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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登記試驗委托方具體需要履行哪些責任呢? |
來源:網絡 2019-3-28 10:40:00 |
《農藥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農藥登記的,應當進行登記試驗。”那么,農藥登記申請者不僅要作為“申請人”,還要作為“委托方”向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委托試驗。小編認為,想要提升農藥登記試驗的質量,在登記試驗單位提升管理水平和試驗能力的同時,農藥登記試驗委托方履行好自身的責任也尤為重要。農藥登記試驗委托方具體需要履行哪些責任呢?小編為您整理如下: 1、做好委托試驗前的準備工作 (1)確保試驗樣品的真實性、一致性:農藥登記試驗樣品是農藥登記試驗管理的最核心要素,試驗樣品的真實、可靠是農藥登記試驗結果真實性、科學性的源頭。若試驗樣品的真實性和一致性出現問題,登記試驗結果的可靠性則無從談起,為農藥登記提供可靠的數據支撐的目的將不可能實現。《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明確規定“農藥登記試驗樣品應當是成熟定型的產品,具有產品鑒別方法、質量控制指標和檢測方法。申請人應當對試驗樣品的真實性和一致性負責。” (2)委托試驗樣品封樣及樣品留存:委托試驗前,申請人應當將試驗樣品提交所在地省級農藥檢定機構進行封樣。所封試驗樣品由省級農藥檢定機構和申請人各留存一份,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當封存試驗樣品不足以滿足試驗需求或者試驗樣品已超過保存期限時,應當重新封存樣品。 (3)完成登記試驗的備案:封樣完成后,申請人應向執行試驗項目的試驗單位所在地省級農業主管部門予以備案;新農藥的登記試驗,還應當先向農業農村部申請試驗批準行政許可,獲得批準后才能開展農藥登記試驗。 2、選擇有資質、有能力的登記試驗單位 為保證農藥登記試驗數據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實性,保證提交的試驗報告符合農業農村部最新政策和評審規范的要求,委托方應選擇農業農村部認可的有資質、有能力的登記試驗單位落實試驗。《農藥管理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登記試驗應當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試驗單位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 3、和試驗單位簽訂委托協議和提供試驗樣品 通過簽訂協議,確定委托關系,并明確委托方與試驗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之后,申請人應將封樣樣品送至登記試驗單位開展試驗,并提供樣品相關信息和質量檢測合格確認信息。樣品若屬于新農藥的,還應提供新農藥登記試驗批準證書復印件。 4、確認試驗計劃和試驗方法 《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第三十三條規定“試驗計劃……必要時還需得到試驗單位負責人和委托方的認可”。當然,委托方也可根據自身情況,在協議中明確放棄對試驗計劃的確認,由試驗單位自行確認即可。 按照《辦法》要求,農藥登記試驗應當按法定農藥登記試驗技術準則和方法進行。若尚無法定技術準則和方法,由申請人和登記試驗單位協商確定,且應當保證試驗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因此,委托方與試驗單位之間應保持有效的溝通,確定好相關事宜是必不可少的關鍵環節。 5、保存試驗相關檔案 《辦法》規定“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應當將試驗計劃、原始記錄、標本、留樣被試物和對照物、試驗報告及與試驗相關的文字材料保存至試驗結束后至少7年,期滿后可移交申請人保存。申請人應當保存至農藥退市后至少五年。”若委托方在試驗單位保存期滿后仍有委托保存需求,也可與試驗單位自行協商是否繼續保存。 6、對試驗報告真實性也負有一定的責任 《農藥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登記試驗單位應當對登記試驗報告的真實性負責。”此外,《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產品化學…等申請資料。農藥登記申請資料應當真實、規范、完整、有效。”小編通過解讀認為,登記試驗單位作為試驗直接承擔者,對登記試驗報告的真實性負主要責任;而申請人作為試驗委托方、農藥登記申請者,對申請資料中的試驗報告的真實性也負有一定的責任。 系列新的農藥登記管理法律法規實施后,對農藥登記委托方的要求增加了很多內容。如:強調樣品的真實性、要求提供樣品信息表和質檢單、要求提供田間小區試驗的對照藥劑、要求提供殘留、質檢等定性定量分析的標準物質、要求審查試驗計劃書等等。這些新的要求,對提供試驗報告的真實可靠有積極的作用。在此,小編希望各農藥企業應積極適應這些新要求,為新時期更好更快更順利的完成產品登記增加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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