如何辦理?

    答:農藥經營許可制度一樣適用于貿易公司。農藥貿易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辦理經營許可。

    問37:全國現有30多萬農藥基層經營者,部分經營者不滿足農藥經營許可中學歷和學時要求,請問他們可以到哪兒學習?有哪些要求?

    答:農藥經營者具有指導農民用藥的義務,他們也是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規定,農藥經營者需要具備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56個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目前,培訓的機構很多,政策對此也無限制,只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教育機構要求就可以。地方上也可以開展農藥經營者培訓,農業部也會和相關教育機構合作,通過參與培訓教材編制等形式配合相關教育機構做好培訓工作。

    第四部分  農藥標簽和說明書

    問38:標簽已經標注所有需要標注的內容,是否還需要附具說明書?

    答:不需要,但也不反對附具說明書。

    問39:農業部網上公示的標簽拿掉了商標,但海南備案時,需要以網上公布的標簽作為執法依據,而我們實際備案標簽上有商標,兩者不符,從而不予備案。請問農業部網上公示的標簽能否作為執法依據?

    答:現在是過渡時期,我們再與海南相關部門溝通一下。未來網上公布的電子標簽,可以作為執法依據的一部分,因為標簽是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標注,至于商標、企業的聯系方式及委托加工的相關信息等,并不在電子標簽公布的范圍內。

    問40:標簽上需標注“限制使用”,請問還需要標注具體的限制范圍嗎?標在什么位置?變動后的標簽是否需要變更?

    答:標簽上標注的“限制使用”字樣必須醒目,限制使用范圍必須在產品的注意事項中標注清楚。農業部已經公布了限制使用農藥名錄,名錄中列出的有效成分,其不僅包括單劑,還包括含有這個品種的復配產品。變動后的標簽需要到農業部門辦理變更,因為它涉及到產品的使用技術。

    問41:現在的安全間隔期都標注在注意事項中,新的標簽管理辦法,要求標注在使用技術中,像這樣內容未變、只是位置變化的標簽,需要變更標簽嗎?

    答:不需要。下次改標簽之前一起變更即可。

    問42:根據要求,使用說明書上必須標注所有內容,包括二維碼和生產日期,這樣生產企業難以操作,是否可以在使用說明書上寫明,二維碼和生產日期見標簽?

    答:《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已經出臺,不可更改。《辦法》中規定,“說明書應當標注規定的全部內容”。規定的全部內容在《辦法》的第八條、第九條中有詳細說明。企業為了保險起見,最好按規定去做。不過,這個問題可以進一步探討一下。

    問43:如果使用說明書與標簽的內容完全一致,說明書是可以不備案的嗎?

    答:如果使用說明書與標簽的內容完全一致,則不需要附具說明書。如果標簽不能囊括所規定的全部內容,則需要附具說明書,這時,說明書需要備案。

    問44:外銷產品不受二維碼管控,如果未來退貨回來,如何處理?

    答:按照《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國境內經營、使用的農藥產品應當在包裝物表面印制或者貼有標簽,標簽上必須標注可追溯電子信息碼,即二維碼。如果退貨回來,不在國內經營和使用,就不適用于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在國內經營和使用,則必須符合本《辦法》要求。

    問45:如果制劑大包裝中套2~3個小包裝,如何設計才能符合標簽規定?

    答:目前的政策是,每一個小包裝上的標簽要符合《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的規定;農藥包裝也要符合相關規定,現有的規定比較明確的是《農藥包裝通則》。未來,在《農藥包裝通則》的基礎上,會進一步出臺相關的管理政策。

    問46:二維碼是否可以粘貼?是否可以印在罐底、瓶底或者瓶蓋上?

    答:根據《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二維碼是標簽的一部分,不能隨意粘貼。第二問請參照本《辦法》第三條。

    問47:二維碼顏色和圖案是否有要求?

    答:征求意見稿中對此有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579號》中無。但需要確定的是,二維碼必須滿足掃描識別的要求。需要注意到是,二維碼圖案以及掃描后的信息必須滿足《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規定。

    問48:包裝上需要同時打印二維碼和32位單元識別碼?如果需要打,字體、字號有什么規定?

    答:標簽必須標注二維碼,但兩者同時標注無硬性規定。二維碼中包括32位單元識別碼,如果標簽上標注單元識別碼,其字體、字號必須符合《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第三章的相關規定。

    問49:最小包裝太小,無法標注規定的全部內容,能否在上級包裝上打印?

    答:標簽二維碼應具有唯一性,一個標簽二維碼對應唯一一個銷售包裝單位。標簽太小,無法標注規定全部內容的,根據《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第十條,應當至少標注農藥名稱、有效成分含量、劑型、農藥登記證號、凈含量、生產日期、質量保證期等內容,同時附具說明書。說明書應當標注規定的全部內容。

    問50:通過追溯系統查詢產品質量檢驗等信息,這里的質量檢驗包括哪些方面?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579號》規定,通過農藥追溯網址可查詢該產品的生產批次、質量檢驗等信息。質量檢驗包括質量是否合格、檢驗人以及檢驗時間等內容。

    問51:《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中,可追溯電子信息包括農藥名稱、農藥登記證持有人名稱等信息,這里的“等”包括哪些內容?

    答:《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中核準的標簽內容都可以濃縮在二維碼中,但標簽和說明書明確規定不能夠出現的文字、圖形、符號不得出現在電子信息中。

    問52:掃描追溯的信息是否需要體現銷售和物流的信息?

    答:征求意見稿中是有此項規定,但公告中無相關規定。追溯信息由企業或委托第三方搭建平臺,企業可以好好利用這個平臺。平臺一方面為了滿足農業部規定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實現一定的功能,比如銷售信息等。銷售等信息可以不對公眾以及相關管理部門公開。

    問53:衛生農藥是否需要追溯系統?

    答:需要。《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579號》等法規并未將衛生農藥排除在外,因此應該與其他農藥一樣,但《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中特別提到的內容,按管理辦法執行。

    問54:產品登記時適用作物較多,但標簽內容中能否只標注1種作物?

    答:根據《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登記的使用范圍較多,在標簽中無法全部標注的,可以根據需要,在標簽中標注部分使用范圍,但應當附具說明書,并標注全部使用范圍。標簽要應盡可能大些,方便使用者閱讀;另一方面,鼓勵企業去做專一化服務,同時讓使用者有知情權。

    第五部分  農藥進出口

    問55:對于專供出口的登記證,在含量、配比及有效成分組合上,是否也要遵循新的《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

    答:僅供境外使用的農藥登記政策目前還沒有出臺。征求意見稿中,雖然制定了相關政策,并征求了大家意見,但部委層面存在不同觀點,正在協調中。上周召開了專家研討會,并遞交了討論意見。由于部門間仍在磋商,所以還需等待一段時間,最終要以出臺的政策為準。

    問56:關于境外農藥使用的登記,是否有豁免或減免資料的規定?出口農藥的劑型和含量與國內的登記可能不一致,有沒有一個范圍可以調節?關于非農用農藥,如驅蚊手環,其中天然成分植物較多,有驅避效果,但沒有殺死作用,對人類的毒性很低,或沒有毒性。現在在海關方面,納入農藥來管理,但拿到登記又很難,我國有沒有關于這方面農藥的相關政策?

    答:僅供出口的農藥登記,是行業特別關注的問題,我們前期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目前正在推動關于僅供出口農藥的登記出臺專門的政策,但尚處于一個爭議狀態,部里仍在就這個問題進行論證。在正式的政策出臺之前,請大家理解,目前還不能給予答復,以免產生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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