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農藥登記證對應多個產品,應該怎么進行處理? |
來源:楊理健微信公眾號 2019-10-18 10:01:00 |
我們在工作中發現有的農藥生產企業用一個登記證,生產該登記證的多個農藥劑型產品,應該怎么進行處理? 農藥登記證上注明的劑型,就是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應該生產的劑型,不得另外生產其他劑型的農藥產品。 ●《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農藥登記證應當載明農藥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登記證持有人、登記證號以及有效期等事項。” 登記證上注明的劑型,就是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應該生產的劑型,登記的什么劑型,必須生產什么劑型的農藥。如果要生產其他的劑型的農藥,需要重新申請新劑型的農藥登記證。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農藥登記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的,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申請變更農藥登記證。” 目前還沒有劑型變更,有制劑質量規格和組成變更。有的時候,制劑的質量規格和組成變了,劑型也就跟著變了。不同劑型的,有的配方組成和加工工藝是不同的,如果有效成份及其含量都沒有變,只是助劑和加工工藝變了,應該按《制劑質量規格和組成變更》來準備資料進行變更。但是,在登記證變更以前不得生產其他劑型的產品。變更之后就是另外一個劑型,以前的劑型也就沒有了。 那么,如果沒有按照登記證上的劑型要求生產了其他劑型的農藥,應該按照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生產假農藥進行處罰,即按照《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或者生產假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行處罰。 對于農藥經營者,應該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經營假農藥;”進行處罰。 所以,農藥經營者在農藥進貨的時候,要仔細看清楚農藥生產企業的登記證上面注明的內容,與標簽一一對照,是否有該劑型的生產許可證,如果發現登記證上的劑型與農藥產品的劑型不一致,就不能進貨、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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