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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梳理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承擔的農藥管理職能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7-10-11 10:53:00 |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原來由多部門負責的農藥登記、生產、經營、使用等監督管理職能統一劃歸到農業部門,有力地解決了重復監管、監管盲區并存等問題。 當然,對農業部和各級地方農業部門來說,也有不同的職能分工。筆者對照《條例》,逐條梳理出了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承擔的農藥監督管理職能,共四大部分22項。現整理如下,供有關方面參考,不正確之處,請業內專家批評指正。 一、農藥經營許可 1.非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對農藥經營者的農藥經營申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按照《條例》規定,除了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者的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核發,由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外,對非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者的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市、縣級農業主管部門也應該明確界定分工。 例如,哪些由市級負責核發,哪些由縣級負責核發,應由各地市級農業主管部門研究確定。另外,對由省、市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核發的,申請材料是否由縣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并逐級上報,還是由省、市級農業主管部門直接受理,應由各地省、市級農業主管部門研究確定。 二、農藥使用指導 1.加強農藥使用指導服務。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建立健全農藥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要求,組織推廣農藥科學使用技術,規范農藥使用行為。 2.提供免費技術培訓。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所屬植物保護、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向農藥使用者提供免費技術培訓,提高農藥安全、合理使用水平。 3.實施農藥減量計劃。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本級人民政府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農藥減量計劃;對實施農藥減量計劃、自愿減少農藥使用量的農藥使用者,給予鼓勵和扶持。具體工作中應當通過推廣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進施藥器械等措施,逐步減少農藥使用量。 4.扶持專業化病蟲害防治。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設立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并對專業化病蟲害防治和限制使用農藥的配藥、用藥進行指導、規范和管理,提高病蟲害防治水平。 5.指導輪換使用農藥。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藥使用者有計劃地輪換使用農藥,減緩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抗藥性。 6.指導建立農藥使用記錄。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建立農藥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農藥的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等;應當鼓勵其他農藥使用者建立農藥使用記錄。 7.配合搞好農藥廢棄物收集。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同級環保、財政等部門,鼓勵農藥使用者妥善收集農藥包裝物等廢棄物,監督指導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回收農藥廢棄物,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的發生。 8.科學處置農藥使用事故。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在接到農藥使用者、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和其他有關人員發生農藥使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通知有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造成農藥中毒事故的,和公安機關依照職責權限組織調查處理;造成農作物藥害事故的,負責組織技術鑒定和調查處理。 9.按程序搞好緊急用途農藥使用管理。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因防治突發重大病蟲害等緊急需要,應當逐級上報,由農業部決定臨時生產、使用規定數量的未取得登記或者禁用、限制使用的農藥,并負責監督和指導使用。 三、農藥監督管理 1.搞好農藥統計。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調查統計農藥生產、銷售、使用情況,并及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2.推進經營誠信。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藥生產、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發現違法生產、經營農藥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3.依法開展農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盡管《條例》未明確列出,但是配合上級業務部門,或者獨立對農藥產品質量(也包括標簽)進行監督抽查,是多年來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承擔的一項重要法定職能。 《農業部關于加強管理促進農藥產業健康發展的意見》(農農發〔2017〕4號)明確提出要“完善監督抽查制度”,要“依法開展農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嚴格抽查的主體、程序、方法,保障抽查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組織開展所轄范圍內農藥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檢查范圍要覆蓋農藥生產企業和經銷商,依法及時公開抽檢結果,建立企業誠信檔案”。 4.監督實施農藥召回制度。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在接到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農藥使用者發現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等有嚴重危害或者較大風險的農藥的報告后,應當指導監督有關責任單位及時召回所涉及的農藥。 對不召回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的農藥生產企業、不停止銷售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的農藥經營者,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5.配合搞好農藥風險監測。根據農業部和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要求,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所屬負責農藥檢定工作的機構、植物保護機構對已登記農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監測。 發現已登記農藥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等有嚴重危害或者較大風險的,應當逐級上報,由農業部組織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撤銷、變更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必要時應當決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6.配合搞好農藥廢棄物處置。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同級環保、財政等部門,指導監督相應的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將假農藥、劣質農藥和回收的農藥廢棄物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并自行承擔相應處置費用;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不明確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由財政列支處置費用。 對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的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7.處理違法生產農藥行為。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對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或者生產、劣質農藥假農藥的,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生產農藥的,委托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受托人加工、分裝農藥,或者委托加工、分裝假農藥、劣質農藥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對采購、使用未依法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依法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廠銷售未經質量檢驗合格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農藥,生產的農藥包裝、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農藥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對不執行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記錄制度的農藥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8.處理違法經營農藥行為。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對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在農藥中添加物質的農藥經營者,或者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經營農藥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對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農業主管部門備案;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的農藥經營者,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對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在衛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未將衛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柜銷售的農藥經營者,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對境外企業直接在中國銷售農藥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對取得農藥登記證的境外企業向中國出口劣質農藥情節嚴重或者出口假農藥的,應當逐級報請農業部吊銷其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9.處理違法使用農藥行為。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對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使用禁用的農藥;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生產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的農藥使用者(包括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對不執行農藥使用記錄制度的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10.加強重點農藥違法人員監管。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對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招用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定的人員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逐級報請發證機關吊銷其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屬于本部門發證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吊銷其農藥經營許可證。 11.搞好內部機構及人員監管。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其工作人員和所屬負責農藥檢定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正確履職,不得發生以下四種行為: (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所轄行政區域的違法農藥生產、經營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準予許可; (三)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 (四)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否則,應當自覺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農藥產業升級 1.促進農藥產業轉型升級。《條例》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研制、生產、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推進農藥專業化使用,促進農藥產業升級。對在農藥研制、推廣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對此,縣級農業主管部門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必須努力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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