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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經營者經營假農藥被處罰后,還能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嗎? |
來源:楊理健公眾號 2019-1-8 9:20:00 |
問:一個農藥經營者經營假農藥被處罰后,他還能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嗎? 答:一段時期內不可以。 按照《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經營假農藥者給予最嚴厲的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經營假農藥。情節嚴重的,還應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如果農藥經營者已經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他重新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說明他的經營許可證已經被吊銷,按照《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 “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或者被吊銷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 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招用前款規定的人員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 該經營者屬于經營假藥情節嚴重,十年內不得經營農藥,也就是十年內不得再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 如果該經營者被處罰以前,沒有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處罰在農藥經營許可證開始頒發以前),又在2017年6月1日新《條例》實施以后被處罰,按照《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藥生產、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由于他經營了假農藥,已經被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和5000元以上罰款,就應該被列入不誠信經營者名單,并向社會公布,農業農村部門對不誠信經營者一定時期內可以不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 如果要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一是重新具備經營、倉儲場所,設備、設施,管理制度等核查條件。二是在工商部門更改法人代表,也就是不以被處罰者的名義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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