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食品中農藥殘留限量標準的發展概況分析 |
來源:農藥市場信息 2019-12-4 10:00:00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是目前我國統一規定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強制性國家標準。2019年8月15日,農業農村部等3部門聯合發布GB 2763—2019,將自2020年2月15日起正式實施。 2019版GB 2763在涵蓋的農藥殘留限量數量上首次超過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標志著我國農藥殘留標準制定邁上新臺階,將為我國規范科學合理用藥、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維護農產品國際貿易健康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我國食品中農藥殘留限量標準的發展概況 2009年我國《食品安全法》發布實施后,為解決我國原有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的重復、交叉、過時等問題,2010年農業部開始對已發布的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進行清理規范,并于2012年統一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12),規定了阿維菌素等322種農藥2 293項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此后,該標準又歷經多次修訂。2014年發布GB 2763—2014,規定了2,4-滴等387種農藥3 650項最大殘留限量標準;2016年發布GB 2763—2016,規定了2,4-滴等433種農藥4 140項最大殘留限量標準;2018年又補充發布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種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1—2018),增加了百草枯等43種農藥302項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與GB 2763—2016配套使用。2019年8月15日,農業農村部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三部委聯合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19),規定了2,4-滴等483種農藥在356種(類)食品中7 107項殘留限量標準,該標準將代替GB 2763—2016和GB 2763.1—2018。 我國農藥殘留標準研制工作主要依托中國農科院植保所、中國農業大學等科研高校和部省兩級農藥檢定機構等近100家優勢技術單位,標準草案形成后,廣泛征求了相關技術領域專家、標準用戶、消費者代表、社會公眾和有關職能部門的意見,先后經過國家農藥殘留標準審評委員會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議,有效保證了標準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時,殘留限量標準接受了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對標準科學性的評議,既保障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又符合我國農業生產實際,也將有力促進農產品國際貿易。 與2016版GB 2763相比的主要變化 新增限量標準2 967項 2019版GB 2763涵蓋11大類農產品7107項限量標準(圖1),與2016版相比,限量標準數量共增加2967項,其中以居民日常食用的谷物、蔬菜、水果和動物源性食品的限量標準數量增長明顯,分別增加了306、780、641和660項,這四類食品的限量分別占2019版GB 2763限量總數的14.6%、31.9%、26.1%和9.9%。此外,由于獲得新的殘留試驗數據或殘留物定義統一等原因,基于膳食風險評估結果,對氨氯吡啶酸在小麥、代森聯在辣椒中等28項殘留限量標準進行了修訂。 農藥品種數量增加50個 新版GB 2763增加了51種農藥(表1),刪除了氟吡禾靈1種農藥(其最大殘留限量合并到氟吡甲禾靈和高效氟吡甲禾靈),增幅11.5%。同時,修訂了規范性附錄B(豁免制定食品中最大殘留限量的農藥名單),增加了E-8-十二碳烯乙酯、Z-8-十二碳烯醇、Z-8-十二碳烯乙酯、低聚糖素、甘藍夜蛾核型多角體病毒、蝗蟲微孢子蟲、混合脂肪酸、極細鏈格孢激活蛋白、甲基營養型芽孢桿菌、解淀粉芽孢桿菌、小盾殼霉等11種農藥,增幅39.3%。 修訂部分殘留物定義和ADI 為保證膳食風險評估數據的科學性,參考FAO/WHO農藥殘留專家列席會議(JMPR)評審結果,修訂了6種農藥殘留物監測定義及表述(表2)和21種農藥每日允許攝入量(ADI)(表3)。 新增食品名稱22種 修訂了規范性附錄A(食品類別及測定部位),增加了羽扇豆、皺葉甘藍、芋頭葉、莖用萵苣葉、甘薯葉、蓮子、釀酒葡萄、枸杞(干)、香茅、葡萄汁、留蘭香、月桂、歐芹、迷迭香、孜然、小茴香籽、芫荽籽、白術、元胡、石斛、乳脂肪、哺乳動物脂肪(海洋哺乳動物除外)等22種食品名稱,修訂了7種食品名稱(表4)。 調整部分配套檢測方法 在規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通用性表述“在配套檢測方法中選擇滿足檢測要求的方法進行檢測。在本標準發布后,新發布實施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 23200)同樣適用于相應參數的檢測”,同時,增加了GB 23200.113等45項農藥殘留檢測方法標準,刪除了SN/T 1117等17項檢測方法標準。 2019版GB 2763的主要特點 特點一:基本覆蓋我國批準使用的農藥品種,解決了歷史遺留的“有農藥登記、無限量標準”監管難題 目前,我國已批準使用600多種農藥有效成分,新版GB 2763規定了483種農藥的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豁免了44種低風險農藥制定最大殘留限量標準。新版GB 2763未涉及的登記品種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用于非食用作物的農藥,如衛生用農藥、殺鼠劑等,無需制定最大殘留限量標準;另一類是安全風險低的生物類農藥,如生物化學農藥、微生物農藥、植物源農藥,有待于進一步風險評估后逐步列入豁免制定限量標準名單。因此,2019版基本覆蓋了我國批準使用的農藥品種,解決了歷史遺留的食用農產品上農藥登記“無標可依”的監管問題,將有力地促進農藥科學規范使用,切實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特點二:標準制定更加嚴格,突出了高風險的禁限用農藥 堅持用最嚴標尺科學設定限量,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重點突出高風險的禁限用農藥監管,按照檢測方法可以進行準確定性和定量測定的最低水平來設定限量,2019版GB 2763規定了甲胺磷等27種禁用農藥585項限量標準,氧樂果等16種限用農藥311項限量標準。同時,2019版規定的限量趨于嚴格,對比國際標準,與CAC標準重疊2 941項(農藥和食品種類相同),其中嚴于CAC標準257項,相同的有2 402項,寬松的有282項,限量值等同于或嚴于國際食品法典標準的數量超過90%。 特點三:特色小宗作物的限量標準顯著增加 特色小宗作物用農藥登記是一個國際性難題,由于農藥市場小、回報低等原因,企業主動申請農藥登記的積極性不足,導致無合法藥可用、無限量標準可依的問題突出。作為產業扶貧的重要支柱之一,農業農村部高度重視,近年來,結合實際生產用藥需求,通過國家政策引導、地方政府和行業協會帶動、企業聯合參與等形式,多措并舉推動了特色小宗作物的農藥登記和標準制定工作,取得顯著成效。2019版新增人參、楊梅、棗等119種特色小宗作物上804項限量標準,增至1 602項,是2016版的近2倍。解決特色小宗作物“無藥可用、無標可依”難題的工作機制基本形成,一些區域性集中種植、產業規模大的特色作物用藥短缺問題得到初步緩解。 特點四:動物源性食品的限量標準有了突破性增長 畜禽類動物通過飼料的攝入,可能導致農藥殘留在其畜禽產品中。2019版規定了109種農藥在肉、蛋、奶等27種居民日常消費的動物源性食品中703項最大殘留限量,覆蓋的農藥品種和限量數量分別是2016版的11倍和14倍,這標志著我國農藥殘留標準制定工作,從以植物源性食品為主,已積極向動物源性食品拓展。 特點五:進口食品農產品中農藥品種數量顯著增長 隨著我國進口農產品消費量持續增長,監管需求也不斷增加。針對進口農產品中可能含有我國未登記農藥的情況,通過評估轉化國際食品法典標準等方法,制定了77種未在我國批準使用農藥的1 109項殘留限量標準,為更好地把牢食品安全的國門關提供了技術依據,有利于保障我國人民群眾對進口食品的消費安全。 特點六:配套的檢測方法更加完善 2019版GB 2763在規范性引用文件中進一步明確了標準使用者應在配套方法中選擇滿足限量值檢測要求的方法進行檢測。同時,對于新發布實施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 23200系列),直接明確了銜接機制,以便后續發布的方法標準及時應用到市場監管工作實際。此外,針對2016版GB 2763發布實施后,反映的GB 2763中農藥殘留限量與推薦配套檢測方法不適用的問題進行了系統梳理,2019版GB 2763對存在定量限不能滿足限量值、不含母體或代謝物等問題的配套方法進行了調整,進一步提高了配套檢測方法的科學性和適用性。 展望 近年來,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科學規劃,重點突破,加大工作力度,標準數量快速增長,標準質量不斷提高,基本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的農藥殘留標準體系。按照我國“十三五”農藥殘留標準的既定目標,到2020年我國農藥殘留限量標準及其配套檢測方法標準達到10000項以上。2019版GB 2763規定了7107項最大殘留限量標準,已具備較好的工作基礎,下一步應該加大力度做好以下工作。 (1)加快研究編制一律限量、進口農產品中農藥殘留限量制定規則,逐步構建由一般程序、豁免限量、一律限量、進口限量構成的農藥殘留限量標準體系,滿足全面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產品國際貿易監管的需求。 (2)加強農藥登記與殘留標準制定的有效銜接,提高同步性,同時,完善特色小宗作物的農藥登記政策措施,整合相關財政項目資源,引導社會各方力量,合力推動特色小宗作物用藥登記和殘留標準制定工作。 (3)進一步完善檢測方法標準的配套性,根據GB 2763限量的配套方法不足情況,逐年納入農業國家標準制定計劃,不斷提高殘留限量標準的檢測方法配套性,切實滿足市場監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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