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正式發布 |
來源:農財網農化寶典 2019-12-21 9:52:00 |
2019年12月1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了2019年第1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公告,批準發布了21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其中包括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以下簡稱“《要求》”),該標準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了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質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該標準將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適用于各種工藝生產的商品肥料。 肥料安全是糧食安全、食品安全的源頭保證。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肥料原料來源越來越廣,甚至含有有害物質的廢棄物也被用于生產肥料,由肥料污染帶來的食品安全和土壤污染問題有嚴重的趨勢。 《要求》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 38400-2019。該標準中肥料的定義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營養和土壤物理、化學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農產品產量,或改善農產品品質,或增強植物抗逆性的有機、無機、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該標準強制性規定了商品肥料有毒有害物質含量的限量要求,要求分基本項目(必測項目)要求、可選項目要求和其它要求。根據標準判定為不合格即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肥料,不得出售,不得施用。 《要求》還明確了肥料中各類有毒有害物質檢測方法和限量指標,從源頭控制有毒有害物質通過肥料進入土壤和食物鏈的途徑,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糧食安全,防止污染原料的非預期使用,提高我國肥料安全質量水平,提升生產企業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意識,用強制性標準把守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底線。 必測項目要求 對于無機肥料,必測的項目有鎘、汞、砷、鉛、鉻、鉈和縮二脲7項要求;對于除無機肥料之外的其他肥料,必測的項目有9項,比無機肥料多了蛔蟲卵死亡率和糞大腸菌群數2項指標要求。必測項目按標準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檢測,并按表1中的限量要求判定是否合格。 可選項目要求 標準規定了鎳、鈷、釩、銻、苯并[a]芘、石油烴、鄰苯二甲酸酯類和三氯乙醛等8項可選項目要求。當使用來源不明的廢棄物為肥料原料及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從8項可選項目中選擇相應項目按標準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檢測,并按表2中的限量指標要求判定是否合格。 其他要求 標準規定,尚無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肥料產品投放市場前,應按標準附錄進行陸生植物生長試驗,且在一定暴露期間產生的不良改變與對照相比不大于25%作用濃度。 不應在肥料中人為添加對環境、農作物生長和農產品質量安全造成危害的染色劑、著色劑、激素等添加物。 標準強制規定,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等任何一種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不應直接施用到土壤中。固體廢物的腐蝕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易燃性、反應性和毒性物質含量分別依據GB 5085.1~GB 5085.6國家標準進行鑒別,其中依據GB 5085.3進行浸出毒性鑒別時,對銅(以總銅計)和鋅(以總鋅計)指標不做要求。 檢驗規則 標準規定了檢驗規則,除縮二脲按相應的產品標準規定確定檢驗項目分類外,其它項目均為型式檢驗項目。型式檢驗在下列情況時應進行測定: 1、在新產品投放市場前; 2、正式生產時,定期或積累到一定量后,每兩年至少進行一次檢驗; 3、發生肥料質量事故和糾紛,進行調查時; 4、政府管理部門提出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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