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登記證過期產品照樣可以賣!但要滿足這些條件! |
來源:農財網農化寶典 2018-3-31 9:45:00 |
“想問一下各位,這個產品的農藥登記證在2018年3月20日到期,但是農藥有效期至2019年5月2日,期間還可以上貨架出售嗎?”近日,一位農資零售商在微信群里的提問,引起了行業人士的廣泛討論。 記者了解到,該零售商詢問的產品為高氯·甲維鹽,登記證號為PD20130478,有效期至2018年3月20日。 “這根本不矛盾!農藥產品的有效期一般是兩年,只要生產日期在農藥登記證有效期內就可以,即使農藥登記證過期,只要在產品有效期內,仍然可以繼續售賣。”廣東省農業廳一工作人員對此作出解釋。 未取得登記證的視為假農藥 新《農藥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規定,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農藥生產企業、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農藥登記,新農藥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農藥登記。 《農藥登記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明確,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 農藥登記證應當載明農藥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登記證持有人、登記證號以及有效期等事項。 若改變農藥使用范圍、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劑量、改變農藥有效成分以外組成成分、改變產品毒性級別、改變原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改變產品質量標準等,則需要向農業農村部申請變更。若變更農藥登記證持有人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向農業農村部申請換發農藥登記證。 農藥延續登記后登記證號保持不變 登記證號是農藥登記證中必須載明的事項。 目前,新《條例》取消了臨時登記、分裝登記,只保留正式登記。登記證號標識為:PD-獲取登記的時間-XXXX,如“PD2018XXXX”,即為2018年獲得該證。 根據《辦法》,2017年6月1日之前,已經取得的農藥臨時登記證到期不予延續;已經受理尚未作出審批決定的農藥登記申請,按照《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條例》和《辦法》,農藥登記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農藥或者向中國出口農藥的,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90日前向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申請延續;逾期未申請延續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 記者在中國農藥信息網查詢發現,許多農藥產品在延續登記后,登記證號保持不變 。比如登記證號為PD20070444的甲霜·錳鋅,其有效期時間為2017年11月20日-2022年11月20日。“這種情況就是對(農藥)登記證作了延續申請。”廣東真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桂艷男表示。 登記有效期不同于產品有效期 一般來說,農藥登記證的有效期為5年,而產品有效期是2年。 “只要生產的農藥產品是在登記有效期內生產的、且滿足產品有效期,可以正常流通。”桂艷男表示,這種時間上的重疊是不可避免的。他建議生產企業最好不要出現“空檔期”,應及時根據實際生產情況對農藥登記證進行變更或延續。 以本文開頭提到的產品為例(PD20130478),該產品的登記證有效期為2013年3月20日-2018年3月20日,在此期間生產農藥,屬于合法行為。同時,該產品的有效期為2019年5月2日,表明生產時間為2017年5月2日,處于登記證有效期內,是允許流通的。即使3月20日之后登記證沒有申請延續,該產品也可以在產品有效期之前售賣。 但是,企業如果在2018年3月20日之后繼續生產該產品,則一定要對農藥登記證進行延續或重新登記。 桂艷男介紹,如果農業執法部門去零售店調查時發現部分農藥登記證過期,會要求零售店出具相關延續證明,此時農藥經營者可以向生產企業申請該資料,用于證明本身的合法經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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