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創新研發,如何避免競爭對手搶占專利申請 |
來源:農藥科學與管理 2018-6-25 10:46:00 |
農藥制造屬于專利密集型產業,產業的發展嚴重依賴專利的獲取和運用。隨著我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發展,農藥企業(創新主體)對專利制度的了解也在逐漸加深,但是卻遠遠沒有達到熟練掌握、靈活運用專利制度,有效保護研發成果的要求。農藥創新從研究開發到上市推廣不僅需要高昂的研發經費做支撐,還需要縝密的專利申請布局策略做保障。從農藥原藥及其制備工藝、中間體及其制備工藝、復配組合物、使用方法,到制劑及其制備工藝均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一般來說,從農藥原藥專利申請開始,申請人會根據設定的技術研發路線,逐步將研發結果申請專利,而上述各種專利保護的客體,便是技術研發路線各個節點上的研發成果。由于農藥的技術研發路線相對成熟,競爭對手很容易在已有的研發成果的基礎上,直接開展后續的技術研發并搶占專利申請。此時,對專利制度掌握和運用能力的差異,就表現在農藥企業是否會給競爭對手留下利用布局策略搶占專利申請的機會。 1、競爭對手利用布局策略搶占專利申請的典型案例 案例1:沈陽化工研究院于1999年7月14日提交了申請號為CN99113093.6,發明名稱為“用作殺菌劑的雜環取代的異噁唑啉類化合物”,于2002年9月25日獲得授權。后來該研究院于2004年在《農藥》雜志刊載了該專利中的優選化合物SYP-Z048,中文名為啶菌噁唑,并對其進行介紹。巴斯夫公司隨后于2004年12月23日提交了包含啶菌噁唑的殺真菌組合物的專利申請,該專利包括了啶菌噁唑和幾乎所有已知的殺菌劑組分復配,后于2005年12月21日以該在先申請作為優先權,重新提交了正式申請,申請號為CN200580044738.7,發明名稱為“殺真菌混合物”,并于2010年6月16日授權,授權的獨立權利要求1為:一種防治植物病原性真菌的殺真菌混合物,該混合物包含如下兩種活性組分:啶菌噁唑和嗜球果傘素類的重量比為20∶1~1∶20。由于沈陽化工研究院沒有及時地開展啶菌噁唑的復配組合物的研發和專利申請,也沒有對啶菌噁唑采取保密的措施,致使巴斯夫公司成功搶占沈陽化工研究院的啶菌噁唑復配組合物專利。 案例2:氟蟲吡喹是日本農藥株式會社研發的產品,原藥專利于2000年11月2日提交申請,申請號為CN00136858.3,發明名稱為“取代的氨基喹唑啉酮(硫酮)衍生物或其鹽,其中間體和害蟲控制劑及其使用方法”。由于日本農藥株式會社在專利CN00136858.3中僅在表格中記載了氟蟲吡喹的結構式,并沒有記載氟蟲吡喹的結構式化合物任何抗蟲害的生物學數據,所以先正達公司在了解日本農藥株式會社的產品pyrifluquinazone(即氟蟲吡喹)對應的化學結構式后,立即申請了氟蟲吡喹控制昆蟲的方法相關專利,并在該專利中記載了詳盡的生物學數據,該專利最終獲得了授權,成功搶占了氟蟲吡喹的方法專利申請。該專利于2008年6月20日提交了申請號CN200880022218.X,發明名稱為“控制昆蟲的方法”,授權的權利要求為:一種控制昆蟲的方法,該方法包括將活性成分1-乙;-1,2,3,4-四氫-3-[(3-吡啶基甲基)氨基]-6-[1,2,2,2-四氟-1-(三氟甲基)乙基]喹唑啉-2-酮以游離態或農業化學上可接受的鹽形式應用到鞘翅目昆蟲上。 案例3:先正達公司于2005年9月9日提交了申請號為WO2005US32080,發明名稱為作為“殺真菌劑的取代異噁唑”,于2006年3月23日公開;巴斯夫公司先于2007年6月6日提交優先權文件,后在2008年6月5日提交正式申請,申請號為CN200880019173.0,發明名稱為“涉及殺真菌混合物”,正式申請文件中包括了取代異噁唑化合物和幾乎所有已知的殺菌劑組分復配。雖然該申請在實質審查的過程中放棄了答復審查意見,視為撤回,但是因為該專利的公開,致使這些復配組合物全部成為公有技術,也直接影響了先正達公司后續的專利布局。 上述3個案例,搶占專利申請的均是跨國公司,但是我國農藥企業對于搶占復配組合物專利申請也深諳此道。 案例4: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和沈陽化工研究院研發的四氯蟲酰胺的原藥專利,申請號CN200810116198.4,申請日2008年7月7日,發明名稱為“1-取代吡啶基-吡唑酰胺類化合物及其應用”,于2011年4月13日授權;而陜西湯普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申請了大量的四氯蟲酰胺復配組合物專利,率先搶占了四氯蟲酰胺的復配組合物專利,對原藥專利申請人的專利布局構成了直接影響。 2、實驗數據對于搶占專利申請的重要性 對于搶占專利申請,從獲知他人的研發成果,到自己開展創新研究,取得研發成果,至申請專利,所消耗的時間長短對于是否能夠成功搶占專利申請至關重要。而且農藥屬于實驗性應用學科,農藥的藥效對實驗及其實驗數據的依賴度非常高,因此,專利申請文件中記載的實驗數據是證明技術方案的技術效果的主要證據。但是,申請文件中記載的實驗數據的客觀性按照是否來源于實驗,可分為來源于實驗的真實值,和來源于現有技術推測的經驗值。有時為了縮短自行研發所消耗的時間,發明人會以部分或全部經驗值代替真實值記載在說明書中。當真實值與經驗值相差無幾時,實驗數據不會影響專利的穩定性;而當真實值與經驗值差距存在顯著性差異時,專利的穩定性會受實驗數據的影響。 案例5:某農藥企業與大學合作研發了某新農藥化合物,并申請了專利;而后,當該企業正在對該化合物與已知農藥的聯合使用進行研究時,卻發現競爭企業將該化合物與有可能聯合使用的所有已知農藥就聯合使用的情形申請了大量專利,但是所依據的實驗數據明顯不真實、互相矛盾,于是該企業以實驗數據不真實為由,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但競爭企業揚言,鑒于在無效宣告程序中逐一證實這些“聯合用藥”專利中實驗證據有問題的難度較大,要求該企業許可他們使用在先的農藥化合物專利。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李越指出,對于提交實驗數據不真實的實驗證據,在提交時應盡可能使其形式完備,至少要求實驗證據涉及的信息,從試驗操作方法到試驗結果都應當清楚和詳盡,以確保公眾可以根據所提供的這些信息驗證實驗結果的客觀真實性。此外,應至少給出完成實驗的自然人和機構的名字,以便在后續程序中可供進一步核實實驗情況。 3、應對競爭對手搶占專利申請的措施和建議 農藥企業如何應對競爭對手利用專利布局策略搶占專利申請?首先,做好防御保密措施是關鍵。根據已有眾多新化合物研究開發的經驗,在農藥原藥化合物申請專利至產品上市之間的7~8年時間,是進行專利防御布局的絕佳時間,在開始專利防御布局申請專利的時候,可利用通式化合物的形式把待商業化的化合物隱藏起來,不給競爭對手從專利申請文件中識別出待商業化的化合物的信息。然后應集中研發力量,在產品上市前,盡可能完成技術研發路線,將研發成果及時提交專利申請,不給競爭對手任何搶占專利的空間和時間,切勿將待商業化的化合物在期刊雜志上宣傳。其次,發現搶占專利申請行為積極應對。時刻監控關注與通式化合物相關的專利申請情況,發現有相關專利申請,主動提交第三方審查意見,阻止競爭對手獲得專利授權。第三,對競爭對手搶占并授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的實驗數據存疑時,根據自身實驗數據的追溯機制進行比較,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實驗機構驗證,利用第三方出具的實驗證據,主動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第四,利用專利制度和法律手段捍衛研發成果。對于竊取商業秘密的行為,堅決利用法律與其斗爭到底。農藥企業只有有效地保護研發成果,不讓競爭對手有機可乘,才能夠真正享有創新帶來的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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