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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藥管理條例執行一年多以來,還有哪些問題困擾你我? |
來源:南方農村報 2018-11-27 10:08:00 |
超范圍使用“碰瓷團”訛詐賠償款、“李鬼”廠家低價出售高仿貨……鉆空子者屢禁不止,讓合法經營的農藥生產者傷透了腦筋;而農藥包裝回收無處處置、無處放的大難題也讓經營者和使用者面臨環保擔責的風險;新《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執行一年多以來,還有哪些問題困擾你我? 關于農藥超范圍使用 問1:農藥超范圍使用一定違法嗎?為什么? 答:新《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所以從條例上來看,超范圍使用屬違法行為。 問 2:在廣東,有很多小宗作物,如木瓜、番薯、百香果等,都沒有相應的登記農藥,一旦出現病蟲害,如何用藥才合法?如果出現藥害事故,責任誰來負? 答:小宗作物應加強田間管理,綜合應用農業防治,生物防治等綠色防控方式進行病蟲害防治,發生難以防控的病蟲害時及時報告農業主管部門,由農業部門向上級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臨時用藥措施。若發生藥害事故,參照《廣東省農業廳農作物農藥藥害鑒定管理辦法》執行。由事發地縣級以上(含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保護機構成立專家組進行鑒定,根據現場勘驗、農藥試驗、農藥檢測結果等進行分析評估,出具鑒定意見,給事故責任方的判定提供一定依據。 延伸亮觀點——小宗作物用藥難可否這樣解決? 觀點A:有行業人士建議,小宗作物用藥可采用備案制。比如某縣有特殊作物品種X,針對其多發的病害由企業使用產品或方案在當地進行田間試驗,如果在能控制農殘、保證無藥害的前提下保障品質、產量的穩定產出,即視為可用,由企業向縣級以上相關部門(市、省)提交備案申請,即作為該藥在本地使用的合法化說明,出了藥害問題由企業承擔責任。 觀點B:另有行業人士認為共享登記也可能是一種新思路。現在農藥登記費用從幾十萬到上百萬不等,企業花大價錢在小宗作物上做登記往往“入不敷出”,因此出現企業扎堆登記某幾種作物的現象。那么未來在目前登記制度的基礎之上,政府和各地方的相關人員是否會同意采用共享登記?即同樣的有效成分,同樣的劑型,每個企業根據當地種植優勢登記一種作物(包含小宗作物在內),減少各自登記費用,在不同企業登記之后,所有企業共享登記使用權限。 觀點C:擴作登記。由某企業率先登記一類小作物產品,其他企業相同成分產品再登記時可簡化程序和步驟,降低登記費用,再由后登記者補貼首家登記者一定范圍的登記費用。 關于農藥包裝廢棄物 問3:農藥經營者一定要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嗎?具體該怎么做?回收后如何處理? 答:根據2017年12月出臺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農藥生產者(含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經營者應當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可以協商確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的具體履行方式。國家鼓勵農藥使用者及時交回農藥包裝廢棄物,不得隨意丟棄。 若處理,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合理布局建設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網絡及縣域農藥包裝廢棄物集中貯存場所,引導和扶持專業化機構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貯存、運輸、處置工作。 延伸亮觀點——農藥包裝廢棄物難處理,這樣做如何? 廢棄物目前為止做到回收不難,各地陸續出臺一些激勵政策,企業反映只要有一定的補貼回收過程是很好操作的,癥結出在收回來要怎么處理,誰來處理?國家提倡由有資質的獨立公司進行廢棄物統一處理,但截至目前為止,該類公司屈指可數,且瓶裝農藥的包裝物二次利用成本太高,不能進行焚燒,無毒化處理廢水量又巨大。 觀點A:國外大農場的農藥使用大桶裝,不存在小規格亂扔的現象。國內部分地方出現加肥站,用多少買多少裝多少,這樣可以循環利用,此種模式是否能復制到農藥上,從源頭上減少農藥包裝。 觀點B:將農藥包裝瓶做成可降解(或可焚燒)的內膽和外殼,每次只需更換內膽即可。外殼用來防止內膽受到沖擊承壓,不與農藥接觸,按系統精準回收再利用。內膽由柔性材料制作,用于盛裝化工產品,也便于壓縮打包及精準回收,集中送往有固廢處理資質的單位進行焚燒處理。使用過一次的容器,通過更換內膽再次進行下一次的化工產品盛裝。 觀點C:農藥包裝不用一刀切,低毒、微毒或綠色農藥可以和生活垃圾同樣方式處理,中高毒農藥才采用危化品處理方法,可大大減輕工作量。 關于禁限用農藥 問4:目前禁限用農藥有哪些?可以在哪里購買限用農藥? 答:限制使用農藥(2017年版)中32種限制使用農藥為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克百威、磷化鋁、硫丹、氯化苦、滅多威、滅線磷、水胺硫磷、涕滅威、溴甲烷、氧樂果、百草枯、2,4-滴丁酯、C型肉毒梭菌毒素、D型肉毒梭菌毒素、氟鼠靈、敵鼠鈉鹽、殺鼠靈、殺鼠醚、溴敵隆、溴鼠靈、丁硫克百威、丁酰肼、毒死蜱、氟苯蟲酰胺、氟蟲腈、樂果、氰戊菊酯、三氯殺螨醇、三唑磷、乙酰甲胺磷,其中前22種農藥實行定點經營(部分已完全禁用)。其他農藥實行定點經營的時間由農業部另行規定。 根據《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定點經營的限制使用農藥只有取得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才能進行銷售,而且銷售限制使用農藥的店鋪內需單獨設置有明顯標識的專柜進行存放,其密封性和安全性是農業部門審查監督的重點。 延伸亮觀點——增加經營網點有必要嗎? 隨著絕大部分滅鼠藥被劃歸限制使用農藥,有行業人士反映在某些地方,鄉鎮數量和限制使用農藥經營網點數量不匹配矛盾突顯。鼠害在農村很常見,不僅可能危害塊莖、谷物等作物,還會傳染牲畜致病菌,更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但目前買老鼠藥還需去其他鄉鎮不符合實際情況,該怎么辦?由于鼠藥二次污染大,適度放松政策不妥,是否相關部門會考慮在未來增加限制經營網點呢? 問5:沒有取得限用農藥經營許可證卻仍然售賣限用農藥的,如何處罰? 答:根據新《條例》規定,對于除限制使用農藥經營點以外的農藥的經營者違規銷售限制使用農藥的,將按無證經營處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6:購買并使用禁用農藥的,如何處罰? 答:新《條例》第六十條指出,農藥使用者使用禁用農藥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農作物上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農藥的,若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于假劣農藥 問7:哪些是假劣農藥? 答:根據新《條例》,以下六種情況屬于假農藥:非農藥產品冒充農藥;此種冒充他種農藥;含有虛假有效成分;禁用農藥;無證或違法持證生產、進口農藥;沒標簽的農藥。 以下情況屬于劣質農藥:產品質量不達標;混有有害成分;過期農藥。 問8:購買到假劣農藥后,該怎么辦?如何處理并減少損失? 答:購買到假劣農藥后首先要注意保存證據。如購買農藥的樣品、包裝袋、發票等。其次,若假劣農藥給生產造成損失的,要立即報請當地農業部門進行鑒定,以評估損失。 同時可就出現的問題向當地農業部門或工商、消協、質量技術監督等執法部門投訴,以免錯過最佳的鑒定時期。如發現有人在制假售假,要及時向農業、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部門舉報。在生產方面也要進行一定的補救措施。在田間鑒定結束后,要在當地農業部門的指導下,積極采取補種搶種等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小損失。 問9:如何通過標簽快速識別假劣農藥? 答:未附具標簽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出現三碼不全、印刷模糊、標簽廣告有明顯夸大成分如“特效”、“速效”的、生產企業地址與電話區號屬地不一致、聯系電話是空號的,應重點檢查其真偽。 關于建立臺賬 問10:搞不懂電腦,可以不設置電子臺賬經營農藥嗎? 答:《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提到,農藥經營者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時,需要具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以及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新《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農藥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臺賬,如實記錄農藥的名稱、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規格、數量、生產企業和供貨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采購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第二十七條規定,農藥經營者應當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企業、購買人、銷售日期等內容。銷售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對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的經營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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