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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批發商向無證農藥店銷售農藥違法! |
來源:楊理健公眾號 2019-7-9 9:40:00 |
問:縣級農藥批發商向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鄉村級農藥經營戶批售農藥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有法條對縣級批發商進行處理? 答:農藥經營者,把農藥銷售給無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其過錯責任主要在購買者又無證經營,所以在《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就沒有設定對銷售給無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的處罰條款。 我們國家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衛生用農藥的除外)。 按照《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所以,對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的,應該給予處罰。 對于縣農藥批發商,明知購買者是經營農藥戶,又沒有農藥經營許可證,不能經營農藥,而把農藥賣給對方也是不對的。 如何對縣農藥批發商銷售給無農藥經營許可證的鄉村經營者的處理? 一是按照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農藥經營者應當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企業、購買人、銷售日期等內容。銷售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有的縣農業農村局下文規范農藥經營者的進銷貨臺賬內容,比如明確規定購買人是農藥經營者的,要出示農藥經營許可證,并復印件存檔。對于不建立臺賬,或者臺賬不規范的,可以按照《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二是《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對農藥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調查統計農藥銷售情況,建立農藥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 如果縣農藥批發商明知購買者也是農藥經營者,而且沒有農藥經營許可證,不得經營農藥,把農藥銷售給了經銷商。縣農業農村局可以責令縣批發商改正,不得再銷售給無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拒不改正繼續銷售的,縣農業農村局可以在公布誠信檔案的時候,把不誠信經營者列入不誠信的農藥經營者名單,予以公告,告知社會。 當然,規范、明細農藥生產企業、經營者的購貨、銷售臺賬,制定不誠信經營者公布程序等,可以在修訂《省農藥管理辦法》中進一步明確、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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