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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作物農藥殘留田間試驗的布局有啥要求? |
來源:輝勝農藥登記代理 2019-8-26 10:36:00 |
根據農業農村部2569號公告規定,化學農藥制劑、生物化學農藥制劑等產品的正式登記需要提供殘留試驗資料(申請用于非食用作物、非飼用作物的產品;原藥低毒或微毒種子處理劑(包括拌種劑、種衣劑、浸種用的制劑等),以及一些其他特殊情況的制劑登記不需要提供殘留試驗資料),所以殘留試驗安排是農藥登記過程中的重要一環。2569號公告附件9:《農藥登記殘留試驗點數要求》,規定了玉米作物上殘留試驗需要安排12點,同時,農業部印發的農藥檢(殘留)〔2018〕18號(即《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區域指南》)規定了玉米作物殘留田間試驗的布局要求。 《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區域指南》將全國劃分為9個農藥殘留田間試驗區域,分別用阿拉伯數字表示,代表的具體區域和可選點數見表1。 表1 玉米作物農藥殘留田間試驗的布局要求 備注:※表示該區域的一個必選點,□表示該區域的一個可選點,農藥登記申請人應首先選定必選點,其余各實驗點應在限定的可選點中選擇。 在進行殘留試驗地點的安排時,值得關注的還有以下幾點,即: 1.試驗地點應優先安排在作物主產區; 2.試驗布局應綜合考慮作物種植面積、品種、耕作方式、主產區以及氣候帶差異等對農藥殘留的影響; 3.除種植集中的特色小宗作物外,相同耕作方式下試驗點間距通常應不小于200公里。 4.殘留試驗應涵蓋作物主產區和主要栽培方式。若某區域只布置1個試驗點,應考慮當地主要栽培方式;若布置2個及以上試驗點時,應兼顧不同栽培方式和不同省份。 5.對于《農藥登記資料要求》中未規定殘留試驗點數的作物,一般應進行4點以上試驗。在提交登記申請資料時,應說明試驗地點的確定理由并提供相關依據。 綜上可見,想要進行農藥登記,相應的各類試驗安排是一個既漫長復雜的過程,需要耗費登記人員的大量心血,各類登記資料的編寫對于并不熟悉登記流程的人員來說又是需要跨越的“一座大山”,所以尋找一個專業的登記服務機構會省時省力省心,對企業來說才是真正做到了“高效率、低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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