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羊頭賣狗肉,氯化銨+碳銨=二銨? |
來源:農資導報 2020-3-26 7:27:00 |
在產品標識上掛羊頭賣狗肉,這是肥料造假最大的套路之一。有一家企業看到當地磷酸二銨暢銷,便打起了主意:將氯化銨和碳酸氫銨混合,堂而皇之在包裝上標稱“二銨”(言下之意是兩種銨態氮肥)。3月20日~22日,由本報主辦的“向假劣農資說不”的三場直播受到了廣大業內人士的關注。 本次直播由國家化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指導,國家化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常務副主任汪洪做客農資導報直播間,揭秘肥料造假種種丑態。 現場報告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公布2019年上半年全國肥料監督抽查情況的通知》中反映,目前農資市場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單一養分和總養分含量不足、氯離子和砷含量超標等問題;二,本次抽查大量元素水溶肥樣品合格率為79.2%,雖較2018年有所提升,但總體合格率仍遠低于復混肥料(復合肥料);三,肥料產品標簽標識問題較多,字體、字號及肥料命名混亂。 養分含量:含混其辭,蒙混過關 對于養分含量問題,GB18382-2001《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中要求,養分含量應以單一數值標明養分的含量。 以單一數值標明養分的含量,主要是防止跨等級標明。如過磷酸鈣合格品的有效五氧化二磷指標是14.0%,一等品為16.0%,有的企業在包裝袋上標為含有效五氧化二磷為14%~16%,有的企業甚至標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為12%~16%,跨越了三個質量等級,實際的質量檢驗結果僅為12%,這種養分含量標注方法實為誤導消費者的一種手段,應該堅決制止。 根據標準GB18382-2001規定,單一肥料加入中、微量元素的養分應注意:一,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分別標明單一養分含量及各自的總含量,不得混在一起標明;二,不得把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與主要養分相加稱為總養分;三,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標明。 主要是此含量的中微量元素在大規模施用時肥效極低,而且是產品中本身就可能具有而非添加的物質。 產品標識:掛羊頭,賣狗肉 對于產品標識問題,直播報告中也給出了詳細解讀。肥料的“產品標識”是指用于識別產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種表示的統稱。產品標識可以用文字、符號、標志、標記、數字、圖案等表示。根據不同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產品標識可以標注在產品上,也可以標注在產品包裝上。標識的形式有:外包裝標識、合格證、質量證明書、說明書及標簽等。 產品標識與實物樣品一起對產品質量做出明示承諾和保證。其中,標準GB 18382-2001《肥料標簽標識要求》是屬于國家強制性標準。修訂的國家強制性標準GB18382-2001《肥料標簽標識要求》正在批準中。標準GB18382-2001《肥料標簽標識要求》對肥料標識的文字、圖示、顏色、耐久性和可用性、標識的形式、標識內容、標簽、質量證明書或合格證、標識印刷提出了詳細要求。如:標識所標注的所有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并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合法原則);標識所標注的所有內容,必須準確、科學、通俗易懂(科學原則);標識所標注的所有內容,不得以錯誤的、引起誤解的或欺騙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紹肥料(真實原則);標識所標注的所有內容,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用戶將肥料或肥料的某一性質與另一肥料產品混淆(準確原則)。 不僅如此,現場報告中還給出舉例釋義:在設計制作肥料標識時,無論是以直接方式或間接暗示方式,使消費者將某種肥料誤解為另一種產品都是錯誤的。例如某個企業看到磷酸二銨肥料熱銷,而當地農民都稱之為“二銨”,于是設計出一種肥料,標識為“ 二銨” ,購者如潮,而后一種肥效極差,引起投訴后,經檢驗由氯化銨加碳酸氫銨制成,故稱“二銨”,結果誤導了消費者,受到了國家的嚴厲查處。標準GB 18382-2001《肥料標簽標識要求》中,還要求肥料名稱及商標應標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已規定的肥料名稱,對商品名稱和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稱,可在產品名稱下以小1號字體標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使用不會引起用戶、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 常見假冒“尿素”產品有晶體尿素,緩釋尿素、含硫尿素等產品,造假方式是使尿素兩個字很大,很醒目,常常使消費者認為是尿素,或者是新型尿素,但是這些產品均不執行國家標準GB/T 2440-2017《尿素》,而是僅僅以企業標準標注,并在包裝袋上標明所謂的總指標值、總成分等來誤導消費者。國家標準GB/T 2440-2017《尿素》規定農業用(肥料)尿素合格品總氮(N)含量不低于45%,優等品總氮(N)含量不低于46%。 制假售假,嚴懲不貸 此外,報告還表示造假行為會視情節嚴重給出相應處罰。農業農村部《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中寫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一,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二,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三,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第二十八條中寫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一,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二,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三,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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