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登記資料編寫的過程中務必不要忘記對限制性組分進行識別 |
來源:好農資招商網 2017-12-26 10:06:00 |
在農藥登記資料的編寫過程中以往很多企業往往會忽視對農藥產品組成中安全劑、穩定劑、增效劑、催吐劑等限制性組分的識別,甚至有不少企業在登記資料提交以后因為這個原因被農業部否決。 不管以前你是否關注這個細節,在以后登記資料的編寫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在產品化學中對上述的限制性組分一一進行識別,且在產品質量規格中應當對上述的有效成分進行規定,并明確其分析方法,對分析方法進行確認。 例如企業在登記敵草快時往往會在產品中添加三氮唑嘧啶酮等成分作為催吐劑,建議在登記資料中對其進行識別;登記炔草酯時往往會涉及添加解草酯等成分作為安全劑,建議在登記資料中對其進行識別。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在2569號公告中對限制性組分的識別被顯著的提取到了產品化學中的第一點無論是原藥或是制劑中限制性組分的識別均與產品的有效成分識別列于同等的位置。 而在已經廢止的農業部令第10號中,對于限制性組分的識別要求在產品組成中進行闡述,要求提供限制性組分的化學名稱、結構式、基本物化性質、來源、安全性、境內外使用情況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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