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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都要有兩證嗎?異地銷售肥料是否需要備案? |
來源:農資導報 2018-7-25 9:21:00 |
編者按 7月10日,《取消肥料臨時登記需進一步明確》一文見報,有讀者提出,希望對肥料管理政策進行系統梳理。為什么有的肥料產品有生產許可證,有的肥料產品沒有生產許可證?為什么河北生產企業生產的有機肥料沒有肥料登記證?為什么早期外省肥料銷售需要備案核準,現在肥料異地銷售不需要備案了?為此,記者針對讀者關心的上述問題進行了梳理。 近幾年,為了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國務院陸續推出一系列簡政放權政策,一些肥料管理相關政策也進行了調整。 肥料都要有兩證嗎? 要搞清楚是不是所有肥料都要有兩證——肥料登記證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要從肥料管理政策說起。 先說肥料登記證。肥料登記是農業農村部(原農業部)負責的行政許可事項。農業農村部將肥料產品分為登記和免于登記兩種管理方式。現行行政許可規章《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實行肥料產品登記管理制度,未經登記的肥料產品不得進口、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第十三條規定,對經農田長期使用,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下列產品免予登記:硫酸銨,尿素,硝酸銨,氰氨化鈣,磷酸銨(磷酸一銨、二銨),硝酸磷肥,過磷酸鈣,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氯化銨,碳酸氫銨,鈣鎂磷肥,磷酸二氫鉀,單一微量元素肥,高濃度復合肥。 那么,除了上述免于登記產品外,其余的肥料產品都必須進行登記管理嗎? 這就不得不提到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之一——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權限內肥料登記。《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 所以,事實上,除了《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列出的免于登記產品外,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是否有肥料登記證還與所在生產地區有關系。 自2013年7月,河北省取消由河北省農業廳負責辦理的復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有機肥料和床土調酸劑產品的肥料登記,取消外省(市、區)肥料生產企業在河北省境內銷售辦理肥料登記證備案手續。廢止規范性文件是:《河北省農業廳關于加強肥料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冀農土發[2005]9號)和《河北省農業廳辦公室關于做好有機肥料登記證換發工作的通知》(冀農辦[2012]70號)。 2016年6月1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取消權限內肥料登記,即全疆范圍內取消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復混(復合)肥料等登記審批。自治區農業廳(土肥站)審批發放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硝基類肥料專用登記證。 再說生產許可證。復肥品種和磷肥品種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2017年6月29日,《國務院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試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國發〔2017〕34號)發布,化肥繼續由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復肥和磷肥產品是明確列入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的化肥產品。《化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一)(復肥產品部分)》規定,復肥產品劃分為復合肥料、摻混肥料和有機-無機復混肥料等3個單元。其中,復合肥料包括復合肥料、硝基復合肥料、緩釋復合肥料、控釋復合肥料、硫包衣緩釋復合肥料、脲醛緩釋復合肥料、穩定性復合肥料、無機包裹型復合肥料等。摻混肥料包括摻混肥料、緩釋摻混肥料、控釋摻混肥料、脲醛緩釋摻混肥料、穩定性摻混肥料、硫包衣緩釋摻混肥料、無機包裹型摻混肥料等。《化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二)(磷肥產品部分)》規定,磷肥產品劃分為4個單元,包括過磷酸鈣、鈣鎂磷肥、鈣鎂磷鉀肥和肥料級磷酸氫鈣。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肥料都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異地肥料是否備案? 為什么外省肥料登記產品異地銷售不再備案?2015年10月14日,《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發布,取消了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外省肥料登記產品備案核準事項。 為什么沒有肥料臨時登記了?2017年1月21日,《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發布,取消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境內申請肥料臨時登記事項,要求取消審批后,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受理肥料登記申請。 針對政策變化,2017年12月1日,原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農業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發布,修訂了《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和《肥料登記資料要求》。 另外,2015年9月,原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就肥料登記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召開新聞發布會,提出企業獲得肥料登記證后,生產、銷售技術指標高于登記技術指標的產品時,需向肥料登記機關進行標簽備案,每一個備案標簽應提交一份對應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緩釋肥料、土壤調理劑等評審審批產品應嚴格按照肥料登記證信息進行生產、銷售。 查詢省級權限內肥料登記證,是否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咨詢?答案不全是。部分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已下放權限內肥料登記事項。江西從2014年4月起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登記證核發下放至設區市農業主管部門。自2017年7月15日起,江蘇省部分肥料品種登記委托設區市實施。自2018年3月1日起,廣東由各地級以上市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登記審批;廣東省農業廳已受理的,繼續完成辦理。 肥料管理政策進一步改革 近年來,肥料行業不斷呼吁對肥料管理政策進一步改革。今年1月30日,原農業部公開《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8年種植業工作要點>的通知》,提出修訂《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肥料登記資料要求》,精簡審批事項,規范審批流程,嚴格審批制度,強化肥料登記證后監管。 去年,有業內人士透露,有關部門就水溶肥產品管理方式由登記改為備案展開評估,這意味著肥料產品管理方式或增加備案。7月11日,農業農村部公開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7606號建議的答復,提出初步制定《肥料登記和備案管理目錄》,擬將不同肥料產品分為登記、備案和免于登記3種方式管理,實行部、省兩級登記和備案管理。同時,根據肥料產品的管理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下一步,農業農村部將結合行政審批改革工作,借鑒其他農資產品和其他國家地區肥料管理經驗,統籌規劃肥料登記管理,研究建立肥料登記和備案目錄管理制度,引導產業尤其是新型肥料產業健康發展,同時切實加強證后監管。 文章來源:農資導報(訂閱號:nzdbwx) 作者:李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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