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經營者可以離開門店,把農藥拿到集市上去賣嗎? |
來源:楊理健公眾號 2019-3-13 10:02:00 |
問:我已經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我的經營門店離集市比較遠,我可以把農藥拿到集市上去賣嗎? 答:不可以。 因為,《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七條對農藥經營場所進行了明確規定:“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三)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經營門店離集市比較遠,如果把農藥拿到集市上去賣,這就是改變了農藥經營地址。農藥經營者在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時,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的材料里就有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而在農業農村部門頒發的農藥經營許可證上,載明許可證編號、經營者名稱、住所、營業場所、倉儲場所等事項。農藥營業場所、倉儲場所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 《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經營衛生用農藥的,應當將衛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柜銷售;經營其他農藥的,不得在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農村集市,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日用品等都在里面銷售,農藥是有毒的藥品,有的還易燃,在集市經營很容易發生不安全隱患,應該隔離單獨經營。 而且,市場監管部門監管工商營業執照,他們也可以擅自變更經營場所給予處罰。如一老板本想趁著銷售旺季,便穿街走巷地銷售農產品。殊不知,該老板剛將小攤設好,便遭到市場執法人員查處。執法人員表示,雖然該老板已注冊個體工商戶,可并沒有按照核準的經營場所開展銷售業務,涉嫌超出核準的登記事項,因此被處以1200元的行政處罰。 由此可見,無論是個體戶或公司都無法擅自變更經營場所。若經營場所發生變化,必須及時做好變更登記,否則帶來不必要的處罰。 《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發現農藥經營者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吊銷其農藥經營許可證。”所以,農業農村部門發現農藥經營者在農村集市經營農藥,擅自改變了經營地址,不符合應當具備經營場所、倉儲場所的規定條件,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即仍在農村集市經營農藥,發證機關吊銷其農藥經營許可證。 當然,為了提高影響力和經營數量,農藥經營者可以在農村集市宣傳所經營的農藥,讓購買者到農藥經營門店去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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