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煙堿類殺蟲劑登記一些新趨勢,應得到進一步關注 |
來源:瑞歐科技 2018-7-12 10:50:00 |
由于新煙堿類殺蟲劑作用機制獨特、對害蟲殺滅的高效光譜性以及較好的環境相容性,因此自拜耳公司首次將新煙堿類殺蟲劑蚍蟲啉(Imidacloprid)推出以來,已衍生出眾多品種,如噻蟲嗪(thiamethoxam)、噻蟲胺(clothianidin)、呋蟲胺(dinotefuran)等,并在短短數年內就成為了蔬菜水果和糧食作物上應用較為廣泛的一類殺蟲劑。 新煙堿類殺蟲主要是通過對昆蟲中樞神經系統的煙堿型乙酰膽堿受體(nicotinic acetylcholine receptors,nAChRs)高親和性結合,誘導神經元亢奮,進而導致昆蟲在短時間內死亡。這類化合物的分子結構決定了其與昆蟲nAChRs的結合具有極強的特異性,所以對高等動物毒性較低。然而在新煙堿類殺蟲劑使用過程中,很快便發現了針對于蜜蜂的毒性作用(急性和慢性毒性),并可能與對蜜蜂種群危害性極大的蜂群崩潰綜合征(colony collapse disorder, CCD)的發生密切相關。 對此,歐盟已于2013年出臺相關禁令,禁止噻蟲胺、蚍蟲啉和噻蟲嗪這三種新煙堿類殺蟲劑在部分作物上的使用。今年4月27日,相關的禁令范圍已進一步擴大,這三種殺蟲劑將被禁止以室外用途的使用。而在近期,就多個歐盟成員國在緊急授權下對這三種殺蟲劑的使用情況,歐盟又相應展開了新一輪的評估工作。中國和美國也一直關注著新煙堿類殺蟲劑的所引起的蜜蜂毒性,并發布了針對多個新煙堿類殺蟲劑的風險評估報告,由此可見“蜂毒”仍將持續影響新煙堿類殺蟲劑相關產品的登記與上市過程。 由于新煙堿類殺蟲劑獨特的作用機制,特別對刺吸式口器害蟲殺滅效果顯著,就目前而言,甚至未來相當長的一個時間段內,不太可能存在能夠完全替代的相關產品。因此近些年來,新煙堿類殺蟲劑一直是中國等國家和地區農藥登記的熱點產戊吡蟲胍和氟吡呋喃酮等。然而隨著各國和地區日趨嚴苛的農藥登記法規的頒布和實施品。這不僅僅包括對第一代新煙堿類殺蟲劑吡蟲啉來推陳出新的新試劑,以及噻蟲啉和呋蟲胺這兩種熱門登記品種,還涌現出了一些低“蜂毒”的新煙堿類殺蟲劑新品種,如,“蜂毒”之外,新煙堿類殺蟲劑登記過程中所面臨的一些新趨勢應得到進一步關注。 新煙堿類殺蟲劑的抗藥性 新煙堿類殺蟲劑蚍蟲啉從1991年上市后,于1996年就在西班牙溫室場景下的使用過程中首次發現了棉粉虱對其的抗藥性。近些年來,隨著各種類型殺蟲劑的大量使用,害蟲的抗藥性普遍增加,許多農作物甚至已到了無藥可用的境地,這對于新煙堿類殺蟲劑來說尤為嚴重。現有的研究已表明,新煙堿類農藥的抗性機制主要是通過代謝抗性形成,即在施藥過程中昆蟲體內通過遺傳變異等途徑發展出相應的新煙堿類殺蟲劑的代謝酶。由于這種作用機制的存在,將直接導致新煙堿類殺蟲劑在針對代謝能力較強的昆蟲類型時會造成藥效的直接降低。根據近兩年全國農業有害生物抗藥性監測結果來看,褐飛虱這種水稻有害生物已對第一代新煙堿類殺蟲劑蚍蟲啉表現為高水平抗性(抗性水平>2000),而褐飛虱對第二代的噻蟲嗪和第三代的呋蟲胺的抗藥性也不容樂觀,基本達到中等至高水平抗性。 包括中國在內,多個國家和地區在農藥登記過程都需要提供抗性風險評估資料,如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EPA)2017年正式發布的《農藥抗性管理-標簽指南》(PRN 2017-1)中指出,若登記的農藥存在抗性,必須要按照FIFRA 6(a)和40CFR Part159的要求提交農藥抗性報告。在中國農藥中,抗性風險評估資料由室內抗性風險試驗資料和田間抗性風險監測方法兩部分構成,但目前僅有關于殺菌劑、殺蟲劑和除草劑的室內抗性風險試驗的行業標準發布(NYT 1859.1-2010(總則),NYT 1859.2-2012、NYT 1859.3-2012、 NYT 1859.2-2012)。因此,隨著新煙堿類殺蟲劑抗性的發展,已逐漸開始影響針對于該類產品的登記過程。總體而言,由于抗性風險試驗檢測內容多,復雜性高,周期長(1~2年),且國內外能展開相應試驗內容的單位少,所以在展開具體的試驗工作前,應詳細對農藥的抗性進行評估,了解潛在的抗性機理,再有針對性的設計實驗并在有能力的試驗單位中開展。 新煙堿類殺蟲劑的內分泌干擾效應 盡管在Tox21/ToxCast離體毒理學計劃中,并沒有觀察到新煙堿類殺蟲劑及其某些代謝產物能夠激活包括雌激素受體在內的多種核受體,然而自2010年起,已持續有研究關注到蚍蟲啉和噻蟲胺等新煙堿類殺蟲劑具有顯著的內分泌干擾效應,如降低精子生成量、減少懷孕率、下調激素水平等。 隨著今年6月7日,歐盟內分泌干擾物識別標準配套指南文件的發布,從2018年11月10日起,歐盟農藥(PPP)正在申請或新申請的產品也需要提交內分泌干擾評估資料。受這一因素影響,有關于新煙堿類殺蟲劑相關產品的歐盟農藥登記,需要額外展開針對于內分泌干擾特性的評估工作。根據相關指南,就化合物內分泌干擾特性的判定具有極強的科學性與邏輯性,一方面必需以證據鏈的方式準備化合物的內分泌干擾效應和有害損傷的兩類試驗數據,另一方面又必需通過分析化合物的內分泌干擾的作用機制,來關聯這兩類試驗數據以得到最終的判定結論。所以,這樣的內分泌干擾效應的評估方式對新煙堿類殺蟲劑相關生產企業來說具有較大的挑戰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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