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將被處罰 |
來源:農資與市場雜志 2019-10-26 9:04:00 |
問:近期,我們縣農業執法部門開始對農藥經營者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開始檢查、處罰,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農藥經營者,只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不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可以嗎? 答:不可以。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一)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 (二)在衛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 (三)未將衛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柜銷售; (四)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梢,只要農藥經營者違背這四項規定之一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 其具體程序是:首先,省、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的農藥經營者,責令改正; 一是告知并責令經營者必須建立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 建立采購臺賬主要要求:如實記錄農藥的名稱、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規格、數量、生產企業和供貨人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2年以上。 建立銷售臺賬主要要求:如實記錄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企業、購買人、銷售日期等內容,保存2年以上。 其次,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就是不聽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告知、責令,不建立農藥采購、銷售臺賬的;或者農業農村局認為其經營農藥量大,賬目混亂,所經營農藥里有假劣農藥等嚴重情節的進行處罰。 第三,處罰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按照農業農村部《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在相應的幅度范圍內分為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處罰。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處罰的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一)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并同時規定了最低罰款數額和最高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應低于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中間值,從重處罰應高于中間值;”。 所以,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還要根據案情確定屬于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處罰哪一種。如果一農藥經營者適合從輕處罰情節的,其受到處罰的金額將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1.1萬元。 第四,只要給予了罰款,就必須吊銷其農藥經營許可證,這應該按照“誰發證誰吊銷”的原則辦理。按照“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藥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的規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公布其不誠信經營農藥人員的名單,只要被吊銷了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經營活動;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招用其人員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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