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檢召開發布會通報檢察機關開展涉農檢察工作的主要情況及發布指導性案例,隆平高科江西宜春地區區域經理王敏生產、銷售偽劣種子致四千余畝農田絕收,被判7年。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近年來,涉假農藥、假種子類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多發,存在隱蔽性強,審查認定難度較大,假冒偽劣產品與農民損失之間因果關系認定難等難題。
銷售假種子致農業生產遭受損失 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追刑責
王敏為1991年生人,原四川隆平高科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平高科”)江西省宜春地區區域經理。 2017年3月,王敏應他人之約訂購種子,其在明知隆平高科不生產“T優705”稻種的情況下,印制該種子包裝袋,并將“陵兩優711”稻種冒充“T優705”稻種予以銷售,導致200余戶農戶4000余畝農田絕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60余萬元。
后被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最高檢表示,以同一科屬中的此品種種子冒充彼品種種子,屬于刑法上的“假種子”。行為人對假種子進行小包裝分裝銷售,使農業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假農藥、假種子類違法犯罪案件 隱蔽性強認定難度大 近年來,涉假農藥、假種子類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多發,假劣農資坑農害農事件時有發生。 高景峰表示,該類案件存在隱蔽性強、審查認定難度較大的特點。該類案件中,如何準確認定一般質量瑕疵與偽劣產品存在疑難,一些被告人往往辯解,對生產銷售的偽劣農藥、種子不明知,不具有犯罪主觀故意;還有的辯稱,生產、經營行為符合規范,產品質量存在瑕疵是因受其他因素影響,自身不存在責任。
此次,最高檢發布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中王敏案說明,對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犯罪故意的認定,可以綜合經營資質、包裝標識、從業經歷等因素予以認定。
對沒有生產經營資質,未盡到質量注意義務,或者明知是不合格產品,而采用明示標明方式予以銷售,造成農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依法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此外,假冒偽劣產品與農民損失之間因果關系認定也是難題。生產銷售偽劣種子、農藥等犯罪是結果犯,辦理此類案件需以“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為前提。 科學認定損失是辦案關鍵。高景峰表示,對損失的認定,可以運用田間試驗的方法確定犯罪行為與造成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具體來說,可在公證部門見證下,依據農業生產專家指導,根據農戶對受損作物實際使用的農藥種類、劑量等,科學確定試驗方法和試驗所需樣本田塊數量,綜合認定農藥使用與生產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
此外,追贓挽損存在困難。“偽劣農藥、種子類案件中,檢察機關不僅要辦好案件,而且要在辦案的基礎上,積極協調相關職能部門,推動共同督促被告人賠償受害農戶損失,最大限度保護農民群眾的利益。”高景峰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